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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房价的合理水平

 指间飞歌 2012-06-27

如何判断房价的合理水平

  房价收入比、住房可支付性指数和房价租金比是国际上用于评价房价合理水平的三类指标。以房价收入比的多年均值作为判断标准,目前我国城镇新建商品住宅的销售均价总体处于正常水平,但北京等部分城市的房价则明显偏高。建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研究确立评价我国房价合理水平的指标体系。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以遏制部分地区房价过快上涨势头,使房价回归到合理水平。但房价的合理水平如何确定,目前各界在认识上还存在较多差异,有必要对房价合理水平的判断标准进行讨论和研究。

  一、判断房价合理水平的主要指标

  从国际经验看,在判断房价的合理水平方面,主要采用三类指标。

  (一)通过房价收入比判断房价的合理水平

  房价收入比,一般定义为一套住房的价格是一个家庭年收入的多少倍。借助房价收入比来评价房价合理性,就是计算出房价收入比之后,再看它是否大于某个数值。如果大于,就说明房价过高;如果小于或等于,就说明房价不高。由于具有计算简便、涵义直观等优点,房价收入比目前是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住房支付能力评价时所采用的主要指標。不同机构对房价收入比的定义略有差异。联合国对房价收入比的定义是:住房市场价格的中位数和家庭年收入的中位数之间的比值;世界银行对房价收入比的定义则是:住房市场价格的平均数和家庭年收入的平均数之间的比值。两种计算方式得到的结果也有所差异。据测算,一般情况下采用中位数定义得到的房价收入比计算结果约为平均数定义下的1.2倍。房价收入比虽然具有计算简便、涵义直观的特点,但其最大缺点和应用难点则是难以准确确定合理区间。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学者经常引用“4至6倍”做为“国际标准”,但事实上,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资源禀赋条件等差异很大,房价收入比并不存在一个绝对化的合理区间。即便从世界银行的调查情况来看,各国房价收入比的差距也是巨大的(见下表)。而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前全国房价收入比的最高值也没有超过5倍,仍处于“4至6倍”的所谓“国际标准”区间内。

  从本质上说,房价收入比反映的是特定地区土地和劳动力两种资源的价格关系。由于不同国家、不同区域之间的土地和劳动力两种要素的资源禀赋存在较大差异,房价收入比存在较大差异有其必然性。正是由于不同国家、城市在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制度环境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简单地横向比较不同城市的房价收入比没有意义,也不会形成有助于横向比较的客观標准。但对特定国家或特定城市来说,由于其资源禀赋条件是确定的,用房价收入比的多年均值可以大体反映土地和劳动力两种要素的长期价格关系,而一旦房价收入比偏离多年均值,则通常预示着短期内房价出现了异常变化。比如,美国在2004年之后全国的房价收入比开始明显高于历史均值水平,经过2008年以来美国房地产市场的大幅调整,目前美国的房价收入比再次低于历史均值水平,这也说明目前美国的房地产市场调整已基本到位,房地产市场进一步恶化的空间已经不大。

  1998年世界各国房价收入比(按家庭收入水平分组)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土地不可流动,但人口是可以流动的,人口的流入或流出会改变地价和劳动力价格的比价关系。从美国各个城市的房价收入比的比较看,越是房价收入比高的城市,越是人口流入最集中的城市,比如,洛杉矶、圣地亚哥、檀香山、旧金山等地的房价收入比显著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但即便如此,这些城市的房价收入比均值也具有重要意义。2004年之后,这些城市的房价收入比也快速上升,但2007年之后又快速回落,目前也都回到历史均值以下。

  (二)通过住房可支付性指数判断房价的合理水平

  住房可支付性指数(Housing Affordability Index,以下简称HAI指数)是美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tors,NAR)最早提出的一种住房支付能力评价方法,后来被许多机构所采用,已经成为国际范围内的一种重要的住房支付能力评价指標。与“房价收入比”等指标相比,HAI指数的测算结果具有自明性,即不再需要对其“合理”区间进行讨论;同时,HAI指数测算过程除考虑住房价格和居民收入外,还引入了住房抵押贷款利率等重要因素,更贴近居民家庭的真实购房行为,也有助于分析居民家庭获得的优惠条件贷款等金融支持的作用。HAI指数以各城市中的中位数收入家庭作为“代表性个人(家庭)”,以其对同一时期内市场中中位数价位住房的支付能力,作为该城市居民整体住房支付能力的表征。具体而言,根据家庭中位数收入以及合理的住房消费比例(家庭住房消费支出占收入的比例)上限,可求得该家庭可承受的最高房价P,再将其与该城市住房的实际中位数价格P‘进行比较,即HAI=P/P’×100.HAI指数等于100,说明中位数收入水平的家庭正好能够承受中位数价格的住房,居民具有充足(正常)的住房支付能力;HAI指数大于100,说明居民家庭能够承受更高价格的住房,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很强;HAI指数小于100,说明居民家庭只能承受更低价格的住房,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不足。

  虽然HAI指数可以较好地反映处于收入中位数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但该指数处于正常区间,并不代表房地产市场就不会出现问题。比如,根据NAR的统计,美国2006~2008年的住房可支付性指数分别为106.1、118.1和128.6,总体处于正常水平,但在这一期间美国发生了次贷危机并成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次贷危机发生的根源在于银行向支付能力不足的人群发放了大量住房贷款,在贷款利率持续上升造成还款额明显增加后,由于这些人群收入较低,必然会出现违约情况。

  (三)通过房价租金比或租售比判断房价的合理水平

  一般来说,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屋供求关系在售价和租价上应该是一致的,当房屋供不应求时,二者都会上涨。如果房地产市场投机需求成分过多,房屋售价这个指标可能就会被扭曲,无法反映正常的房屋供求关系,此时房屋租价一般比较客观。因为买房可能存在投机的成分,租房则属于实际的居住行为。因此,综合考虑房屋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的增长及其对比分析对测定房地产市场是否存在泡沫非常有效。对比房价租金比的历史时间序列,如果发现其基本维持在历史均衡水平,说明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处于均衡水平,房价基本处于正常水平;如果房价租金比远远高于历史均衡水平,说明当地的房地产价格被严重高估,缺乏增长潜力;如果房价租金比低于历史均衡水平,说明当地的房地产价格被低估,具有一定的增长潜力。租售比与房价租金比比较相似。通常所说的租售比,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月租金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价之间的比值,也有一种说法认为是每个月的月租与房屋总价的比值。房屋租售比这个概念是国际上用来衡量某地区楼市运行是否良好的指标之一。国际标准通常为1:200到1:300.比值越高,说明房价中的投资需求越大。需要指出的是,房价租金比与住房市场发展阶段和利率水平等因素有关,房价租金比的经验值更适合住房市场进入成熟期后的市场情况。

  二、对目前我国房价水平的总体分析和判断

  由于房价收入比可以直接反映房价相对收入的变化情况,加之其他指标缺乏数据支撑,本文利用1998年以来房价收入比的数据对目前我国房价的总体水平进行判断。

  (一)用特定区域房价收入比的多年均值作为评价房价合理水平的指标

  由于住房是不可贸易品,房价在很大程度上是特定区域地价的反应,考虑到房价收入比实际反应的是特定区域土地和劳动力两种资源的相对价格关系,因此评价一个国家或城市的房价水平是否合理,不宜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房价收入比去评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房价收入比,而应根据特定区域房价收入比的多年均值作为评价房价水平是否合理的标准。由于我国缺少房价中位数和居民收入中位数[①我国2011年才公布居民收入中位数的数据。]的数据,也没有全部住宅交易价格的数据,本文采用新建住宅销售价格的平均数作为房价的平均数,并根据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户均人口数据测算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的平均数。本文使用房价收入比的基本算法是:房价收入比=(当年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均价*100)/(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当年城镇户均人口),即本文使用的房价收入比的含义是用城镇居民户均可支配收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价格相当于当年新建住宅销售均价的住房需要多少年。

  (二)用房价收入比指标衡量,我国房价的总体水平尚处于合理范围之内

  从1998年以来城镇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均价和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情况看,2011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98年的4.0倍,城镇商品住宅销售均价为1998年的2.8倍,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明显高于城镇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均价增速。1998年以来,全国城镇的房价收入比均值为9.2倍,2011年的房价收入比[②1998~2011年,城镇户均人口呈下降趋势,1998年户均人口为3.16人,2011年户均人口按2.87人测算。]为8.0倍(见图1),低于1998年以来的均值水平,且2011年的房价收入比仅略高于2008年的房价收入比。用房价收入比指标衡量,从全国来看,目前全国城镇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均价是有收入水平支撑的,房价总体水平尚处于合理范围之内,而无法得出目前全国城镇房价存在全局性泡沫的结论。

  图1 全国城镇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均价和房价收入比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和WIND资讯相关数据测算。

  (三)用房价收入比指标衡量,北京等部分城市的房价显著高于正常水平

  虽然用房价收入比指标衡量,全国的房价水平尚处于正常范围内,但必须看到,房地产市场是典型的区域性市场,用房价收入比指标来衡量北京等部分热点城市的房价,可以发现北京等部分城市的房价收入比显著高于其历史均值水平,房地产泡沫较为明显。以北京为例,2001~2006年,北京市房价收入比均值为11.88倍。从2007年开始,北京的房价收入比快速上升,2007~2009年房价收入比均值为17.35倍,显著高于此前6年的均值水平。2010年,由于北京新建住宅销售均价上涨了29.7%,北京的房价收入比高达21倍,为2000年以来的最高水平。随着政府一系列调控政策的实施,2011年,北京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均价回落到15518元/平方米,较2010年下降了9.5%,2011年北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903元,较2010年增长了13.2%,由于收入较快增长,房价有所回落,2011年北京市的房价收入比回落到17.4倍,但仍显著高于2001~2006年的均值水平,北京市的房价仍需进一步向合理水平回归。

  图2 2000~2011年北京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均价与房价收入比

资料来源: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和WIND资讯相关数据测算。

  1999~2008年,上海市的房价收入比均值为10.5倍,但在2003年之后出现了小幅上升,2008年回落到10.24倍,2009年大幅上升到14.6倍,2010年进一步上升到15.5倍,比其历史均值水平高出47%。2011年,通过实施限购政策等措施,上海市新房销售均价较2010年下降了5.9%,房价收入比回落到12.8倍,但仍较历史均值水平高22%。总体来看,北京等部分热点城市的房价状况与全国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热点城市偏离其房价正常水平的程度也存在一定差异。

  图3 1999~2011年上海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均价与房价收入比

资料来源: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和WIND资讯相关数据测算。

  三、政策建议

  房价保持在合理水平,无论对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还是对持续改善居民居住条件,都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基础上,出台评价房价合理水平的标准或指标体系,全面总结调控政策效果,研究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

  准确、全面、具有持续性的监测数据是对房价合理水平做出准确判断的前提和基础。建议在现有统计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关数据的监测和发布工作。一是加强对房价实际水平的监测,监测并公布房价的平均值、中位数等指标,由于房地产市场既包括新房市场也包括二手房市场,监测的房价数据也应包括新房价格和二手房价格,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监测的二手房价格的准确性;二是加强对房价租金水平的监测,监测并公布整个城市及城市内重点区域租金价格的平均值和中位数;三是加强对住房市场供给情况的监测,监测并公布待售房套数、闲置房套数等数据。

  (二)研究确立评价房价合理水平的指标体系

  目前,我国虽然明确提出了房价向合理水平回归的目标,但尚未出台评价房价合理水平的标准。建议在加强和完善相关数据监测基础上,借鉴国际上房价收入比等指标的测算方法,在明确房价收入比、住房可支付性指数和房价租金比等指标含义和测算方法的基础上,对1998年以来房价收入比等各指标的变化情况进行测算,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以房价收入比为核心指标、以住房可支付性指数和房价租金比为参照指标的评价体系。

  (三)全面总结各项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研究建立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从美国、日本和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历程看,一旦房价明显偏离正常水平,一定会出现向正常水平的回归,而回归过程必然会对房地产市场乃至整个经济带来重大冲击。近年来,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防范房地产泡沫风险,我国已采取包括信贷、税收、限购、调整供给结构等各项措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建议全面、客观总结各项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形成有利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我国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发展的制度与政策研究”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任兴洲

  执笔:邓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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