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上述法律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原则,即农村村民有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照规定的标准取得一处宅基地,并建设住房,即使其未取得相应的建设许可,只要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的住房,且不严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房屋在被征收或拆除时,应按合法建设予以补偿或赔偿,这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的应有之义。一、案件概览与核心争议在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行政赔偿案件中,上诉人灵璧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张某围绕房屋强制拆除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案涉房屋位于灵璧县经济开发区三张社区,张于2012年所建,面积392.44平方米。2016年,灵璧县人民政府对该区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该决定被确认违法。灵璧经开区管委会和灵璧住建局以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其为违法建筑并实施强制拆除。张某提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一审法院判决灵璧经开区管委会和灵璧住建局给予张某补偿安置,灵璧经开区管委会不服,提起上诉。 1.案件基本信息与审理经过一审中,张某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获得赔偿,法院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要求灵璧经开区管委会和灵璧住建局给予补偿安置。灵璧经开区管委会上诉称,张某未提供房屋规划及建筑许可,且2012年航拍图显示房屋未建成,不应补偿安置,同时认为不应适用2019年新补偿标准。张某则答辩称,其房屋为集体土地上的唯一宅基地,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一审航拍图模糊,不能证明房屋建造时间。二审中,灵璧经开区管委会提供新的航拍影像图和王志学户补偿协议。法院认可新航拍图作为认定依据,不认可补偿协议。案涉房屋征收区域除张某外17户均已签约,张某房屋在2012年航拍图无标注,但灵璧经开区管委会认可其为唯一住所且符合救助条件。 2.争议焦点归纳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违法建筑认定”与“赔偿标准适用”。灵璧经开区管委会认为,张某未提供规划及建筑许可,且2012年航拍图显示房屋未建成,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其法律依据为案涉地块补偿安置方案,即无有效权属证明或建房批准手续且2012年8月航拍图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张某则主张,其房屋为集体土地上的唯一宅基地,即使未办理规划许可也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且灵璧经开区管委会曾撤回违法建筑认定。在赔偿标准上,灵璧经开区管委会坚持适用2016年征收方案,张某认为应适用2019年《灵璧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该办法对其更有利。 二、法院裁判理由深度解析1.“一户一宅”原则的司法适用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对农村宅基地房屋合法性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解读。该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确立了“一户一宅”原则。这意味着农村村民有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按标准取得一处宅基地并建房。即便未取得相应建设许可,只要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且不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房屋在被征收或拆除时,应按合法建设予以补偿或赔偿,这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的必然要求。 在本案中,张某的房屋是其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唯一住宅,符合“一户一宅”标准。案涉房屋因灵璧县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被征收,政府本应给予安置补偿。但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灵璧经开区管委会与灵璧住建局强行拆除房屋。因此,依据上述法律原则,灵璧经开区管委会与灵璧住建局应按照不低于张应获补偿的标准,对其房屋予以赔偿。 2.新旧补偿标准的选择逻辑本案存在2016年征收方案与2019年《灵璧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适用冲突。依据2016年征收补偿方案,张某根据救助政策可享受人均20平方米安置面积且不计差价,每户安置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不超过110平方米。而2019年办法规定,征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用房,选择实物补偿的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安置,张某4口人可安置160平方米。 法院在选择适用标准时,遵循“有利于相对人”的司法裁量原则。这些补偿标准均由灵璧县人民政府制定,目的是确保被征收人住房标准不降低、有改善,解决住房困难。在已有更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时,不应简单选择房屋征收时的标准。从保障张某居住权角度考量,适用2019年办法规定的标准明显更优,所以应参考该办法标准予以赔偿。 3.赔偿金额的核算依据在房屋面积认定方面,一审法院判决灵璧经开区管委会、灵璧住建局在康乐家园给予张某392.44平方米补偿安置房屋。二审则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张某可按2019年办法获得160平方米住房安置,剩余232.44平方米(392.44 - 160)依据案涉补偿方案中不予补偿房屋在第一时段签约的标准,每平方米给予300元旧料回购费及300元补助费,共计赔偿139464元(232.44×600)。 临时安置费计算上,一审按392.44平方米计算两年过渡安置费用,逾期双倍计算。二审安置面积调整为160平方米,前24个月(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赔偿23040元(160×24×6),自2018年11月起按每平方米12元支付,每月计发1920元,支付至住房安置之日止。 对于房屋装修及屋内物品损失,一审判决赔偿6万元,二审中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且该数额基本符合当地生活水平,依法予以维持。 三、终审判决结果与社会启示1.二审改判要点解析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安置面积的调整。一审法院基于张某房屋面积392.44平方米,判决全额补偿安置。而二审法院依据2019年《灵璧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考虑到该办法对被征收人更为有利,确立了张某按人均40平方米,即16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这一调整逻辑在于遵循“有利于相对人”原则,保障张某居住权。同时,对于剩余的232.44平方米房屋面积,依据案涉补偿方案给予旧料回购费和补助费赔偿。二审改判并非否定张某的权益,而是在更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平衡双方利益,确保赔偿标准的公平公正。 2.宅基地权益保护新动向《民法典》物权编对居住权作出了规定,为违法强拆案件中“居住权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本案中,法院依据“一户一宅”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保障了张某的居住权。这体现了司法实践在宅基地权益保护方面的新突破。在违法强拆案件中,法院不再单纯关注房屋的合法性,而是更加注重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这一司法实践动向,促使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更加谨慎,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被征收人维护自身居住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推动了宅基地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四、实务建议1.征收补偿实务操作指引在征收补偿案件中,被征收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维权。证据收集上,要注重全面性和合法性。建房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等能证明房屋合法性和建造时间的材料需妥善保存。航拍图虽常被行政机关用作认定房屋建造时间的依据,但被征收人要注意其形式要件。如本案中,一审时灵璧经开区管委会提供的航拍图模糊且无文字说明,被法院认定形式要件不合法。被征收人若对航拍图真实性存疑,可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原始资料或申请专业机构鉴定。 诉讼策略方面,被征收人应明确诉求,合理主张赔偿。可参考类似案例,了解当地征收补偿标准。在庭审中,要善于运用证据反驳对方观点。如张某答辩时,以房屋为集体土地上唯一宅基地、行政机关曾撤回违法建筑认定等理由,有力反驳了灵璧经开区管委会的主张。同时,可聘请专业律师,借助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制定更有效的诉讼策略,提高维权成功率。 2.行政机关执法风险提示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执法中,要避免“程序违法”和“标准不一”问题。在程序上,应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规定。作出行政决定前,要充分调查取证,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对房屋合法性认定,不能仅依据航拍图,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作出限期拆除等决定时,要依法送达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强制拆除前,要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 在补偿标准上,要统一执法尺度。避免出现类似本案中王志学户和张某户补偿标准差异大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征收补偿政策的学习和理解,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让被征收人清楚了解补偿标准和依据,减少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附:(2020)皖13行赔终36号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张*的房屋是否应予赔偿;二、张*的房屋能否依据灵璧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日颁发《灵璧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标准予以赔偿。 一、关于张*的房屋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上述法律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原则,即农村村民有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照规定的标准取得一处宅基地,并建设住房,即使其未取得相应的建设许可,只要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的住房,且不严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房屋在被征收或拆除时,应按合法建设予以补偿或赔偿,这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的应有之义。本案中,张*户的房屋系其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唯一住宅,符合“一户一宅”的标准,案涉房屋因灵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灵璧县人民政府应对案涉房屋予以安置补偿,在双方未能就房屋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灵璧经开区管委会与灵璧住建局将案涉房屋强行拆除,故灵璧经开区管委会与灵璧住建局应依据不低于张*应获补偿的标准,对张*的房屋予以赔偿。 二、关于张*的房屋能否依据灵璧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日颁发《灵璧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标准予以赔偿的问题。依据案涉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张*户根据救助政策,可以享受人均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且不计差价,原则上每户安置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不超过110平方米,具体安置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人口确定。张*户共有4口人,可安置不低于80平方米,不超过110平方米的住宅一处。依据《灵璧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征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实物补偿的,按照被征收人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的面积安置。张*户4口人可安置160平方米住宅面积。上述对房屋最低安置面积的规定,均由灵璧县人民政府制定,其目的在于确保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的住房标准不降低、有改善,以帮助被征收人解决因房屋征收带来的住房困难。因此,在选择适用相关规定时应充分考量发挥该类保障制度的价值,以达到缓解房屋征收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效果。不应在已有更有利于被征收人补偿标准的情况下,简单的选择房屋征收时适用的标准,对于类似“保障性”条款的选择适用,应以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为原则,以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适用《灵璧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标准明显优于案涉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从保障张*居住权的角度考量,应参考《灵璧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灵璧经开区管委会、灵璧县住建局应在康乐家园安置区内赔偿张*160平方米的住房。 三、关于剩余房屋面积、临时安置费、房屋装修及屋内物品赔偿问题。依据案涉补偿方案的规定,不予补偿房屋在第一时段签约的,每平方米给予300元的旧料回购费及300元的补助费。本案中,张*房屋系被违法拆除,根据赔偿标准不低于补偿的原则,张*房屋房屋剩余面积应依据上述标准予以赔偿。张*房屋总面积为392.44平方米,减去应予赔偿的160平方米,剩余面积为232.44平方米(392.44平方米-160平方米),灵璧经开区管委会、灵璧县住建局应赔偿张*剩余房屋损失139464元(232.44平方米×600元)。依据案涉补偿方案的规定,临时安置费24个月内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出24个月两倍支付。本案中,临时安置费应自张*房屋被拆除之日起计算,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安置费标准为前24个月每月每平方米6元,灵璧经开区管委会、灵璧县住建局应赔偿张*24个月临时安置费23040元(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160平方米×24月×6元=23040元),自2018年11月起,按每平方米12元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计发1920元(160平方米×12元),支付至张*住房被安置之日止。 一审法院判决灵璧经开区管委会、灵璧县住建局赔偿张*房屋装修及屋内物品损失共6万元,对此灵璧经开区管委会、灵璧县住建局及张*均未提出异议,且该数额亦基本符合当地生活水平,应依法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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