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广告中哪些违法情形,还可认定为虚假广告? 黄璞琳 虚假广告,是违法广告的一种特殊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一章,其中第五十五条对虚假广告所设行政处罚,明显重于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五条对其他违法广告所设行政处罚。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为虚假广告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该条第二款列举规定了虚假广告的五类情形:一是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是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即,只要广告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足以实质性影响交易的,就构成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对医疗广告有明确的禁止性或义务性规定。如,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又如,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再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又再如,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广告。还有,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对前述医疗广告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5月公告发布的《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第四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对医疗广告相关违法情形构成虚假广告的,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未经广告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事项不符,且会对消费者、患者就医选择造成实质性误导的,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应当是指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查处。 二是在医疗广告中以虚构、冒用的患者、医生、医疗机构或者科研院所名义、形象进行推荐、证明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 三是在医疗广告中通过虚构或者歪曲科学理论、科研数据等方式对功效、安全性作断言或者保证,或者治愈率、有效率缺乏事实依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 四是在医疗广告中虚构事实,对医疗机构隶属关系、医疗机构评级、中医师承、关键性诊疗技术等影响消费者、患者就医选择的重要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表述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 很显然,前述四类构成虚假广告的违法医疗广告,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广告法的两个及以上法条,既构成虚假广告,又同时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等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但是,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有关虚假广告的处罚设定,重于广告法其他条款有关其他违法广告的处罚设定(尤其是法定罚款最高限额)。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前述四类构成虚假广告的违法医疗广告,应当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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