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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调消防:结合一起火灾原因,应该怎么界定排除认定法

 36safety 2025-05-02 发布于上海
90年代,支队二科监督的单位发生火灾。他们出现场后,单层瓦房有闷顶,半夜起火,门窗没有破坏,火前也没有人进入。二科管的单位都是比较有规模的,都是国有单位,管理也比较正规。认定是顶棚内电气线路起火。
几个月后,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案件,交待,这起火灾是案犯上到房顶,把瓦揭开,到了一桶汽油点着的。还险些被烧。
我听后,暗自庆幸,如果找我出这个现场,也得栽进去。支队管的单位的火场由我们技术科负责。
这起火灾原因认定就是典型的使用了上述的排除认定法认定的。
1.排除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认知方法,但我们认定规则定义的排除法是不正确的。不能实操。
2.实操中,一般是说来起火因素选项不周延,特别是现代社会,各种电器充斥生活周围。充电器就很难列入选项中。
3.排除的选项大都是大概率性排除,不是确定的排除,绝对无疑的排除。
4.司法上是证据裁判原则。调查规定认定起火原因也是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规则界定的排除法只规定有反证证据就可以排除是可以的,但没有本证证据就可以径直认定原因值得商榷。这是要害,是制定规则的人局限性,没有意识到的。
5.认定规则界定的排除法逻辑上是成立的,但按其逻辑不需要有证据链支持。是错误的。
6.排除法就是,首先排除不是起火因素的方法。这是我的定义。
什么是直接认定法呢?就是不需要采用排除方法,直接认定某个火源是起火原因的方法。
没有本证,怎么能认定法律事实呢?
反证充分,可以弱化本证证明标准。
但不能没有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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