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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典型案例 | 劳动者配偶经营与劳动者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的企业,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二年的竞业限制期间,不得实施违反竞业限制的相关行为,同时约定竞业限制期间某体育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张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张某自某体育公司及关...
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某无需支付甲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55,400元,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其次,劳务派遣关系系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终结后不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持续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下次用工仍由劳务派遣公司安排,如认可劳动者直接与用工单位进行竞业限制...
劳动者并非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也未举证证明劳动者实际接触公司商业秘密,劳动者主张其并非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作为竞业限制义务的生效条件,但其后用人单位未通知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未支付竞业...
并且,就本案而言,劳动合同虽然约定张三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有向甲公司报告其竞业限制义务履行情况的义务,但是该义务并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而是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在张三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主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从公平角度,也不应仅因...
首先,Y公司与胡某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胡某在竞业限制期内需按时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Y公司为胡某履行相关约定需支付相应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对价,从而享有获取胡某真实从业信息的权利,故及时、如实向Y公司报告从业信息是胡某应尽的义务。本案中,X公司明知或应尽未尽审查义务,招用从具有竞争关系的Y公司处离职并负有竞业限...
股票、股票期权能否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判断。其次,双方虽约定以股票期权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是作业帮公司的母公司并未公开上市,其股权并不存在一个公允的交易价格,高某能否因行权而盈利、盈利能否达到法定的竞业限制补偿最低标准都是难以确定的,并且该股票期权欠缺流动性,这些特征使得相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约定...
如何应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劳动合同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 威科先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两大法律工具,本文将结合法院判例,阐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除了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以外,《劳动合同法》通过限制...
杨某与菲菲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不得自办与菲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菲菲公司商业秘密有关产品的生产,不得在与菲菲公司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以及与菲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根据《人社部工伤保险条例意见》第七点规定、《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第三条规定,为保障建筑行业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和对违法转包、分包单位的惩戒,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了因工伤亡职工与承包单位之间推定形成拟制劳动关系的规则,即直接将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
以案说法 | 用人单位可否以员工违反薪酬保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在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时用语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薪酬保密协议,也并非只要员工有违反薪酬保密义务的行为,用人单位就能理所当然的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具体而言,违反薪酬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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