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一、基本案情 情形一、某石材公司为某建筑公司施工大理石砌筑工程,结算方式约定为“部分支付现金,部分以某建筑公司所建商品房抵顶”。某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向某石材公司履行了现金部分的付款义务,以房抵顶工程款的部分,因某石材公司拒不选择房源而未能履行。某石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工程价款。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了某石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理由 三、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与施工方约定部分工程款以所建房屋抵顶是惯常约定,但在履行过程中,往往因变现困难,施工方不原因要房子或者在建工程被扣押、重复买卖等多种原因致无法履行,施工方起诉要求变更为现金给付。此类案件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是真实意思表示。债务人负有提供按约定可抵顶的适格房屋的义务,债权人负有在债务人提供的房屋中确认具体房屋并接收的义务,双方应共同促进协议的完整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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