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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前的分事讯问

 蜀地渔人 2016-07-20

来源:铜川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党增明(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制作讯问笔录,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其目的就是查清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掌握犯罪嫌疑人作案的经过,获取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一些有价值的证据线索,听取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辩解,从而为下一步的诉讼活动奠定基础。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制作讯问笔录上存在着两个重大的不足,一是重视刑事拘留前的讯问,轻视逮捕后和侦查终结前的讯问。有些案件虽然在侦查终结前进行了讯问,但在内容上照搬刑事拘留前的讯问笔录,导致讯问流于形式;二是讯问方式不科学。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前讯问时,大多采取了“混合式讯问”的方式,即将犯罪嫌疑人对多起犯罪事实的供述和辩解出现在一次讯问和一份讯问笔录中,导致讯问内容不全面,重点不突出,犯罪嫌疑人对每起犯罪事实的供述和辩解不集中,讯问逻辑混乱的现象,不利于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审判活动的进行。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人员应当重视讯问工作,并采取分事讯问的模式。


所谓分事讯问,是指侦查机关或部门通过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事实,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在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采取的一事一讯问,一事一记录的讯问方式。适用这种讯问方式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侦查人员要熟悉案情,特别是要熟悉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各次供述的内容、各次供述之间的矛盾、共同犯罪案件各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间的相互矛盾、犯罪嫌疑人供述和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二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事实,包括同种罪名的多起犯罪事实和异种罪名的多起犯罪事实,否则便失去了分事讯问的必要;三是要在侦查终结前进行侦查过程的主要任务是证据调查,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每起犯罪事实都了如指掌,而是随着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的有效运用,逐步展现和揭露犯罪事实,因此,在侦查过程中采取分事讯问的方式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而在侦查终结前,由于通过侦查人员的一系列侦查活动的进行,案件事实已经清晰,证据已充分,这就为分事讯问提供了事实和证据支持。


分事讯问方式应体现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讯问笔录表现形式的单一性。分事讯问的核心是一事一讯问,对此犯罪事实的讯问不牵涉彼犯罪事实的任何内容,因此,就其笔录的表现形式来看,就是将犯罪嫌疑人对其所有犯罪事实的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转化为若干份独立的笔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人将对犯罪嫌疑人分事讯问所形成的笔录称之为“小笔录”。


二是讯问目的的复核性。由于在侦查终结前,侦查人员有可能已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过多次讯问,因此在侦查终结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分事讯问属复核性讯问,没有必要对犯罪细节问题进行一一讯问,重点突出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事实要素,并力求用语符合原意、文字简洁。


三是讯问内容的关联性和综合性。由于分事讯问是建立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基础上的,因此在讯问时,讯问的内容要紧紧围绕侦查过程中的讯问内容进行,要对以前讯问的内容进行系统归纳,在问清犯罪事实要素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原讯问中讯问不到位、不彻底的问题。如犯罪嫌疑人对原来和现在的供述是否认可、对犯罪事实和情节有无补充、是否有为自己辩解的内容等;如果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有不一致的情形,还应当问清前后供述不一致的原因;如果多名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间、犯罪嫌疑人供述和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还应当针对存在的矛盾或问题重点提问。


分事讯问方式表面看起来给人有一种繁琐的感觉,但如果运用得当,其在诉讼实践中的功效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讯问质量。由于分事讯问每次只针对一起犯罪事实进行,因此有利于侦查人员更加专注的应对讯问,避免讯问内容在犯罪事实上的交叉、逻辑上的混乱及讯问不彻底、不到位、走过程的现象。


二是有利于案卷材料合理分类立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加以整理,按要求装订立卷。这里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应当单独装订成卷,也就是说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应当是分别装订成卷的。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如果实施了多起犯罪事实,该案的证据材料如何装订成卷?个人认为,根据“分类装订”的总体要求,对案件证据材料也应当进行分类装订,也就是说,一起犯罪事实或者一项罪名形成一册或若干册卷宗,卷宗的证据内容应包含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所有证据,理所当然也应包含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含有若干起犯罪事实的供述,对证据材料的分类装订势必会造成影响,而分事讯问方式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三是分事讯问方式有利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在查证、指控、认定犯罪行为方式上的有机统一。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在起诉书中对其犯罪事实应当逐一列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从以上两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于被告人犯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基本方式是“逐一列举”,人民法院法庭调查的基本方式是“分别进行”,因此公安机关在侦查时也应当“分事讯问”、“分类立卷”。


四是有利于案卷材料的移送和举证、质证活动的进行。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向人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制度,由于“混合式讯问”所形成的笔录包含犯罪嫌疑人对若干起犯罪事实的供述和辩解,且在内容上往往存在每起事实相互交叉、多次讯问的现象,因此在提起公诉时,在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复印件的移送上,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就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公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只复印其中与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但审判机关认为所移送的复印件不完整,不利于对讯问程序和笔录形式要件的审查和审判卷宗的装订,因此导致公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复印件移送时,采取了全部复印移送的方式,而分事讯问具有形式上的单一性,目的的复核性,内容的关联性和综合性,从而便于向审判机关复印移送。


另外,从公诉机关的举证模式看,在举证时基本上实行的是一事一举证的模式,这一模式要求公诉人在举证时,就指控的每一起犯罪事实一一举证,就每一项证据所证明的问题一一进行阐述并发表意见,提请法庭予以采信;从审判机关法庭调查的模式来看,法庭调查实行的是一事一调查,一起事实调查完毕后才能进行另一起事实的调查,由于分事讯问所形成的每一份笔录只包含一起犯罪事实的内容,便于在法庭调查时予以出示和控辩双方的质证,同时也符合公诉机关举证模式和审判机关法庭调查模式的要求。


五是有利于审查起诉环节上的分工协作,合理配置公诉资源。目前发生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一些侵财性案件、黑恶势力案件、贪污贿赂案件等仍然表现为多发性态势,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涉案人员多;二是作案次数多;三是涉案罪名多;四是证据种类多;五是证据量大。这就使得在审查起诉环节仅靠一人在法定时效内很难完成审查任务,需要多名公诉人员通力合作,分工审查,共同完成审查起诉及出庭公诉工作。如前所述,分事讯问有利于分类立卷,分类立卷有利于多名公诉人员分工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相对独立工作,互不影响,从而有效的发挥整体合力优势。


综上所述,侦查人员应当高度重视侦查终结前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积极尝试分事讯问的方式,以便适应诉讼各环节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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