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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不保险”,权益维护不容缓

 郑曰彬个人收藏 2025-05-02 发布于山东

生活中,意外总是突如其来。保险本应是我们抵御风险的坚实盾牌,然而,当保险理赔遭遇波折,法律便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基本案情

A公司主营建材家居等销售业务,老李在A公司工作,按照A公司的销售情况为客户运输、装卸货物。20237月的一天,老李在为A公司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A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老李投有团体意外险,但该保险公司认为老李实际从事的交通路运工作,投保时填报的职业工种却为销售,以投保时职业类别与出险时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绝就老李的死亡进行赔偿。老李的妻子及三子女遂将某保险公司作为被告、A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至息县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梳理,并依法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职业类别界定、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等关键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老李亲属强调老李是在公司工作中发生的意外,公司已为其投保,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则坚持认为投保职业与实际出险职业不符,按照合同约定不应赔偿。法官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主营建材家居等销售业务,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时亦负责将货物运输、装卸至客户处。老李在工作期间并未变更过职业,老李从事运输、装卸产品的工作亦属于销售业务中的一个环节,而非单独从事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运工作,故老李的职业类别属于某保险公司的承保范畴。老李在为客户运输、装卸货物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亦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情形,某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结合案涉保险条款及保单约定,息县法院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四原告保险金200000元。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因此,在发生此类纠纷时,各方都应明确自身责任与义务。用人企业作为投保主体,要严格遵循诚信原则,如实申报员工信息,认真了解保险条款细节。作为被保险人的员工也需关注保险权益,明确保障范围,对于保险的相关理赔事由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发生纠纷,要冷静应对,积极收集有效证据。保险公司则应当尽到充分的示明义务,理赔时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被保险人足额赔付,不得无故拖延或设置不合理障碍。当纠纷不可避免时,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调查,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解决问题,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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