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不要发票,是做“未开票收入”还是直接开具普票? 解答: 不管是否开具发票,都要依法纳税申报。因此,客户不要发票,销售方也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形下,必须要要做“未开票收入”的纳税申报。 现在各种生意都比较卷,为了吸引客户,各种打折与优惠的噱头很多,商品(服务)的标价与实际收款金额相差较大。 曾经见到过一个税务稽查案例:某珠宝公司被税务局检查发现,该企业在销售珠宝的过程中有大量的商业折扣等,由于购买方是个人消费者,故而很多业务没有向购买方开具发票。虽然企业已经按照“未开票收入”做了纳税申报,但是由于未按规定开具折扣发票,本应不得扣减折扣额申报纳税,但鉴于企业对税法不熟悉,税务局责令企业更正,企业补开了2.9w余张的发票。 上述案例中,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上述案例中,税务局的稽查处理已经属于非常的宽松了,对于未按规定开具折扣发票的行为,只是要求企业更正,并未对该行为处罚,也没有自己要求该企业对折扣额补税。 上述案例中,税务局的政策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因此,在税收管理实践中,对于客户不要发票的行为,到底是直接按照“未开票收入”纳税申报,还是主动开具开具普通发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征询主管税务局的意见。如果销售过程中存在商业折扣等,建议按规定开具折扣发票。 但是,企业主动向未索要发票的消费方开具发票,又存在一个现实的尴尬,《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规定:“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客户既然已经不要发票了,肯定不要提供购买方的信息,如何才能做到“如实开具”呢?实务中有些人直接开具“个人”,根本就不是“如实开具”。因此,针对这种情形,建议提前跟主管税务局做好沟通,避免后期产生税企争议,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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