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府根据《2015年钢铁工业(特别措施)法》对中国投资的英国钢铁有限公司的强行收回,可能触发1986年5月15日双方签订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议》(“中英双边投资协定”)规定的投资仲裁。 如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庭首先要确定的是英国政府的收回行为是否征用?因为所有权没有改变,仍是中资的企业。因为中英双边投资协定与中国和大多数其他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一样,将投资争议仲裁的范围限定在“有关赔偿金额”的多少上,这种差异肯定会引发管辖权上不确定性。在以往的案例实践中,仲裁庭对此的结论是不同的。 2025年钢铁工业(特别措施)法 2025年4月12日,英国议会在复活节假期中举行会议,就钢铁工业(特别措施)法案进行辩论和投票。 法案的提出是如果英国钢铁公司(British Steel)在英格兰斯肯索普(Scunthorpe)的最后两座高炉被关闭,英国将成为20国集团(G20)中唯一一个没有能力生产原钢的国家。《钢铁工业(特别措施)法案》于同日获得王室批准,颁布为《2025年钢铁工业(特别措施)法案》,该法允许英国政府立即收回由中国精业集团(Jingye Group)拥有的英国钢铁公司。 《2025年钢铁工业(特别措施)法》第2条赋予英国政府相应权力,在出现资产(如高炉)已停止使用或有永久或暂时停止使用的风险时,收回“钢铁企业”,并为公共利益而恢复和保持运营。相应的权力具体包括:指导钢铁企业的业务运作、任命公司高级人员、签订协议(包括雇佣合同)以及阻止钢铁企业采取任何破产程序。根据《2025年钢铁工业(特别措施)法》第4条,任何不遵守英国政府指示的行为均属刑事犯罪。 《2025年钢铁工业(特别措施)法》没有规定对钢铁企业的收回给予及时足额补偿。法案中虽然有补偿方案,但同时规定相关方案受英国政府随后出台的法规的约束。但就英国钢铁公司而言,英国商务大臣已经放风说英国钢铁公司的市值为零。 中英双边投资协定 自1986年起生效的中英双边投资协定规定了不同的实质性待遇标准,包括投资者在被征用的情况下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英双边投资协定第5(1)条: “任何缔约一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在另一缔约一方领土内不得被征收、国有化或采取相当于征收或国有化的措施(以下简称“征收”),但出于与该缔约一方内部需要有关的公共目的并给予合理补偿的除外”。 第5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 “[此种]补偿应等于在征收或即将征收为公众知晓之前投资的实际价值,包括在支付之日之前按正常利率计算的利息,付款应及时、足额并可自由转付”。 与大多数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一样,中英双边投资协定下的投资条约在仲裁范围上是有限的。根据中英双边投资协定第7(1)条: “缔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与另一缔约一方之间关于赔偿数额的争端,如自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仍未友好解决,应提交国际仲裁”。 第7(1)条的约定有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即仲裁庭是否有权审理针对英国政府发起的最终投资条约仲裁。因为《2025年钢铁工业(特别措施)法》规定的收回并不等同于所有权的正式转让,而英国政府采取的措施是否相当于“征收或国有化的措施”的问题并不属于第7(1)条的约定范围。 同类问题在不少投资仲裁案件中已经发生过。在Señor Tza Yap Shum诉秘鲁共和国一案中,仲裁庭在管辖权裁决中驳回了根据秘鲁-中国投资协定第8条第3款约定的仲裁申请,因条约规定的仲裁仅限于与征用赔偿金额有关的争议。北京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也门共和国一案,也被仲裁庭以中国-也门投资协定下的仲裁仅包括与赔偿金额有关的争议,不包括是否存在征用的争议驳回。 仲裁庭认为对“relating to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for expropriation”的理解,从上下文上看必须包括征用是否已经发生。 总之,将英国钢铁公司的收回按照中英投资协议的约定提交仲裁极有可能被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从某种程度上讲,《2025年钢铁工业(特别措施)法》并没有收回所有权。收回是否等同于征用也将成为争议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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