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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法》列举了经理的八项职权,而新《公司法》对公司经理的职权作出重大修订,删除了原《公司法》对经理职权的具体规定。1.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规定。虽然公司章程关于经理职权的限制不具有对外效力,章程对经理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但公司通过章程对经理的职权及代理权限进行限制(比如在章程中规定不允许经理以公司名义对外...
信实观点 | 读懂新《公司法》的财务负责人(“领投说法”第5期)新《公司法》修订后,维持原《公司法》中财务负责人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即“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此,财务负责人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样适用新《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
信实观点 | 读懂新《公司法》的监事(“领投说法”第3期)新《公司法》第182条至第184条规定的监事自我交易、关联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同业竞争行为均属于相对禁止的行为,若监事已履行法定程序,即已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章程规定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且相关行为在实质上也并未损害公司利益,方可认为监事已履行忠实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在新增董事赔偿责任时,频繁出现“负有责任的董事”这一概念,究竟何谓负有责任的董事?例如:某董事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且同为公司股东、具备监督股东出资的便利条件,理应知道股东的出资情况,却未积极推动甚至阻止董事会履行催缴出资义务,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发出书面催缴书从而遭受损失的,该董事便属于“负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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