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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企业(无车承运平台)涉税情况及合规建议(下)

 刘刘4615 2025-05-08 发布于北京

华北法税圈 华北法税圈 2025年04月23日 11:47 江苏

一、物流运输行业(无车承运平台)涉税风险成因

(一)货运平台留存的运单不合规

根据相关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是需要实时上传运单数据到省级网络货运信息检测系统的,从而保证实际承运人的GPS车辆轨迹都在实际监测中,辅以日志记录,单据、转账单单价、总价等各项证据比对,可以做到证明真实业务的存在,避免虚假业务(《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第十四条)。如果缺失运单轨迹、业务资料等证明,在此基础上仍结算运费、开具发票,很可能构成平台故意或放任虚开,从而引发税务稽查和处罚

(二)司机、企业、平台多方交易模式产生风险

(1)运输企业自带驾驶员或要求指定驾驶员,从而容易被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认定“代开”行为

(2)源头票难以开具问题,从而使得平台进项、成本两部分发票问题难以解决,从而需要平台为其提供合规发票,容易被认定为“虚开交易”

(三)代垫货款带来货款回流容易被认定“资金回流”无实际业务

(1)司机要求托运方先支付运费,平台结算后再退回

(2)部分托运方将运费支付给平台,再支付给司机

即使需要其他证据作证综合判断,但一旦出现“资金回流”现象无疑会让稽查产生大概率存在虚开的第一刻板印象,从而引发更加严厉的税务稽查和处罚风险。

(四)先业务后补票行为

司机与托运方私下完成交易后,由于个人难以开票的原因而要求其注册平台账号,并完成一次虚假业务从而获得发票,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托运方证明自己存在真实交易,但又会带出虚构业务的问题,从而被认定虚开

二、物流运输行业(无车承运平台)合规建议

(一)无车货运平台与税务局沟通积极寻求委托代开方式(典型:紫云股份(871413.OC))

根据发布的公告来看,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签署了委托代征协议书。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布)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征人为自然人的,自代征人及税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生效。

无车承运人平台在履行委托代征协议时,需要遵守上述规定,依法代征代开。同时对于目前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无车承运企业可以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积极争取进项抵扣等方式做好税收规划。

该点内容参考自税屋:“无车承运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二)物流运输企业合规管理制度

1.选择正规、存在实体经营、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如有规模较大的运输业务时,建议做简单背调来保证事后可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2.货运平台应当建立运输留痕制度,可以明确在提供运输服务过程中需要各方提供什么资料,达到何种标准,建立一套透明且有效的资料单据上传、留存系统,建议借助大数据、互联网等新型技术的便捷性成立平台资料库,进而自动识别数据错误、日期错误单据等将其列为存疑资料,尽快完善补救。但要注意及时与税务局汇报,税务局对此种存证予以认可才能发挥实效。

3.规避资金回流,货运平台应当与托运方核实是否存在定金返还、垫付运费的情况,如果存在,要做好资料留存以解释其合理性

运输企业目前可将网络货运平台加入链条取得发票,但要注意几点:

(1)运输企业和个体先加入平台,后开票

(2)运输企业和个体承运人之间避免直接结算,存在定金收取的,一定要留存好相应单据

4.开展自查,排查涉税风险

(1)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记录的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订单日志、结算款项、实时驾驶轨迹等信息进行资料完善

(2)排查是否存在资金收付回流、三流是否一致

(3)对历史上有风险的业务造成少缴税等问题,建议积极补税

(4)完善业务结构,股权架构,积极争取优惠政策,整体降低税负

(三)建立涉税风险应对机制:针对行政、刑法规范中寻求申辩点

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发票行为暴雷从而牵连下游受票企业,但税务机关对受票企业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结果应当采取不同应对措施:

(1)受票方能够提供司机运费结算等证据,相关证据非常扎实的税务机关认可存在真实交易,从而不具有税务风险

(2)受票方无法提供完整资料,但有部分能够证实存在真实交易的单据,应当和税务机关沟通,向“善意取得”方向靠拢,从而避免税务处罚或进项税转出、交滞纳金等,此外还可以积极援引《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规则,对即被认定虚开又被认定偷税的处罚进行陈述申辩

(3)受票方无法提供相应资料,也存在资金回流等问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建议找寻专业税务刑事律师,从主观意图、客观行为方面证明并无骗取国家税款的意图,避免被定性为“虚开专票罪”,积极向“逃税罪”方向争取,从而获得及时补税且未受到二次行政处罚而获得的不予刑事处罚豁免(法释[2024]4号)

文章内容参考《中国企业税务合规实务与案例》与相关文章,转发请表明出处,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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