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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药品名称命名的食品违法吗?依据是什么

 washcloth 2025-05-05

2001411日,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09号),对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进行规范。

有关食品能否用药品名称命名,《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八条规定“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根据该条规定,包括食品在内的所有健康相关产品,都不得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命名。

2007324日,原卫生部发布《关于稳定食品零售市场秩序的公告》(2007年 第7号),重申“食品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卫法监发〔2001〕109号)第八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命名其生产的食品,食品经营单位(包括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不得购入、贮存、陈列和销售与已经批准的药品名称相同的食品。”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法规,违反该规定尚谈不上违法。

除了食品命名的相关规定,不妨再看看药品名称的规定。

药品名称规范的说法是指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典》对药品通用名称的定义,“是通过一个唯一的、全球通用的、为公众所属的名称,也即非专利名称,对一种药用物质或活性成分的识别”。也可以理解为药品标准中收载的药品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我国药品的通用名称,是根据国际通用药品名称、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命名的。

根据药品通用名称的定义、产生的由来,药品通用名称具有药品的专属性,非药品不得使用。

若非药品,包括食品,用药品的通用名称命名,或不一定违法,但一定条件下就一定违法。

如用药品通用名称命名的产品,用该名称的药品标准进行认定或检验,定然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规定,但符合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认定情形

如用药品通用名称命名的产品,特别是食品,包装、塑形成药品的形状,具有药品定义的某些属性,同样符合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认定情形。

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就是经批准的非药品产品的名称与药品的通用名称相同。比如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就有与药品通用名称相同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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