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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担保债务履行,C公司为B公司向A支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为0022号借款协议下的全部欠款。一审判决:本案诉争《保证合同》关于“当债务人B公司未履行债务时,无论债务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A支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应视为各方对实现债权行使担保有明确约定,故本案即使存在债务人提供的最高额... 阅39 转0 评0 公众公开 23-08-05 16:31 |
最高院裁判观点:物的担保合同生效但担保物未办理登记情形下担保人责任的承担最高院裁判观点:物的担保合同生效但担保物未办理登记情形下担保人责任的承担。债权人与抵押人、质押人签订物的担保合同时,对于其只能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着明确的预见,合成化工公司、融海公司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以及股权质押登记,给长城资产所造... 阅264 转6 评0 公众公开 22-09-19 10:45 |
最高院判例: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最高院判例02: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债权人是否对清偿顺序有选择权,是必须依照顺序先就抵押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再由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清偿,还是债权人可以选择是否以抵押财产或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进行清偿,我国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 阅81 转3 评0 公众公开 22-09-19 10:28 |
最高额担保合同的误区。第一,通常认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未来发生的,在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时并不能确定债权数额,而普通保证担保的债权一般是现时发生的,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即可确认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为避免不确定和不必要的诉讼风险,有效维护银行债权,银行在相关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担保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存续... 阅1 转自悲壮的尼... 公众公开 21-07-06 17:38 |
抵押期限又称抵押期间,是指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说是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期限是随着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的,抵押权人在该期限内行使抵押权可产生优先就抵押物变现所得受偿的法律后果。。 阅1959 转10 评0 公众公开 20-02-03 21:08 |
贷款展期仅只是变更了原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以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原担保合同继续担保展期后的债务的,即使双方未重新签署担保协议原担保权仍然有效。后文延伸阅读中的案例二,借贷双方明确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变更无须通知抵押人和保证人,故案涉授信合同变更还款期限的约定对抵押... 阅134 转4 评0 公众公开 20-01-29 16:37 |
最高法院: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不能要求其他共同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应由当事人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在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时,仅有权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其“应当分担”的份额,而无权要求其他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以此平衡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在追偿阶段担保责任完全由一方承担而有失公平。对于份... 阅252 转5 评0 公众公开 20-01-27 15:39 |
对于本文的案例,担保合同即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担保公司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是抵押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由此,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分析:1、 主从合同对担保范围约定不一致的,以从合同为准,本案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较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为小,反担保人承担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担保公司因担... 阅362 转10 评0 公众公开 17-06-09 17:44 |
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研究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研究作者:汪兴平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担保人之间享有相互追偿权,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单纯的抵押担保人之间享有相互追偿权,也规定了混合担保的担保人之间享有相互追偿权,但担保法司法解释之后颁布的物权法并未规定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本文对单纯的人保之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单纯的物保之担保人... 阅812 转8 评0 公众公开 17-06-07 17:47 |
今天我们分享的最高法院的案例即认为:在针对主债权有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律师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和债权的费用,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即使双方未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律师费,债权人也可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其律师费。1. 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律师费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应属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如当事人未另行约定,应属于担保... 阅297 转8 评0 公众公开 17-06-05 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