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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治报:员工休假中返回公司离世公司是否赔偿

 神州国土 2025-05-19

□ 本报记者 王圣玉

57岁的男子高某某是某公司的门卫,工作多年。近日,他的儿子和儿媳从外地回来看望他,高某某便向公司申请了3天假期,公司予以批准。在假期的第二天凌晨2时许,高某某独自返回公司休息室休息。

次日清晨7时,高某某的妻子来到公司,想叫丈夫回家吃早饭,却发现丈夫已经没了呼吸。经120急救人员确认,高某某已无生命体征。后经法医鉴定,高某某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悲痛之余,高某某的妻子认为丈夫是在公司去世,公司理应承担相应责任,遂提出30万元的赔偿要求。但公司方面坚称,高某某当时在休假期间,并非工作时间,公司没有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公司负责人遂致电报社咨询,员工休假期间在公司猝死,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记者为此咨询了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克锋。张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第十五条之规定,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的,视同工伤。

该案中,高某某处于休假期间,并非工作时间;其返回公司休息室属于个人行为,并非履行工作职责;高某某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属于自身疾病,无证据表明与工作直接相关。因此高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该公司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那么该公司是否需承担其他责任?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若该公司未给高某某缴纳社保,导致其家属无法从社保基金中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则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若该公司已依法缴纳社保,则相关待遇应由社保基金支付,公司无额外赔偿责任。

该案中,高某某家属如果坚持工伤和赔偿,可以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并通过协商或者诉讼途径来确定公司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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