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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7年2月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0月,单位无故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给了我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这是否合法?
他的一个老乡对他说:“你不要太老实了,你今天又去上了班,但是今年10月份的劳动合同未签,法律规定了,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也就是可以再多要6000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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