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42 篇文章
显示摘要每页显示  条
为切实贯彻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应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关于“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和我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小组”的安排,我们在2015年启动了《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工作。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
对于该撤诉申请,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是否应该予以受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裁定已经生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当事人申请撤诉,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原告应该到受移送法院申请撤诉。一、生效裁定已经确定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因此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对于该案不能...
最高院:关于同一案件两个不同的被告共同上诉时收取两份案件受理费不符合规定。一、关于确认合同效力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问题,各地确有不同做法。二、关于同一案件两个不同的被告共同上诉时收取两份案件受理费的做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应予纠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在民事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得到全部救济的情形下,因罪犯是民事责任的最终责任人,民事案件的责任人承担完民事责任后有权向罪犯追偿,因此,赃款应退还给民事责任人。裁判规则二: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都不应当绝对化和扩大化,有些民事案件的审理确实需要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前提,而有些刑事案件却...
本来第三人在原审中是可以提出诉讼请求的,之所以不能够参加原审诉讼,不是第三人的原因,可能是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捏造了一个诉讼,损害了其权利,他们瞒着第三人处分他的财产。主张新诉的观点侧重于保护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第三人原来没有参加诉讼不是第三人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虚假诉讼所造成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第一,第三人撤销之...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肖爱民从郑孟君处购买了云南三七牙膏后,郑孟君主张肖爱民未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肖爱民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郑孟君的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肖爱民提供的证据证明经常居住地在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应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本...
对于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形,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不应收费,当事人已预交的部分,法院应予退还。如果当事人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或不能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或不足预交的...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
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约80%以上案件均会涉及到买方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具体集中在违约金比例是否适当减少、无约定情况下按什么标准主张、何方承担违约金过高举证责任等问题,观点汇总如下:1合同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的,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时间问题买卖合同未约定货款给付期限,卖方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买方以时效经过抗...
沈阳中院2016年二审改判案例观点集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篇文 | 同格民商诉讼团队 执笔人 | 原云鹏。观点三:合同仅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未约定由谁来办理贷款事宜,如买方因无法办理贷款导致合同解除的,卖方应当返还购房款并承担买方利息损失。案例索引:(2016)辽01民终3499号,“上诉人张鹏与被上诉人沈阳永来房地...
帮助 | 留言交流 | 联系我们 | 服务条款 | 下载网文摘手 | 下载手机客户端
北京六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5-2024 360doc.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90625号 京ICP备05038915号 京网文[2016]6433-85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377号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