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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合同编中提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是理解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里的没有注意或者是没有理解,有没有什么标准或者是限制,如果没有标准或限制,会不会导致对方滥用该权利?这就需要根据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性质确定能否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
其实,从法学学科内容知识划分的形成历史来看,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学领域并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法律人为了更有效率的认识和组织法学知识而人为创造。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要真正深入研究社会现象,把握人类活动的规律,并构建科学合理的社会行为规范,仅仅靠法学自身的知识是不够的,而必须要充分利用其它学科研究者所积累的人类智慧...
王利明 | 论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三、充分有效保护人格权是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目的。针对人格权保护的特殊性,就人格权的保护设置与物权请求权相类似的人格权请求权,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只要其可能侵害人格权,影响人格权的实现,权利人即可提出人格权请求权,且不受诉讼时...
自1999年《合同法》颁布以来,关于无权处分的效力,一直是学界争论的话题,司法实务也有不同的做法,主要有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有效以及合同无效三种观点。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从未区分所谓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我国《物权法》第15条只承认了债权合同,而并未承认在债权合同之外还独立存在物权合同。该条所确立的区分原则并不...
王利明:情事变更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副标题】 兼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23条。《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一审稿)第323条第1款规定:“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从该款规定来看,其实际上是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事变更的事由之外,也就是说,情...
既然物权行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而物权变动必须经当事人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正如谢在全指出的,“若债权行为会左右物权行为之效力,则该物权行为系有因行为(有因主义)。反之,倘物权行为之效力,不受其其原因即债权行为所影响时,则该物权行为系无因行为(无因主义),具有无因性。”[34]简言之,根据无因性理论,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不成...
但二审法院认为第119条并没有承认受害人在身体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因此受害人在遭受他人殴打的情况下,也只能请求财产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辱骂并没有针对行为人的身体,而行为人实施殴打行为,根本不是在排除和制止违法行为,也没有必要为排除辱骂行为而实施殴打,行为人的行为完全是一种侵害或报复侵害,...
王利明:关于占有、占有权和所有权问题。占有权既为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项权能,那么这种权利的范围就不得超出占有权能的范围,即占有权不能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离开了所有权,无所谓占有权,离开了占有权亦无完整的所有权。当然,“占有权说”认为,国营企业应该享有使用和处分权,国营企业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时,“若对自己的财产只拥有占...
王利明 :所有权民法保护的若干问题。所有权的民法保护不仅与整个确权规范,即确认所有及按自己的意志支配财产的规范相互寓为一体,而且整个所有权制度,包括对所有权内容的确定、所有权取得和丧失的形式、所有权行使方式、财产转让的各种法定形式等都可以视为对所有权的保护。既然所有权的民法保护与民法的整个制度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此,...
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内容,本身不具有财产因素,但人身权也和财产权有密切的联系,某些人身权的行使(如法人名称权的转让),也会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所以,不法行为人侵害某些人身权,如假冒他的姓名而获利,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等,都可能使不法行为人获取一定的利益,因此,行为人应负侵权行为责任和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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