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是现在好多商家的运营手段,但关于刷单的民事合同是否效,在法律上存在不少的争议,在判决中也出现很多不同的认定情况,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刷单是委托或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有效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1:案号(2019)沪0104民初13327号 本院认为,朱*与方**签订的《合作代理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微信补充完善合同的相关约定,亦应当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约定,5万元、2万元刷单本金的返还日期分别为2018年12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现返还日期均已届满,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剩余刷单本金34,592元,已然构成违约,应负返还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朱*主张的滞纳金,本院审核后认为滞纳金计算标准过高,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滞纳金起算时间亦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朱*主张方**未操作站内引流,未完成刷单216单,要求方**返还对应款项。本院综合审查朱*提供的证据后未发现与上述两项主张相违背的事实,方**也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朱*主张的上述两项事实予以认定,方**应将对应价款退还朱*。朱*减少未刷单数量至184单,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权利,本院亦予以准许。 | 二、网店刷单,通过虚假交易以提升网店排名与信誉,双方系恶意串通,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和其他依法经营商家的利益,故两者之间服务合同应属无效。案例1:(2021)苏0206民初2354号 网店刷单,通过虚假交易以提升网店排名与信誉,双方系恶意串通,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和其他依法经营商家的利益,故两者之间服务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后果应由合同相对方根据过错进行承担。对于合同的无效,双方过错相当,双方均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
案例2:(2019)浙0782民初17732号 本院认为,原告**普公司与被告贺**恶意串通以“刷单”形式虚假提高店铺的交易量,其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因无效合同导致的财产,应予返还。故原告**普公司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无效并要求贺**返还退款8997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贺**赔偿因商铺被关闭而造成的损失之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支持。..... 原告**普公司与被告贺**恶意串通,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应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义乌市**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之间关于“刷单”的口头协议无效。二、被告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义乌市**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款89970元。三、驳回原告义乌市**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白**与青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阿里巴巴诚信通店铺代运营协议》,约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雇佣他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白**网店的销售量和好评率,该行为必然会对其他购买者产生误导,损害了其他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其他商家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刷单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本院认定该合同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青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返还白**刷单保证费15000元。
| 三、在侵权赔偿中,刷单能否作为减轻责任的抗辩理由?
本院认为,虽然余**提交的证据显示小部分订单确实存在刷单情况,但是该种通过刷单来虚构交易销量及评价的行为本身即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属于有违诚信的违法违规行为,其通过该种违法行为获取更多流量、交易的同时亦应因此承担加倍的赔偿责任。故对余**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 从以上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刷单,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在适用法律上也有较大的区别,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比如,在“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刑事案件中,法院可能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扣除刷单部分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但在民事侵权案件中,法院更关注刷单对市场竞争的破坏,通常不会因刷单而作为减轻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但确实也有法官认为,刷单不是实际的交易,也会在认定侵权金额时进行一定的考量. 元芳您怎么看? 当然,除了民事上的责任和风险,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可见,刷单有风险,刷单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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