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XW(Ex works工厂交货),是1936年就有的贸易术语。 定义:指卖方在自己工厂、仓库、农场或其它买卖标的物所置放的指定交货场所(the point at the place of delivery)在指定的日期或期限内,交由买方处置时起,即属交货,货物的风险和费用转移给买方承担。卖方不需把货物装载于任何收货的运输工具上,亦无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EXW适合国内买卖或关税同盟内使用。 ![]() 一、一般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产地证、packing list等) 二、交货: 卖方不负责装货,卖方必须在指定交货地或位于该地的约定点(如有), 将未装载到任何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的方式交货。就是货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Deliverable state),符合买卖合同+时间+地点+A10/B10通知,即为交货。 (一)可交付状态的推定:货物已经特定化(Identified) 1.货物特定化是货物交付和风险转移的前提 2.货物特定化的实现方式(CISG 67条):(1)货物已加标记(2)已出装运单据(3)已通知买方 3.货物是否无条件的被特定化(应达到该批货物必须被不可撤销的用于某个买卖合同的标准) (二)货物放在指定场所交由买方处置。 1.卖方营业地或营业地以外的地点 2.买方提货地点选择权的保留(B10),(1)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2)有时卖方营业地有数处,如果买卖合同未约定交货地的特定地点,A2规定则卖方可选择最适合其目的之交货点。(3)如果买方保留指定交货地的提取货物选择权,若已行使选择权,应及时通知卖方,若不行使选择权,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交货时间的种类,日期Date与期间Period Lead time生产时间、Shipment time装运时间 Delivery time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在指定地点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时间 指定交货地的约定点Delivery place of agreed point 装运地合同(Shipment contract)把货交给承运人既已完成交货(under a shipment contract,the seller is required onlyto deliver the goods into the hands of a carrier) 目的地合同(Destination contract)把货送交指定目的地的买方或第三人既已履行交付(The seller is required to deliver the goods to a particular destination, usually directly to the buyer, although sometimes the buyer designates that the goods should be delivered to another party) 三、风险转移:价格风险、保险风险、商业风险、政治风险 价格风险:货物的风险于交货后转移到买方承担,买方对于而后发生的灭失或损坏仍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即为价金风险。(CISG第66条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一)Incoterms下风险的意义—物理上的风险 A3“All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d to the goods”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并不包括迟延或不履行合同所引起的风险。 (二)按照A2交货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准 (三)约定期限与交由卖方处置的关系 1.相关公约、惯例说明 (1)CISG 69条(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货物已处于交由买方处置的状态,但买方违约於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 (2)Incoterms®2020的A2规定,卖方於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属交货,配合A3/B3规定,按照A2交货,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2.风险的提前转移:若买方有权利在约定期间内指定交货时间与在约定交货地指定交货地点,但未给卖方充分的通知,则至时间或期限届满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风险转移的条件:需货物已经特定化,且交货时间已到,交货地点已确定。 四、保险,EXW的保险问题, 保险责任期间 见后续术语! 保险责任起讫 见后续术语! 仓到仓条款 见后续术语! 五、费用划分:费用承担(略) 注意事项: 1.指定交货地或交货地点要精确。买卖双方仅需指定交货地。但是,特别建议双方还是应尽可能清楚地指明交货地内的精确交货点。 2.即使在卖方场所交货,卖方并不负责装货,货物装载风险归买方承担 2.EXW是对卖方规定的义务最少的规则。因此纵使在卖方场所交付货物,卖方并不负责装载货物、不负责报关手续,如有困难,建议采用 FCA,由卖方装载及办理报关手续。 EXW与FCA 对比图,EXW卖方不负责装货,FCA在营业地交货卖方负责装货 ![]() -------------------------------------------------------------------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1980年由ICC创造。 定义:指的是卖方在其营业地点或其它特定地点,将货交给承运人或买方,自此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的贸易条件。卖方负责把货装上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 传统的FOB/CFR/CIF,如果不使用在港口,而是内陆城市,会在风险转移方面产生争议。 FCA的特色:FCA卖方只要把货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风险负担就已转移。除了买方自行到卖方工厂所在地把货取走外,把货交给承运人后,与真正装上飞机或船舶等还有一段时间差。此段时间差的风险术语买方,因此FCA较FOB对卖方有利。 ![]() 交货及风险: 1.当交货是在卖方营业地,卖方把货装载在买方指定的卡车上,风险就转移 2.当交货是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卖方把货装载于自己的车辆上,送往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它指定人的场所,在未卸货的情况下交给承运人处置即属交货 3.无论何种交货方式,方式定了,交货地点定了,自交货之时起,风险与费用转由买方承担。 一、一般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运送单据(AWB\CMR提单)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产地证、packing list等) 二、交货: 1.交货地点,港口、机场、集装箱货运站或特定交货地点等。 2.把货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人 3.交货地点, (1)若在卖方营业地,卖方负责把货装上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若为整柜交货,则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装载于货柜,然后固定并关上柜门加铅封。 (2)若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将放在卖方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载的货物交给承运人处置。 4.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的选择权 (1)买方保留指定选择权,假如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买方保留日后决定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的选择权,则同时约定买方此项选择权的范围以及在何时以前行使此项权利,至关重要。 (2)买方未保留指定选择权,在买卖合同中指定的交货地(Place),承运人有数个收货点(Receiving point)供选择,但对交货地点的指定未保留选择权,卖方可就指定交货地内选择最符合合同的收货地点作为交货地点。 三、风险转移, (1)货物风险的内容:货物风险包括货物灭失或损毁(Loss、Damage),系指因意外事件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损毁。若非基于意外事件所致的灭失或损毁,如因包装不良、唛头不清楚或货物固有属性所导致的,其风险并不因交付而转移给买方。 (2)风险转移时间、地点,风险转移的原则与例外:如果买方未将承运人名称、运输方式及货物交付承运人的如期或期限、地点给与卖方充分的通知,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未能接管货物,则买方承担自约定的交货日或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B3),根据一般原则,货物的风险于货物交付时转移,但依本例外规定,货物尚未交付承运人,风险照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称为“风险的提早转移”(Premature passing of risk)。 (3)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依据风险转移的原则,货物必须经特定化于合同下,货物必须已经特定,可辨认为买卖合同下的标的物,其风险才转移! 当交货在卖方场所,卖方把货装载在买方指定的收货的卡车上,风险就转移; 当交货是在卖方以外的场所,卖方把货装载在自己的卡车上,运往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它指定人的场所,在未卸货的情况下交由承运人处置,即属交货。 无论哪一种交货方式,方式定了,交货点也定了,自交货之时起,风险与费用转移到买方承担。 四、保险 保险责任期间: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所负的责任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港)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运离时开始,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港)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始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运离”是指保险货物在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搬运装上主要运输工具或辅助运输工具。(货物交给承运人保管起,至货物开始运离仓库或储存处所,这一段为无保险状态!!) 五、费用划分: 六、注意事项: 1.交货地与交货地之交货点,参考EXW。 2.FCA买卖,提单注明装船日期(Shipped On Board Date) 3.货物的控制与付款问题。如采用L/C或 D/P,要求出具Negotiable B/L以便控制货物;如果出具的是AWB、SWB、FCR、Road or railway consignment note等,有可能钱货两空。 4.(一)海运 1.交货地点在卖方营业地 (1)如果货物为整柜交货,则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装载于货柜,然后固定并关上柜门加铅封;(2)如果为拼箱货,则卖方要把货物装载于买方提供的运输工具上。 2.交货地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卖方应负责把货运至指定地的费用,若费用包含在运输合同中,不在此限。 (二)空运,除买方或其指定承运人到卖方场所取货外,卖方应将货物交到机场航空集散站。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carriage运输,这里解释为运费,也就是支付给船公司或航空公司等承运人的运费,Paid to 是指运费付至哪里。 CPT是FCA的直接延申,把原本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的责任转由卖方负责。 CPT与CFR的区别:CPT与CFR类似,卖方需负责订立把货物运到目的地约定地点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输费用;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付承运人后,由于事故而发生任何额外费用,於货物交付承运人时,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非如CFR以装上船舶(On board the vessel)为风险与费用承担的分界点。由于货物在运输中的风险归买方承担,所以CPT时装运地合同。就运输方式。CFR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而CPT则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定义:CPT指卖方应于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约定的地点把货物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他人(another person),并负责订立运输合同与支付运费,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或者购买(procure)已如此交货至货物(适用大宗货物在途买卖,连环买卖的中间商可以用“或购买已如此交货指货物”)。 ![]() 交货及风险转移地点:当卖方已交货,风险就转移到买方,买方订立运输合同然后把货交给承运人,或者购买已如此交货之货物代替交货,让承运人自此时取得了货物的物理占有,一旦交货给承运人风险就转移了。因此卖方并不保证到达目的地的货物,起品质如单证所描述的一致。 精确指定交货的交货点:CPT有两个关键的地点,一个是交货地点,另一个是货物运抵目的地的地点,这两个地点越精确越好,因为多式联运涉及好几个承运人,每个承运人的负责的运输方式不同,然后把货物从交货地运到目的地。 以CPT Newyork CY/CFS为例,原则上美国客户是不过问交货地之地点的,因此交货地的选择权就由卖方决定,卖方可以选择武汉交货,但如果美国买方希望风险转移点在上海,但是没有明确约定,当货物交给武汉的第一个承运人(例如长江内河水运),风险就转移了,如果买方考虑到这段运输的风险,希望到上海时风险再转移,那么可以约定 CPT Newyork CY/CFS shipment from Shanghai。 精确目的地的地点:(place of destination和Point of destination)(关系到卖方运输合同的订立及运费的多少)。 买方目的地的卸货费用:买方目的地卸货费用是由买方承担,但若卖方订立运输合同,其中运费已包括目的地卸货费用,除另有约定,卖方不能向买方要求归还。 承运人的种类公路、铁路、航空、海运、多式联运人、契约承运人 一、一般义务: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参阅FCA一节有关说明。 二、交货: CPT与CFR交货最大的不同点在于:CFR要把货交到船上才算完成交货;CPT则是货交承运人就已完成交货,后面并不接任何运输工具。 承运人的种类(公路、铁路、航空公司、船公司多是承运人、契约承运人) 交货地点、 目的地地点 三、风险转移: 货物风险的内容(略);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略); 风险转移的原则与例外: 原则:货物风险以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或若有多式或相继承运人,则以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为转移界限。而买方则自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起,承担其灭失或损毁的风险(A3、B3) 例外:如果买方未按CPT的B10的规定,将其所保留货物发送时间及或目的地给与买方充分的通知,则自约定发货日期或规定的发货期限届满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毁的一切风险。根据一般原则,货物的风险于其交付时转移到买方,但依本例外规定,货物虽尚未交付,风险却照样转移给买方。这在法律上称为【风险提前转移】。因买方保留指定发货时间及或选择目的地的权利,若怠于行使其权利,却令卖方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时】为止的风险,则显失公平。因此以约定的发货日或规定的发货期限届满之日为风险转移之时,平衡当事人的权利。 风险转移的分界点,CPT与CFR虽类似,但就风险转移界限而言,在CPT下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通常在其货物集运站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但若是利用相继承运人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在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这与CFR不同。 四、费用划分:略 五、注意事项: 1.两个关键地点原则: 第一个关键地点是把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地点,当卖方把货交给承运人的时候,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指定的交付货物给承运人的地点就是风险转移的地点。 第二个关键地点是运费等费用付至指定目的地的地点,即卖方承担的运输费用一直到运抵的指定目的地,以后的运费或其它费用改由买方承担。 第一个关键地点可特别约定在稍后的阶段转移。相继运输-卡车-火车-船-铁路 2.运输合同,由卖方负责,CPT与CFR不同,CFR适用于港到港的海运,因此后面的目的地的地点是港口,CPT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因此指定目的地也可是港口,指定地点也不一定以城市为限。指定的港口需要指明是靠哪个港口,如伊斯坦布尔有两个港口,靠近亚洲部分的Haydarpasa,另一个靠欧洲部分的Kumport 3.货物运输经通常的航线和习惯的运输方式运输 -------------------------------------------------------------------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和保费付至目的地。 定义:CIP指除了卖方必须就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毁的风险购买保险外,买卖双方应负的风险、费用与义务,与CPT完全相同。换言之,依CIP交易时,卖方于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把货物交付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 CIP与CIF区别,CIP与CIF类似,卖方负责缔结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约定地点的运输合同及保险合同,并支付运输和保费;但货物灭失或损毁发风险,以及货交承运人后,因事故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于货物交付承运人时,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并非如CIF以装上船为风险与费用承担的分界点,由于两者都是货物在运输中的风险皆归买方负担,固然是装运地交货条件的一种,但是CIF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路运输,而CIP则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CIP保险是A条款,CIF是C条款。 交货及风险转移地点 1.CIP下交货,是卖方实际把货交给承运人,让承运人物理上占有(Physical possession),除非是购买已如此交货的货物 2.当卖方完成了交付货物,风险也就转移给了买方,虽然卖方订立了运输合同把货物运到指定目的地,但风险已经在交货地转移了,因此到达之后货物是否状况良好,数量是否与交货时完全一样,卖方无法保证。 3. 例如CIP南安普顿港或非港口之温切斯特,交货地点则是非港口的美国拉斯维加斯,这两个案例的交货及风险转移点都是在拉斯维加斯,但卖方应该订立把货物运到前两个目的地的运输合同。 交货及目的地:CIP也有两个重要的关键点,一个是交货地点,另一个是货物运抵目的地的地点,这两个地点越精确越好。 从交货地把货运到目的地,理论上如果是使用CIP NY CY/CFS,买方原则上是不过问交货地的,那么出货地的选择权就在卖方,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卖方可以在武汉交货,但是买方希望在上海交货,但却没有明确约定,当货物交给武汉的第一个承运人(例如长江内河水运),风险就转移了,如果买方考虑到这段运输的风险,希望到上海时风险再转移,那么可以约定 CPT Newyork CY/CFS shipment from Shanghai。 一、一般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参阅FCA一节有关说明。 二、交货: (一)交货指的是卖方已依买卖合同履行义务或已完成合同的义务(the seller fulfilling the obligation of the terms of sale or to completing a contractual obligation) (二)CIP的卖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把货物交给与自己订立运输合同的第一个承运人。若买方有指定的交货地点,则卖方需要把货物运往特定或指定的地点交货(A specified or named place) (三)由于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因此CPT/CIP并没有像FCA的A2把交货地点分为卖方营业地或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也未规定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谁负责卸货的问题。 当卖方依A2交货,买方应接受交货,并应在指定目的地或者双方合意的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因CIP是装运地合同,不是目的地合同,因此CIP卖方应依约定时间发货,且交货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不宜约定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的特定时间。 当卖方已经完成了交付货物,风险也就转移给了买方,即使卖方订立了运输合同把货运到指定目的地,但风险已经在交货地转移了,因此到达的货物是否状况良好,数量是否与交货时完全一致,卖方无法保证。 三、风险转移: 货物风险转移的原则,Incoterms与CISG均采用货物一经交付风险即转移的原则。并不采取与所有权转移同时转移,也不采取合同订立风险就转移的原则。 风险转移是指货物因意外事故而遭受灭失或损毁,如不是因意外事故而是由卖方或买方所导致,例如包装不良、标识不清楚或货物固有下次所致的灭失或损毁,是由于交货不符合合同所致,其风险并不因卖方交货而转移到买方,卖方要承担违反买卖合同的义务。 风险转移地点, 其它参照CPT。 (货物风险的内容 (略);风险转移的原则与例外 (CPT);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略)) 目的地卸货费用的承担问题。 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法律上所承认的保险利益,并不仅指货物的安全责任在某时点自卖方转移给买方的风险,而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利益可被理解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或经济上的联系,因保险标的受损而遭受经济损失后,权利人可以依法寻求相应的司法救济。” 保险责任期间:略! 四、费用划分的原则: -发货与运输和交货费用:卖方场所装货费、装运前运输费用、主运费、进口国运输费用 -进出口通关费用:进出口通关费用、增值税VAT、商品检验费用、报关费、货代费用 -提供服务和协助发生的费用:如EXW买方委托卖方办理出口通关以及取得取得相关信息费用。 -保险费用:CIF CIP才有。 五、注意事项: 货物风险转移的意义:指货物因意外事故而遭受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若不是因意外事故而是由卖方或买方所致,例如包装不良、标记不清楚或固有缺陷所致的灭失或损坏,显然是由于交货不符合买卖合同所致,其风险并不因卖方交货而转移给买方,卖方要负违约责任。但如果货物已经特定化买方未通知卖方其选择的交货时间,或选择的交货地的地点,则风险提前转移。 价格风险(略)! ------------------------------------------------------------------- Delivered at Place简称DAP,卖方承担费用吧货运到买方指定的某个场所,At place是指工厂、仓库等。属目的地合同之交货规则。 DAP的P是Place或Point,Delivered at Point(therefore named the point of delivery)与Delivered at Place(place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 on)。 交货地点和目的地的地点是相同的,DAP和DPU的不同之处,DAP卖方不需要从到达的交货点的卡车上把货卸下,DPU需要卸货。 定义:DAP指卖方把货放在到达的运输工具(the arriving means of transport)上,尚未卸货的情况下交给买方处置,或者购买已如此交货之货物,风险就转移,运输工具包括船舶、卡车、火车、飞机等。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可以是港口、保税仓库、货物集散站以及买方的营业地。适合任何种类运输方式。 ![]() (Place or Point of Delivery;Place or Point of Destination)两者相同 -要精确确定交货及到达目的地的地点,DAP的交货及到达目的地的地点,两者相同,但必须准确确定。理由如下: -因为这个地点决定了卖方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转移给买方的地方或地点。 -货物到达该地方或地点之前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到达之后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卖方负责订立或安排运输合同把货物运抵该地方或地点,否则卖方就是违约,要对因此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双方应该就目的地的特定地点达成合意并在合同中指明,因为那个特定地点,是决定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的关键地点。例如DAP 31 west 52nd Street,NewYork,USA,Incotermsr2020 一、一般义务:DAP为目的地合同。货物及相关单据。 二、交货: 卖方应该于约定的时间,将货物放置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的情况,交由买方处置,然后买方应受领。 尚未卸货的状态交由买方处置,为什么卖方不负责卸货?,DAP不负责卸货的原理类似FCA,FCA规定若交货地点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卖方不负责卸货,也是延续Incoterms2000DES/DAF/DDU,卖方不负责卸货。 约定目的地的交货地点(delivery point) 三、风险转移: 卖方的风险直至依A2交付时止,转移给买方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与通过第三国运输的风险是由卖方承担。 买方未依B7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要承担因此所产生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买方未依B10发出通知,且货物已经特定化,则自交货日期或期间届满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四、费用划分:略,见CIP费用划分原则。 五、注意事项:略! -------------------------------------------------------------------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简称DPU,目的地交货条件。 卖方负责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的指定地点,卸货后的风险改由买方承担,目的地的交货地点和运抵地点,两个地点一致。 定义:卖方在指定的最终目的地或者该地方的指定地点,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把货卸下,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 ![]() (Place or Point of Delivery; Place or Point of Destination) 要精确确定交货及到达目的地的地点,DPU的交货及到达目的地的地点,两者相同,但必须准确确定。理由如下: -因为这个地点决定了卖方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转移给买方的地方或地点。 -货物到达该地方或地点之前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到达之后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卖方负责订立或安排运输合同把货物运抵该地方或地点,否则卖方就是违约,要对因此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货及风险:卖方承担所有的风险直到最终目的地的指定地点,包括货物移动及卸货的风险。交货及最终目的地运抵地点,两者相同,也是所有术语中唯一要求卖方在最终目的地卸货的术语。 风险转移的原则与例外:未依B7,未依B10,提前转移。 一、一般义务:DPU为目的地合同,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时间点应以目的地交货点之时作为标准。 三、费用:略 五、注意事项: DPU的交货方式是目的地交货条件,卖方必须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实际交由买方处置,原则上不能以运输单据代替交货。因此,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买方不必付款,已付款,可以要求退还。而CIP交货方式是装运地交货条件,卖方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风险就已转移,不管货物在运输途中是否灭失或损坏,买方必须支付价款。 通常以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为双方履行合同的前提,如货物因不可归责于卖方的原因,致使未能运抵目的地时,卖方不需再次给付货物的义务,买方也不负支付货款的义务。 ------------------------------------------------------------------- (Delivered Duty Paid)简称DDP由卖方在目的地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显然与DAP和DPU由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清关不同,从买方的角度,相当于是国内贸易而不是国际贸易条件。 定义:DDP指在指定目的地,将已办好进口清关手续,在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在可卸载(Ready for unloading)的情况下,把货物交给买受人。 DDP是十一个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责任最重的,要负责在进口国办理清关手续及缴纳关税。 ![]() (Place or Point of Delivery;Place or Point of Destination) 要精确确定交货及到达目的地的地点。DDP交货及到达目的地的地点,两者相同,但必须准确确定。理由如下:参考DPU! 交货及风险: DDP交货地点与FCA交货地点比较(Place or Point of Delivery) FCA的交货地点若在卖方营业地,卖方负责装货 FCA的交货地点若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 DDP的交货地点若在买方营业地或买方控制的场所-则卖方不负责卸货; DDP的交货地点若在目的国买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的装货问题-则由卖方负责在该场所把货物装上买方前来提货的卡车上。 卖方把货运到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和缴纳关税等费用,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将尚未卸货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并从此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 一、一般义务:DDP为目的地合同,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时间点应以目的地交货点之时作为标准。 二、风险转移: 买方应自卖方依A2交货之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但发生下面情况,风险提前转移:1.买方未依B7协助买方取得进口许可证等资料。2. 买方未依B10通知卖方其已经决定或特定了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三、费用划分:略,见CIP费用划分原则。 四、注意事项: 1、目的地特定地点,当事人应就目的地的特定地点达成合意,并特别指明,因为该特定地点关系到风险的转移和费用的承担。例如:DDP 31 west 52nd Street,NewYork,USA,Incoterms®2020 2、卸货费用,虽然卖方不负责卸货,但最好订立买卖合同的时候做出规定。 3、有些国家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的进口人员身份有特别规定,若卖方不能办理,则不能使用DDP。 4.DDP是由卖方负责缴纳进口关税等,除了关税外,有些国家还需缴纳增值税VAT及其它的税费等。 -------------------------------------------------------------------Free Alongside Ship 简称FAS 船边交货。1936年版本就有FAS这个贸易术语。 FAS起初用于北欧和北美的木材交易,尤其将原木Logs编成木筏,从产地沿河用船拖运至装船港,再将木筏横靠船边,以方便装船。FAS除使用在大宗贸易中,一些特殊的笨重的货物也适用,例如高铁、地铁等货物。 船边交货-装载木头 卖方实际把货物拖放在船舶的旁边或者码头或者用驳船把货运到船舶的旁边,所以不适合用集装箱运输,因为集装箱货物通常是用拖车把货柜拖至堆场,而非船舶傍旁边,这时应适用FCA。 定义:FAS指卖方把货物放在买方指定港口的船舶旁边(例如码头或驳船上)即属交货。 ![]() 当货物放在买方指定的船舶旁边或者购买已如此交货的货物,货物灭失或损毁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此时起买方承担所有的费用。 船边的定义,FAS对船边并没有加以界定,买方指定船舶预计停靠码头岸边供装货的地方,若船舶不能靠港,需要用驳船把货物运到船舶边上。 交货及风险: 当货物放在买方指定船舶的旁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在特定的日期,把货放到船舶旁边,但船舶未停靠在指定的码头,但自此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 FAS不适用于在把货物放在船舶旁边之前就交给承运人的运输方式,例如把货放在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交给承运人,此时应使用FCA。 精确指定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通知船舶名称 一、一般义务,卖方交付货物、提供发票及其它单据(码头收据);买方支付货款。 二、风险转移: 原则:在FAS下,货物已依A2的规定交货,即卖方已把货物放在船舶的旁边交由买方处置,风险就已转移。 例外:买方未将船舶名称与装船地点和选择的装船时间通知卖方;买方指定的船舶未能按时抵达,让卖方依A2规定完成交货;指定的船舶未能装载货物 三、费用,略! 四、注意事项: 1.买方通知船舶停靠码头应该正确。卖方如果已经依据买方通知把货物放在船舶预计停靠的码头岸边,但是船舶却停在另一个码头,卖方需要把货物移送到另一个码头吗?无! 2.驳船上交货,卖方应该把货物装上驳船义务才算完成,装上驳船后的费用与风险由买方承担 3.FAS后面列的港口应是装运港,如果列的是进口港口则应该选择DAP术语。 4.连环买卖合同下谁负责装船?在CFR与CIF下,连环买卖的第二个卖方不必找船也不必重新交货货物,但FAS的第一个卖方已经把货物放在船边,第二个卖方及后续卖方也已经将货物放到船边(已经如此交付运输的货物),谁要订立运输合同?最后一个买家! -------------------------------------------------------------------Free on board 简称FOB,船上交货规则。 英国法院在1812年就出现了与FOB有关的先例,1919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FOB vessel(Named port)也出现了,再后来1936年ICC把FOB纳入了incoterms。 英国法院的先例确定了FOB的主要意义,那就是卖方应支付费用并负责把货物装上船上,交付后,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就由买方承担。交付与风险负担。 Incoterms2010中,将FOB定义为:买方指定船舶,然后卖方在约定装运港把货装上指定船舶或购买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就属于交付Delivery。自装上船舶时起,货物的风险负担即转移给买方,买方也从那时起承担所有的费用,还有连环买卖也纳入了FOB做出规定。2020版本未作任何修订。 定义:指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装运港的船上或者购买已如此交货的货物,自此时起,货物灭失或损毁的风险归买方承担。 ![]() FOB与FCA区别:运输方式(海运及内河水运;任何方式)、交货地点(装运港船上;内陆集散站或其它交货点)、风险转移(以货物装上船;以货物交给承运人作为分界点)、卖方应提交的运输单据(卖方必须提交货物已装船的;货交承运人的通常证明) 交货与风险:A2卖方应在约定时间把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装运港的船舶之上或购买已如此交货的货物代替交货。交货时间(双方约定的时间;买方依B10通知了卖方,在约定时间内选择了出货日期;如果买方未依B10通知起选择的特定交货时间,则为该约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交货地点(如果买方未指示交货的特定地点,卖方有权选择在装运港内,最符合合同目的的装运点)、通知船舶名称。 买方指定的船舶要适航、适货,指定装运港的选择权。如洗舱以适货 ![]() 二、风险转移:买方自卖方依A2交货时起承担风险;提前转移:买方未依B10发出指定船舶的通知;买方指定的船舶未按时抵达让卖方完成A2的交货义务;买方指定的船舶不能装载货物,风险提早转移; 三、费用:略! 五、注意事项: 1.提单上shipper显示买方还是卖方 2.指定货代的提单交付问题:提单应该优先交付给买方还是卖方 3.实际托运人基于提单的诉权 4.实际托运人的控货权(中止运输、更改提单收货人、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 5.目的港无人提货、弃货,提单“运费到付”,谁支付?;滞箱费、堆存费,谁支付? 6.变形条件风险何时转移?FOB CFR CIF后面加上(Stowed、Secured、trimmed)卖方应承担积载、紧固、平舱的义务和费用,风险是货物装上船舶就转移了吗?FIOST是费用和义务相结合的综合性条款。 7.保险空白期,以FOB(或CFR)交易时,保险一般由买方投保,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货物风险是以装上船舶为界,因此,货物在装上船舶之前发生损失,因风险负担尚未转移,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买方无法凭其购买的保险获得赔偿。在此情形下,卖方也未对装前前的风险购买保险,其损失也无法获得补偿。所以FOB(或CFR)买卖,对货物装上船之前的内陆运输风险,卖方必须购买保险。 ------------------------------------------------------------------- Cost and Freight简称CFR,CFR是1936年就有的贸易术语。CFR后面所加的为买方指定目的地的港口。 定义:指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船舶或购买已如此交货的货物,当货物已装上船,风险与费用自此时起,转给买方承担,卖方要订立运输合同把货物运到目的港并承担运费和其他费用。 ![]() 交货及风险:目的港宜指定特定地点,如CFR port Karachi,由于Karachi港有K港、P港、S港之分,清关便利及距离远近都不同等等 当卖方把货交到船上风险与费用由买方承担,交货时货物符合合同的品质,至于货到目的港是否依然状况良好,卖方并不承担此风险。 两个关键港口,一个是装运港,当货物装上指定船舶,风险转移给买方,另一个是卖方订立运输合同,把货运到目的地的港口;精确指定卸货港的目的地(例如印度孟买有新港、旧港之分);装运港是否需要特定;精确指定卸货港的目的地 两个关键地点原则,CFR是装运地合同,风险自货物装上船舶后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有关的运费要付到指定目的地。 CFR与CIF的区别,CFR卖方对买方没有投保义务。 CFR的交货方式:在CFR下,其交货是以运输单据的交付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其交付时象征性交付(Symbolic delivery),而非EXW、FAS或FOB等术语的实际交付(Actual delivery) 卖方的通知义务:以CFR交易时,如卖方未按A10的规定向买方发出充分通知,则货物在运输中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而不是由买方承担。 一、一般义务: 二、风险转移: 1.CFR采用交货时风险转移规则(the risk of loss or damage to the goods passes to the buyer at the time of delivery); 2.风险的提前转移,如买方未依约定将装载货物的时间或目的港内提取标的物的指定地点给与卖方适当的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船日期或期限届满日起风险提早转移给买方。 3.连环买卖的风险转移,CISG第68条在途买卖,合同订立时,风险就转到买方承担。 四、运输合同 适航-船舶证书(SMC安全管理证书;ISM:国际安全管理证书;ISSC: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CLASSIFICATION CERT: 船级证书) 船舶适货-Cargo Holds 是否干燥,符合货物的运输 通常航线 三、保险,CFR不购买保险的风险,共同海损谁承担。 四、费用: 五、注意事项: 1.CFR是装运地合同的一种,即卖方将货物运至装运港,装上船,货物灭失与损毁的风险,即由买方承担。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卖方不承担,CFR的本质是只要卖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装上船以后以履行买卖合同后,卖方就免除进一步的风险及费用。 本术语于CPT CIP等C组术语一样,具有两个关键地点,费用分担地点和风险分担地点。 2. CFR下,卖方必须承担依据通常的航线并以习惯的方式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毁的风险及货物装上船后因意外事故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装上船起,归买方承担。 3. CFR运输中的任何迟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CFR是装运地合同,货物一旦装上船风险即转移,运输中的任何迟延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任何情况下,卖方都不应该改变本术语的属性,承担货物装船后运抵目的港有关的风险或义务。 4.装运港与目的港,若买方想保留稍后再决定装运港的自由。例如不以CFR NewYork shipment from Stockholm交易时,可以有三个选择;目的港为CFR必须条件,应注意同名异港问题,如Victoria,Portland,Boston,美国和其它国家都有相同的港口,如江阴港之江苏或福建福州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简称CIF。1862年英国的判例就有了CIF的记载,Incoterms在1936年把CIF纳入。 定义:指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船舶或购买已如此交货的货物,当货物已装上船,风险与费用自此时起,转给买方承担,卖方要订立运输合同把货物运到目的港并承担运费和其他费用。同时投保运输期间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 交货及风险: 1.当卖方把货交到船上风险与费用由买方承担,交货时货物符合合同的品质,至于货到目的港是否依然状况良好,卖方并不承担此风险。 2.两个关键港口,一个是装运港,当货物装上指定船舶,风险转移给买方,另一个是卖方订立运输合同,把货运到目的地的港口;精确指定卸货港的目的地(例如印度孟买有新港、旧港之分); 3.装运港是否需要特定;精确指定卸货港的目的地,例如尼日利亚lagos有三个港区,分别为Lagos harbour、Apapa port、Tin Can port,因此要特别标记清楚。 4.CIF属于装运地合同,因此除非另有约定,货物的品质、数量只要在装船时与买卖合同相符,卖方就已履行合同。至于装船后的品质、数量发生变化的风险归买方承担。 5.合同虽已CIF为名,但附有条件 (1)货物实际交付买方之前,其风险由卖方承担 (2)货物虽已装船,但如有部分未运抵目的港,则该部分买卖合同无效 (3)货物以受损状态运达时,必须扣减货款等条件 一、一般义务,与合同相符的货物、装货时间、发票、其他单据 二、交货,卖方负责把货装上船,或购买已如此交货的货物,至于交货时间,依双方合意的时间或期限。 二、风险的转移 1.CIF还是采用交货时风险转移规则(the risk of loss or damage to the goods passes to the buyer at the time of delivery); 2.风险的提前转移,如买方未依约定将装载货物的时间或目的港内提取标的物的指定地点给与卖方适当的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船日期或期限届满日起风险提早转移给买方。 3.卖方未通知买方,风险是否转移?在FOB下,卖方未将交货情况通知买方,致买方未投保而发生灭失或损坏,风险未转移,在CIF术语下,若卖未给与充分通知,若买方于投保险种之外,需另加保其它附加险,卖方未通知交货情况,风险未转移。 三、费用划分:略! 四、运输: 卸货港与目的港:卸货港是直接将货物从船上卸下的港口,如果是直接运输,卸货港就是最后目的港,如果要中途转运则卸货港代表的是转运港 承运人责任期间:《海牙规则》钩到钩《汉堡规则》港到港《鹿特丹规则》门到门 五、保险:略! 六、注意事项 1.交货地点、CIF L.A.port shipment from Shanghai port 2.目的港提货的指定地点,DUBAI港区有两个港口,第一个港口Rashid,第二个港口为 Jael Ali设有自由贸易区,同属迪拜港务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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