分享

问题探讨 | 从法律职业伦理视角探究辩护律师保密制度

 神州国土 2025-04-30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保密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还与律师自身的职业道德、辩护职责的合理行使和辩护制度的稳固发展紧密相连。辩护律师保密制度的缺失将会导致刑事辩护流于形式,甚至使律师背离其根本职能,而成为国家追诉被告人的延伸。本文以2017年澳大利亚“X律师案”为切口,将域外问题为引线,从法律职业伦理视角探究我国辩护律师保密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期推动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辩护律师保密制度的起源分析

(一)案例引入

2017年澳大利亚“X律师案”是一个体现辩护律师保密制度与律师职业伦理冲突的典型案例。“X律师”真实姓名为尼古拉·戈博,是一名长期为毒贩和黑帮代理案件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但实际上从1995年开始,她就被登记为警方的线人,在为当事人处理案件的同时不断搜集他们的犯罪证据,先后将22位客户送进了监狱。

在大多数民众朴素的法律观念中,尼古拉·戈博勇于同危险分子周旋,应当是打击犯罪的正义形象,但曝光后,本案反而成为震惊澳大利亚的司法丑闻。负责案件审理的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认为,警方招募律师做线人,是对法治的极大破坏。相比尼古拉·戈博努力打击犯罪的初衷,其透露客户信息给警方的行为造成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严重的信任危机,极大破坏了法治的公信力。如果律师可以向警方告密,那么,本就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个体在与公权力的对抗中将彻底失衡,容易引发公权力滥用的问题,个人权利也无法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

显然,在本案中,尼古拉·戈博并未履行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她不仅没有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反而将他们的信息全部泄露给警方,严重违背了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伦理道德。程序正义并不能完全导向结果正义,但程序不当必然会使结果的正当性存疑。即使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也应该通过正当合理的程序搜集证据,对其进行抓捕和惩戒,而不能利用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以泄露隐私、破坏法治的方式追求结果的正义。

(二)制度概述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原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在《以律师为业》中指出,律师这一行业是建立在与当事人的相互信任关系之上的,且“当今世界的真实信念是商业性的,律师也不例外”。不管是出于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的维护,还是出于“受雇于人”而应尽的忠诚义务,律师均应当为当事人保密。

辩护律师保密制度包括保密义务和保密权利两方面的内容,二者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了解到很多资料证据,他们基于职业伦理道德对此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公开。对于第三方而言,律师拥有保密的权利,即有权拒绝为第三方提供因其执业活动而获悉的当事人的秘密信息,以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行使职责,辩护律师必须全面充分地和当事人交流,了解案件相关的信息,自然会掌握一些不为追诉机关所知、甚至是不利于当事人的重要情况或证据。但辩护律师本质上是为当事人服务的,出于职业伦理道德以及职业纪律的考虑,不能将掌握的信息予以披露。因此,针对该职业的特殊性,不能过分强调辩护律师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不能放大他们的权利,而是要在两者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使得权利和义务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进而实现司法公平和社会正义。

二、辩护律师保密制度的理论渊源

(一)当事人的基本法律权利

从目前刑事诉讼过程的程序来看,由于控诉方背后有着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为支撑,控方与辩方实际上呈现出一种不对等的状态。律师只有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平衡这种关系。如果律师将自己了解到的不利于当事人的信息泄露出去,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这将从根本上违背当事人的初衷,也不能保障其基本的法律权益。因此,从当事人基本权利的本质来看,辩护律师保密制度应当从属于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是当事人基本权利的一种延伸,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二)律师职业伦理的内在要求

良好的信任关系是律师职业伦理的内在要求。律师在受委托后,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具体说明案件细节,由此更好地分析案情、为当事人辩护。而当事人基于对律师的充分信任,很可能会透露出一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出于自身的职业伦理道德,有义务也有权利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如果律师将这些信息透露给第三方,这不仅严重违反了律师基本的职业伦理,还会使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破灭,造成律师在社会中的形象受损,其基本作用也将遭受质疑,严重影响律师行业整体的职业发展。

(三)律师职业的独立性

当今社会,律师早已作为一种独立职业而存在,其职业的主要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司法正义与社会公平。基于这一点,辩护律师就应该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保持独立地位,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会使控辩双方地位失衡,当事人陷入弱势状态,不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

三、辩护律师保密制度的现存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大多数都将辩护律师保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加以规定。但在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史较为短暂,而且缺少保护律师职业保密行为的传统,与世界通行做法存在较大差距。虽然 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修正时对律师的诉讼权利作出了重大调整,对律师职业保密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的完善,但是我国有关律师职业保密制度的法律规范仍不健全,相关立法仍然存在诸多缺陷。

(一)律师职业保密制度的现行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律师职业保密制度的确立和有效实施,需要法律对制度涉及的各个环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环环相扣从而构成一个整体的系统。但综观我国律师职业保密制度的现行规定,目前立法规范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我国立法规定,律师职业保密的适用范围包括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但并未明确此类信息与案件的相关程度,职业保密的范围界定模糊。从律师的执业实践来看,知晓案件信息的人并不限于辩护律师,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协助工作的人均有可能了解到案件的相关情况,这些人作为刑事辩护职责的整体都应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但我国立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保密主体过于局限。辩护律师在同当事人签订正式的委托合同之前,不可避免地要与当事人就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交流和沟通,而此时该律师还没有获得当事人辩护律师的身份,那么,在这个沟通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不愿意透露的情况和信息是否属于职业保密的范围,我国立法也未作出细化规定。

(二)律师保密权利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无论是《律师法》,还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只是确立了律师的保密义务,而没有确立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而由于公民的一般作证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的,律师职业保密义务则规定在《律师法》中,《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位阶高于《律师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缺少保密权利保障的保密义务必然流于形式,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三)律师行使保密权利的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当前,与律师职业保密权利相关的规定和解释之间存在着冲突。上位法与下位法有较大的不协调性,同一部法的法条之间也有诸多不一致之处,因此,保障律师职业保密权利的配套措施不尽完善。在所有需要完善的措施中,最值得提出的就是律师和当事人沟通和交流的保障。根据《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致使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无法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律师和当事人的相应权利,使得律师职业保密制度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也不利于律师客观公正地办理案件。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律师有权拒绝非法搜查、非法监视等,建立相关的配套设施来保障律师保密权利的实现。

四、辩护律师保密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辩护律师保密权利的内容

为了保障律师的保密行为不被任意破坏,有关部门应该从立法角度细化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律师的保密权利作出更为详尽具体的规定,尽量规避法条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在实践方面也须设置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从程序上确定并规范辩护律师的保密权利,防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权利缺失的困境。

(二)规范保守职业秘密的主体

保密主体不仅限于律师本人,而是指律所以及律师辅助人员等在内的主体群。辩护律师保密制度设置的初衷在于保护共同行使辩护职责的人员之间就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充分有效的交流,而实质上为辩护贡献力量的不仅仅包括当事人和辩护律师,还涉及在诉讼活动中协助辩护律师收集证据材料、分析案件情况的其他专业人员,他们虽然没有在形式上直接承担辩护的职责,但实际上是辩护律师职能的延伸,应当同辩护律师作为一个整体,维护当事人利益,保守职业秘密。

(三)细化律师职业保密义务的时间范围要求

辩护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以及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辩护律师的职业保密义务在时间范围的适用上必须具有前置性和延后性。在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之前,针对案件的交流可能会涉及当事人不愿意透露的信息。在承担辩护职责的过程中,律师必然会掌握诸多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秘密信息,这些涉及当事人权益的信息,律师不应当泄露给第三方。而委托关系的结束也并不代表着保密义务的终止,律师仍应对因委托关系获悉的当事人信息守口如瓶。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纵观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整个阶段,辩护律师都应当承担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将执业过程中的保密行为作出前置和后续的延展。

综上,辩护律师保密制度是刑事诉讼保密制度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关系着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律师职业伦理的维系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我国辩护律师保密制度目前存在着法条规定模糊、未明确律师保密权利以及缺乏保障措施等问题,对实务中的辩护效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随着社会进步与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未来,我国辩护律师保密制度需要在借鉴各国优秀理论和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出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理论体系,以更健全的制度维系控辩各方的权益平衡。

(作者系东南大学法学院2022级本科生杨嘉懿,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5年第4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