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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案件适用合同解除制度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认为: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合同救济权利,如果确立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预先放弃法定解除权这一规定,其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占优势地位的合同当事人签订不平等合同条款的工具,违反合同法第5条的公平原则和第6条的诚实信用原则。
而对于特别领域、特殊行业中的特别习惯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本文统称为特别类习惯),因难以为法官和社会公众所知,其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就需要先作为事实问题来对待,即由当事人举证证明习惯的存在及其内容,举证不能的,视为习惯不存在;因此,在民事审判中对习惯特别是交易习惯等运用时需要全面考虑,注意查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最高法院:如何区分股权让与担保和明股实债?一、如何区分股权让与担保、明股实债、股权质押、股权回购?尽管已完成公示的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质押的效力类似,但是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股权让与担保效力有内外之分。有人认为,股权让与担保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让与担保。同一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不能同时既是债权人又是股权人,但在不同的阶段,...
是因为早期的合同都是我们教科书上说的实践合同、要物合同,如果要订立买卖合同的话,一定要交货付款,买卖合同才成立。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合同本约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关于具体的救济方法,对方可以选择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根据《合同法》第94条行使法定解除权来解除预约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究竟应怎样...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释明是法官的义务,应该释明的必须释明,对于应当释明而没有释明的视为法官违法,违反程序规定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发达国家的民事法律规定、按照民诉法官关于释明的范围理论、按照浙江高院关于释明的明确规定,(原则的规定和释明事项的规定)调整违约金都不属于释明的范围,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却把它纳入释明的范...
物法中物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规定在债法,而是规定在物法当中,是物法当中的请求权。你不能说它就是请求权,因为像亲属法上的请求权,我们的物权法第33条也规定了物权的请求权,所以我们现在的立法体例为什么刚刚一直在说在德国法的脉络上来讲是因为我们的立法体例很清晰地表明了我们的民法通则中有了债的概念,2007年有了物权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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