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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四) | 约定以房抵工程款后能反悔吗?

 昵称51500806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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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房地产领域的纠纷是目前较为普遍的纠纷,常见有开发单位与施工方工程结算、工程质量纠纷,开发商与购房户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执行引发的执行异议纠纷等。
本次选取的案例,均为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多发的纠纷,通过鲜活生动的身边人、身边事,让裁判文书从纸质端悄然润入百姓的日常,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和示范和普法宣传作用,进一步为全州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约定以房抵工程款后能反悔吗?


一、基本案情


情形一、某石材公司为某建筑公司施工大理石砌筑工程,结算方式约定为“部分支付现金,部分以某建筑公司所建商品房抵顶”。某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向某石材公司履行了现金部分的付款义务,以房抵顶工程款的部分,因某石材公司拒不选择房源而未能履行。某石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工程价款。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了某石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情形二、某劳务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某劳务公司为某建筑公司施工工程,结算方式约定为“部分现金部分以房抵顶”,劳务公司施工完毕,建筑公司将现金部分支付完毕,但某建筑公司无法提供约定抵顶工程款的房屋,劳务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对应工程价款,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支持了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理由

情形一: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石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以房抵付工程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只有在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变更履行方式。本案无法履行的原因系某石材公司拒不挑选房源,致抵债部分尚未履行。故某石材公司要求变更履行方式为现金支付有悖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驳回某石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情形二: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建筑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现金部分的给付义务,但直至二审审理中,仍无法提供可供抵顶工程价款的具体房屋,导致以房抵顶工程款的约定无法履行,故支持某劳务公司要求变更履行方式为现金支付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与施工方约定部分工程款以所建房屋抵顶是惯常约定,但在履行过程中,往往因变现困难,施工方不原因要房子或者在建工程被扣押、重复买卖等多种原因致无法履行,施工方起诉要求变更为现金给付。此类案件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是真实意思表示。债务人负有提供按约定可抵顶的适格房屋的义务,债权人负有在债务人提供的房屋中确认具体房屋并接收的义务,双方应共同促进协议的完整履行。

若债务人无法提供符合约定的房源,则属于因债务人原因无法履行相关约定,应支持债权人的要求以现金方式结算工程款的请求;由于债权人怠于或拒绝挑选具体房源,则属于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履行相关约定,不应支持债权人要求以现金方式结算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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