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案件中,其中最主要的一项量刑参考就是伤情的严重程度,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规定和相关认定标准,伤势程度以此为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死亡,在量刑上则体现为三年以下(轻伤基准刑)<三到十年(重伤基准刑)<无期(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基准刑)<死刑(致人死亡基准刑)。伤势程度的认定依据以及本罪的立案标准,已经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经进行了简要解释,本篇文章主要针对伤情的鉴定意见方面做简要梳理。 故意伤害罪中同样的鉴定结果不同的量刑情节会导致最终判决结果的不同,相反,同样的量刑情节不同的鉴定结果导致的最终判决结果也不同,我们先以认定伤情的鉴定意见简要分析。 一般对鉴定意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程序性的质证,一个是伤势本身的质证。首先是程序方面。 一份完整的《鉴定意见》一般分为四个方面,分别是绪论、检验、论证和结果。其中第一点的“绪论”还包括(一)委托单位;(二)送检人;(三)受理日期;(四)受理编号;(五)案件情况摘要;(六)检验对象;(七)检材和样本;(八)鉴定要求;(九)检验开始日期;(十)检验地点。第二点的“检验”部分包括(一)资料摘要;(二)检验所见,后面是第三点“论证”方面主要结果符合什么样的规定,达到什么样的伤情等级。第四点就是“鉴定意见”,也就是结论。后面还有鉴定人的职称信息以及鉴定人的签字。 除了上述完整的一份鉴定意见以外,还有鉴定单位以及鉴定人的资格复印件,以及鉴定材料,关于鉴定材料方面有些以伤势照片为主,有些以病历材料医疗诊断为主,具体看受伤位置以及伤势情况方面。 以上是大概的《鉴定意见》文书的行文布局性概括,在质证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鉴定意见虽然属于证据之一,但并非是案件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并非出现瑕疵时可以补救或加强,除了上述审查以外,根据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规定中列明的事项可能都有发生,尤其是(一)、(二)、(三)、(五)等,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最常见的至少有检材被污染、不具有同一性或无法证实同一性等检材方面的质证,还有鉴定资质方面,有些鉴定人提供的资格证复印件已经过了有效期甚至不具有相关鉴定资格,另外是送检程序和检验时间、鉴定器材等等方面的细节也需要特别的注意。 除了以上规定以外,还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等,关于其他法律规定中涉及到与鉴定有关的都可以结合使用。 下一篇文章我们简要梳理伤情本身的质证。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方伟哲 广信君达执业律师、刑事诉讼专业部副秘书长、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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