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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北京高院:“抖音”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朝九晚九 2025-05-20
——“抖海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中,原告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对其“抖音”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1年8个月以上的持续使用和广泛的宣传推广。综合在案证据,结合互联网行业特性及商标实际使用效果、市场覆盖范围、用户增长速度等多维度因素,认定引证商标一“抖音”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抖音”在“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大陆地区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诉争商标为文字“抖海音”,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抖音”,诉争商标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认读、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且整体上未形成显著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其他含义,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被告发布“带着抖音去打卡”等宣传文案,明显具有攀附字跳公司商誉的恶意。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服务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割裂相关公众对原告引证商标及其提供服务之间的联系,不当利用原告积累的商誉并最终损害原告的利益,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3) 京73行初17890号
二审法院/案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4)京行终8404号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田燕
审判员 高翡
审判员 杨洁
法官助理
储洁强
书记员
季依欣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亭入,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上海竞界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诉裁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涉案法条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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