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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罢相:6.与宋神宗的分歧 (2)因对新法副作用的看法不同而产生 ②因“青苗法”的实施而产生(六)

 文石斋 2025-05-25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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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说宋朝十八帝 之 宋神宗:心比天高却抱憾而终的改革者

  三、熙宁变法

  (四)王安石罢相

  6.分歧

  (2)因对新法副作用的看法不同而产生分歧

    ②因“青苗法”的实施而产生(六)

    熙宁三年二月甲申,以韩琦论青苗奏付条例司。—— 熙宁三年二月二十二,宋神宗把韩琦论列青苗法的奏章交付制置三司条例司。

    右正言李常言:“其尤甚者,至使善良备给纳之费,虚认贯陌,以输二分之息。”——谏官“右正言”李常此时亦向宋神宗上言,称州县官员向民户摊派青苗钱贷款,尤其过分的是,竟至把善良民户准备缴纳给官府的税费虚托为青苗钱,以求二分利息。

    上阅常奏,曰:“常平皆经中书行遣。今人言纷纷如此,乃因执政议论不一故也。”——宋神宗读了李常的奏章后说:主管青苗钱的“提举常平使”都是经中书门下省派出。现在人们对青苗法如此议论纷纷,是因为执政大臣看法不一的缘故啊!

    公亮曰:“臣本以为不可。”——曾公亮说:臣本来就以为青苗法不行。

    升之曰:“臣本不欲如此。今已书奏,更不敢言。”——陈升之说:臣本不想如此。现在既已上了实施青苗法的奏章,别的就不敢多说了。

    上曰:“若以为不可,当极论之,何以书奏?既书奏,何以至今乃议论不一?”——宋神宗说,若以为不行,就当极力论列,何必上奏章?既上了奏章,又何以至今仍议论不一?

    上问李常疏如何处置。——接着,宋神宗问如何处理李常的奏章。

    安石曰:“可令分析是何州县如此。”——王安石说,可以令有关部门审查,是哪些州县出现了这种情形。

    公亮、升之皆曰:“谏管(官)许风闻言事,岂可分析?”——曾公亮、陈升之都说:朝廷特许谏官可以只听传闻就可向主上进言,岂可审查其所说事情的来源?

    公亮曰:“王安石但欲己议论胜耳。”——曾公亮且说,这不过是王安石想争口舌之胜而已。

    上正色曰:“岂有此耶?”——宋神宗听曾公亮如此说,端正脸色说道:哪里有这一的事啊呢!

    公亮曰:“此言若诬,天实临之!”——没想到曾公亮经回道:若臣此言是诬蔑之词,有上天在看着!

    安石曰:“始与升之议此法,升之以为难,臣即不强升之。

    既而以吕惠卿、程颢亦责,升之畏流俗,升之遂肯同签书。

    当时若升之不同,臣亦岂敢强升之为此奏?

    天下可行之事至众,但议论未合,即无强行之理。及至朝廷已推行,则非复是臣私议,乃朝廷诏令也。大臣为朝廷奉诏令,自当以身狥之。

    臣非好以议论胜,乃欲朝廷法令尊,为人所信,不为浮议妄改而已。”

    ——王安石说:“开始与升之商议此法,升之以为难行,臣即不强求升之。

    不久,因为吕惠卿、程颢也责备升之,升之畏惧流俗之言,才肯一同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当时若升之不认同,臣又岂敢强迫升之作此奏章?

    天下可行之事至多,但议论未合,即无强行之理。及至朝廷已推行,则非复是臣的个人意见,乃是朝廷诏令。

    大臣为朝廷之事奉行诏令,自当不惜牺牲自身。臣非好以议论取胜他人,乃是因为朝廷法令地位尊崇,为人所信行,不愿因没有根据的议论随意改变而已。

    上乃卒令常分析。——宋神宗于是令李常说出“其尤甚者,至使善良备给纳之费,虚认贯陌,以输二分之息”一说的信息来源。

    常乃王安石所引用者,既除谏官,言青苗取息非便。——而李常本是王安石引用的人,当受任谏官之后,却称朝廷发放青苗钱以求取利息收入不合适。

    安石见之大怒,遂白上,使明出二分息。——王安石见到李常写给宋神宗的奏章大怒,立即禀告宋神宗,让李常明确说出放贷青苗钱收取二分利息的州县。

    吕惠卿谓常曰:“君何得负介甫?我能使君终身不如人!”——吕惠卿则对李常说:“君怎么能背负介甫(王安石字介甫)?我能使君终身不如人!

    及安石分司,常虽言安石不当去,又言青苗不当取二分息,乞罢之。——及至王安石请求离职,到地方“留守司”任闲职,李常虽然向宋神宗上言王安石不当离开朝堂,但仍坚持称放贷青苗钱不当取二分息,请求罢止。

    安石既出而责常曰:“君本出条例司,亦尝与青苗议,今反见攻,何以异于蒋之奇也!”

    ——退朝之后,王安石责备李常说:“君任谏官,本出自制置三司条例司,也曾参与研究、讨论青苗法,今日反而加以攻击,与蒋之奇有何不同!——蒋之奇,朝野共知的“奸险之人”,曾因欧阳修的举荐而得到宋仁宗的起用,但后来因朝堂政争诬陷欧阳修与外甥女有染,导致欧阳修无颜在朝堂任职,离开京城,做了地方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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