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是为了将案情弄懂搞透,发现并解决案件存在的问题。 所以,掌握阅卷的技巧,要做到四个“必须注意”: 一、必须注意审查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的证明材料 侦查机关(部门)关于“发破案经过”的工作说明,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如何归案、犯罪后认罪态度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重要证明材料。 它虽然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但是对案件证据的采信与否以及定罪量刑起到关键的作用。 完整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材料,应当记载侦查机关(部门)是如何确定在案人员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是不是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待的(多起犯罪事实的,还应明确哪些犯罪事实是事先掌握,哪些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主动交待的)。 但在实践中,有相当部分案件的“发破案经过”材料存在内容含混不清,不知侦查机关根据什么证据线索确定在案人员的犯罪嫌疑; 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的时间、内容不吻合等问题,如不认真加以审查严格把关,往往会影响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影响对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情节的认定。 二、必须注意审查证据的“三性” 一要注意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就是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不是法定的主体;收集证据的程序包括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固定证据的方法是否合法等等。 证据不合法的主要表现有: 刑讯逼供; 违法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违法搜查; 违法制作勘验、检查笔录; 司法鉴定的资质和鉴定的程序不合法; 违法删除和剪辑视听资料。 其中以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合法,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等最为常见。 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和证人时,只有一名侦查人员; 在同一地点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证人; 制作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没有见证人; 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不吻合等。 所以,阅卷时,要对卷内的报案、立案、破案材料,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的手续,起诉意见书等各种程序性文书,以及各种证据的形成过程,按照时间顺序一一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记载,根据情况分别采取发纠正违法通知书,适用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相关的供述、证言(包括被害人陈述),要求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等方法加以解决。 二要注意审查证据的客观性。 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能否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 阅卷时,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把握证据的客观性: (1)有关人员是否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如证人因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提供虚假证言,犯罪嫌疑人为逃避追究而破坏现场; (2)有关人员是否因感知和表达能力较低,或受环境因素影响,而在出证时发生差错,语言表述不够准确; (3)传来证据是否在传述、转抄中出现差错; (4)司法人员、鉴定人员的工作态度、方法和专业水平,是否影响了询(讯)问、勘验、鉴定工作。 三要注意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就是要对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以及此种联系的程度进行审查判断。 对证据关联性的判断并没有固定的标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的知识水平与生活经验,总体来说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实事求是。既不能主观臆断,又不能牵强附会,否则就会导致冤假错案; (2)用心探寻。尤其是办理复杂疑难的案件,要反复审查才可能准确无误地查明证据的关联性; (3)思维灵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从多个角度分析和认定证据的关联性; (4)把握合理性原则。必须根据通常逻辑和日常经验法则,避免不适当地排除有助于查明案情的相关证据,防止把没有关联性的证据纳入定案证据,导致错案的发生。 三、必须注意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是依靠证据来认定的,所以,在做好证据“三性”审查工作的基础上,还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事实认定上必须排除了各种合理怀疑,可以形成内心确信。在证明方向上是一致的,所证明的事实真实可信,足以排除一切有根据的怀疑。 二是证据存疑必须慎重处理。 要注意两点: (1)当主要证据存疑,且涉及罪与非罪的时候,要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去考虑,直接作出无罪认定; (2)可以认定主要犯罪证据,但影响罪责承担的个别证据不具备完全的排他性,应当就低认定。 四、必须注意法定量刑情节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法定量刑情节无非是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未遂、中止等法定从轻情节和累犯、毒品再犯、主犯等从重处罚情节。 对这些法定量刑情节必须认真审查,不仅要审查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材料,还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笔录等证据,并且要进行必要而认真的复核。 这不仅是对案件负责,而且往往还会从中发现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比如公安人员制作假立功、假自首的证据材料,或者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等等。 挖掘并查实这些职务犯罪线索,更能体现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力度。 来源:刑事法典。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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