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点评】这份法院判词已经说到这个份上了:“(指举报人)利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议机关及司法机关的职责,为自身牟取利益。牟某凯的行为不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需要的正当目的性,不能认定其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实施举报”。那还只是驳回诉讼请求,更给力一些,为什么不直接依据《行诉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裁定驳回起诉?岂不清晰明了。附: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判 决 书 (2024)鄂96行初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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