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73/78》附则VI的核心内容: 1.12012年1月1日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船上使用任何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3.5%m/m。,2020年1月1日及以后不能超过0.50% m/m 1.2《MARPOL73/78》附则VI规定的排放控制区(Emission Control Area,简称“ECA” )为: 北海62°N以南和004°W度以东、英吉利海峡和接近48030’N以北和0050W以东以及波罗的海区域。 附则附录VII中坐标所述的北美区域。 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MEPC.202(62)决议)中,新增的“美国加勒比海区域”。在附录VII划定了“美国加勒比海区域”的具体范围。根据新修订的第14.7条,对进入“美国加勒比海区域”的船舶,从2014年1月1日起,当船舶在“美国加勒比海区域”内航行时,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1.00% m/m。 1.32015年1月1日起,在排放控制区航行的船舶,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0.1%m/m。 1.4氮氧化合物(NOx):一定输出功率范围的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量不能超过相应的限值,船级社将严格依照《NOx技术规则》进行一系列检验,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给予IAPP证书,以IAPP证书及其附件登记内容表明该轮柴油机符合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控制要求。 1.5消耗臭氧层物质: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禁止再安装到船上(2020年1月1日前还允许安装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的新装置);船上移下的该类设备及物质,应送到合适的接收设施中。 1.6禁止焚烧有害物质:禁止在船上焚烧下列物质: ● 公约附则I、II、和III的货物残留物和相关的被粘染的包装材料; ● 多氯联苯(PCBs); ● 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 ● 除有IMO型式认可的焚烧炉外,其他焚烧炉禁止焚烧聚氯乙烯(PVCs)。 2.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燃油含硫量的规定 2.1欧盟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在欧盟水域/港口停泊超过2小时的船舶、或在欧盟内河的所有船舶,所使用燃油的含硫量不得高于0.10%m/m。 2.2美国加州:美国加州规定:从墨西哥与美国(Mexico/U.S. border)交界处至美国加州与俄勒冈州(California/Oregon)交界处之间的离岸24海里内的区域(以下简称“加州水域”,详细的英文描述为:“Regulated California Waters” means all of the following: 1. all waters within 24 nautical miles of the California baseline, starting at the California-Oregon border to 34.43 degrees North, 121.12 degrees West,inclusive; and 2. all waters within the area, not including any islands, between the California baseline and a line starting at 34.43 degrees North, 121.12 degrees West; thence to 33.50 degrees North, 118.58 degrees West; thence to 32.65 degrees North, 117.81 degrees West; and ending at the California-Mexico border at the Pacific Ocean, inclusive. 起于加利福尼亚州-俄勒冈州分界线至34.43N,121.12W的沿加州岸线24海里以内的所有水域,及起于34.43N,121.12W至33.50N,118.58W,至32.65N,117.81W,结束于加利福尼亚-墨西哥在太平洋的分界线以内的水域)为排放控制区域。自2014年1月1日起,船用轻柴油(DMA)和船用柴油(DMB)硫含量不大于 0.1%m/m。 2.2.1适用范围: l公司所有船舶挂靠加州港口时均应执行; l需要换用低硫燃油的机器包括副机(发电机)、应急发电机、主机和锅炉。 2.2.2强制要求船舶操作人员做好如下记录: l船舶每次进入加州水域24海里的那一刻,应记录日期/时间/船位; l船舶应记录换油操作开始时间和完成时间,包括日期/时间/船位; l应记录使用燃油的标号/数量/燃油含硫量; l记录必须保持在船至少3年 l加州空气资源环保局执行官员要求,船舶操作人员应在24小时内上报上述信息。 2.3香港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船只在香港水域停泊期间(到达后首小时和开出前最后一个小时除外)使用合规格燃料,即含硫量不超过 0.5%m/m(以重量计)的低硫燃料。 2.4国内沿海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规定: 2.4.1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严格执行现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关于硫氧化物、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重油或轻油,下同)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 2.4.22019年12月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动: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 m/m的燃油;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其他进一步举措。 2.4.3内河控制区于2020年1月1日起,使用含硫量不超过 0.1%m/m的燃油 2.4.4海南水域于2022年1月1日起,使用含硫量不超过 0.1%m/m的燃油 2.4.5国内沿海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具体范围,详见CI-D11-070燃料管理规定(5.1) 2.5高雄、台北、基隆、台中、花莲、苏澳、安平等港口水域,于2020年1月1日起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3.船员必须熟悉的有关名词的定义 3.1低硫燃油:含硫量不高于1.00% m/m、 0.50% m/m、0.10%m/m的燃油统称为低硫燃油。 3.2氮氧化合物(NOx):系指氮和氧相结合的各种形式的化合物,种类很多,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是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2),因此环境学中的氮氧化物一般就指这二者的总称。 3.3消耗臭氧层物质;系指《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所定义的受控物质,在船上可能有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项: l氯氟烃(CFCs),商品名氟利昂(Freon) l溴氯氟烃,商品名哈龙(Halon) l氢化氯氟烃(HCFCs) l四氯化碳、甲基氯仿、溴甲烷等 4.执行本《规程》的目的: 4.1在《MARPOL73/78》附则VI规定的排放控制区(Emission Control Area,简称“ECA”)外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不高于3.5﹪m/m且能被证明; 4.2在《MARPOL73/78》附则VI规定的排放控制区(Emission Control Area,简称“ECA”)使用的燃油是低硫燃油且能被证明; 4.3在欧盟地区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符合欧盟法规的规定且能被证明; 4.4在美国加州地区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符合欧盟法规的规定且能被证明; 4.5在其他地区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且能被证明; 4.6氮氧化合物(NOx)的排放完全符合《MARPOL73/78》附则VI的规定且能被证明; 4.7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完全符合《MARPOL73/78》附则VI的规定且能被证明; 4.8有害物质的焚烧完全符合《MARPOL73/78》附则VI的规定且能被证明; 5.操作规定: 5.1低硫燃油的转换: 5.1.1船上所存的低硫燃油必须足够用于提前转换和在排放控制区、欧盟地区、美国加州地区或其他对燃油含硫量有限制要求的地区内使用; 5.1.2燃油日耗量(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停泊为 4.0 吨/天, 航行为 25 吨/天,为保证安全及考虑其它因素所需预留的低硫燃油的数量为:低硫重油 150 吨,低硫轻油 30 吨 。 5.1.3用于储存低硫燃油(包括重油和轻油)的指定重油和轻油舱为: 存放含硫量低于0.1%m/m的船用轻油,总仓容为:233.8M3 。 M.G.O.STORAGE TK 149 M3 M.G.O.SETT.TK 50.5 M3 M.G.O.SERV.TK 34.3 M3 存放含硫量低于0.1%m/m的船用重油,总仓容为:827.7M3 。 U.L.S.H.F.O.TK(S) 368.9 M3 U.L.S.H.F.O.TK(P) 390.2 M3 U.L.S.H.F.O.SETT.TK 34.3M3 U.L.S.H.F.O.SERV.TK 34.3M3 以上油舱所储存的低硫燃油必须足够用于提前转换和在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内使用 5.1.4低硫燃油的签收:签收单上必须注明低硫燃油的含硫量,含硫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签收单由轮机长负责存放于 轮机长房间文件柜《燃油供应》文件夹 ,保存在船上的时间不少于3年; 5.1.5每次加油的油样由二管轮负责存放于 舵机房油样箱 ,保存的时间不少于一年,如油样所代表的燃油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则油样必须保存至所代表的燃油完全使用完为止; 5.1.6本轮低硫燃油的转换使用程序:在进入排放控制区、欧盟水域或美国加州地区前,轮机长应根据船舶的航速、油耗、沉淀柜和日用柜的存油量等计算出提前进行低硫燃油转换的时间,并通知值班轮机员提前将燃油管系中的燃油完全转换成低硫燃油,确保船舶在进入排放控制区(ECA)、欧盟水域或美国加州地区前/时主机、副机、锅炉等用油设备所使用的是符合规定的低硫燃油; 5.1.7在离开排放控制区(ECA)、欧盟水域或美国加州地区 1 小时后,停止使用低硫燃油,由值班轮机员转换使用正常含硫量的燃油; 5.1.8低硫燃油的操作过程由值班轮机员记录在《船舶硫份记录簿》,同时由值班轮机员在《轮机日志》、值班驾驶员在《航海日志》做相应的记录,记录的内容起码应包括:转换使用前低硫燃油舱的存量、转换使用后低硫燃油舱的存量、开始转换使用低硫燃油的时间、停止使用低硫燃油的时间、开始使用低硫燃油的位置(经纬度)、停止使用低硫燃油的位置(经纬度)。 5.1.9有关燃油的其他管理、使用的操作:执行公司体系文件《船舶燃油管理规定》和《船舶燃油润滑油添加转驳操作须知》 5.2在排放控制区(ECA)、欧盟水域或美国加州地区时气缸油的管理: 5.2.1低碱值气缸油的定义:普通气缸油中用于中和因燃油燃烧产生的酸的TBN(TOTAL BASE NUMBER,即总碱值)为70,而低碱值气缸油的TBN为40,两者的粘度等级相同,皆为50。 5.2.2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ECA)、欧盟水域或美国加州地区后,按照公约要求船舶机器必须使用燃烧低硫燃油。如船舶在该区域内设备累计运行时间不超过300小时,原则上可保持使用原来的高碱值汽缸油(70TBN),维持原来的注油率,并须利用在港机会,检查各缸活塞顶部积碳情况,如果积碳情况不是非常明显和严重,可不做专门处理;如果发现明显异常,须立即报告机务总管,请示解决办法,此时,有可能要换用低碱值气缸油。如预计船舶在该区域内累计航行时间超过500小时,轮机长应考虑使用低碱值气缸油并向公司机务总管请示。对使用低碱值气缸油的情况应在《轮机日志》日进行记录。 5.3氮氧化合物(NOx)的排放: 本轮已安装符合氮氧化合物(NOx)的排放要求的SCR装置(包括主辅机),在进入北美排放控制区启用主辅机SCR. 5.3.1设备有关证书: l船长负责保存柴油机EIAPPC(或SOC)证书,以及证书中所列的技术案卷和NOx核实程序体系;(ENGINE INTERNATION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l船长负责保存《船用柴油机证书》《船用柴油发电机组证书》,该证书中经船级社认可的目录表中登记机型为 主机:DMD-MAN B&W 5G60ME-C Mark9.5 Tier III; 发电机: 6DK-20e; 应急发电机:NTA855-D(M)。 l对影响NOx排放的主要部件的修正和调整,轮机长须在柴油机的《参数记录簿》中做好记录,并在技术案卷及《船用柴油机证书》、《船用柴油发电机组证书》中规定的允许范围内进行。 5.4消耗臭氧物质的管理: 5.4.1轮机长负责对消耗臭氧物质的管理,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由消耗臭氧物质泄露引起的排放,无论此泄露是否属于故意,可由97议定书缔约国的港口国监管。消耗臭氧物质包括但不限于 氟利昂、哈龙、氢化氯氟烃、四氯化碳、甲基氯仿、溴甲烷等。 5.4.2含有氢化氯氟烃的新装置2020年1月1日前允许供船、使用,由设备主管负责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设备登记表》中记录。 (冰机、空调、空气干燥器、冰箱、HALLON灭火器)等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情况由设备主管负责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设备登记表》中记录。 5.4.3消耗臭氧物质及其设备从船上卸下时,应送到合适的接受设备中,由设备主管负责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设备登记表》中记录。 5.5焚烧物质的管理 5.5.1船长负责保存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轮机长负责保存焚烧炉使用操作手册或说明书。 5.5.2三管轮应具有焚烧炉使用操作的培训记录。 5.5.3禁止在码头、港口和河口内用主、辅发电机或锅炉进行焚烧污油及油渣。 5.5.4禁止在船上焚烧下列物质:公约附则I、II、和III的货物残留物和相关的被粘染的包装材料、多氯联苯(PCBs)、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除有IMO型式认可的焚烧炉外,其他焚烧炉禁止焚烧聚氯乙烯(PVCs)。 5.5.5三管轮使用焚烧炉时,需将炉膛温度加热到650℃以后方可开始焚烧废油。 6.履行MARPOL73/78附则VI操作规程的有关记录: 6.1《船舶硫份记录簿》 6.2《轮机日志》 6.3《含有消耗臭氧物质设备登记表》 6.4其它本轮认为需要的记录(由船长、轮机长补充) 7.附件 7.1附件1 《含有消耗臭氧物质设备登记表》、 7.2附件2 《已公布各地区燃油硫含量限制标准和实施日期》 附件1 含有消耗臭氧物质设备登记表 List of equipment containing 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 船名: 中远海运繁荣 制表人: 轮机长 制表日期:2022年 11 月18日
填写说明: 1、本表由责任人填写(浅色字体为举例,各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轮机长存档,有效期5年。 This ship declares the products described above are non-containing 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 附件2 已公布各地区燃油硫含量限制标准和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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