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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P158)大谷实教授也明确指出,“本文意义上的行为无价值论,在我国并不存在。法益侵害说的学者,在''结果无价值论=法益保护=刑法的无伦理化’、''行为无价值论=维护社会伦理=刑法的伦理化’的模式下,将我国的违法二元论的立场称为行为无价值论,这种称呼并不正确。”[3]{4}(P182)只是需要强调的是,日本学者山中敬一提...
可以肯定,在同时涉及正当防卫与防卫不适时(主要是事后防卫)的情形中,在行为人的行为过程中,随着不法侵害的结束,其行为性质出现相应的转变,行为人主观上也往往不再具备防卫意思,故后一阶段的行为必须区别于前一阶段的正当防卫行为,对二者必须分别进行评价。其一,在防卫限度的问题上,我国设定的是相当宽松的标准,即“明显超过必要限...
早期学说在防卫限度的标准上,便强调防卫强度必须与不法侵害强度相适应,认为应始终“以不法侵害的强度(包括行为性质、方法手段、工具、作用力量的程度、作用部位以及行为人的特点等等),来约束防卫行为的强度,使之不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2]这种防卫强度必须与不法侵害强度相适应的观点,虽然在之后没有占据通说的地位,但却构成通说所主...
显然,对于未遂犯,不可能不从宽,也不可能无原则地从宽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各国刑法都规定了未遂犯应较之既遂犯要从宽处理,但究竟从宽的程度是多少,倾向于行为无价值论立场的国家的刑法可能从宽的力度较小,而倾向于结果无价值论的国家的刑法从宽的力度会更大,立法本身就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调和,只能说哪一种观点更占上风,...
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 ——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一种观点将故意犯罪里的行为无价值等同于主观的不法要素,将行为无价值理解为纯粹的‘意图无价值’……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却认为,通过相应的行为实现犯罪企图主要也包括在行为无价值中。”[2]所以,行为无价值中的“行为”基本上是指行为本身以及行为人的...
如果说结果无价值论的某种观点与行为无价值论相同,就意味着“结果无价值论存在缺陷”,那么,行为无价值论的某种观点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同时,也意味着“行为无价值论存在缺陷”。周文明显是二元论的观点,却仍然认为自己站在行为无价值论的阵营,并且声称自己的法益观是“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而不是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换言之,...
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为什么认为偶然防卫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为什么认为偶然防卫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行为无价值是相对于结果无价值而言,行为无价值中的“行为”是指行为本身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行为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行为违反法律规范、违反了保护法益所需要遵...
根据这种思路,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总体区别就是: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是同时违反法规范和社会伦理规范,并最终侵害法益的行为,但是行为的“规范违反性”是违法性评价的重点。这充分说明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对于“行为是违反规范并侵害法益”这一命题都是不反对的,对于行为最终会指向法益也都不否定,只是说行为无价值论看...
二、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主观违法要素的展开  (一)承认主观违法要素的理由  对于为什么必须承认主观违法要素,井田良教授明确指出:(1)排除一切主观违法要素,会导致构成要件无限定,不能向国民明示处罚范围,如对窃取,如果不考虑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意思这类主观要素,就有可能将错拿他人雨伞的行为也认定为盗窃罪,反而有违罪刑法定主义。...
随着行为无价值在不法理论中地位的逐渐稳固以及传统客观不法论的日益衰落,不法理论的天平继主观不法论之后开始再度呈现出猛烈地朝主观一极倾斜的趋势。“如今关于不法概念的探讨涉及的是避免极端的立场(即仅以行为不法或仅以结果不法为基础来建构不法的概念),并且承认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是不法中具有同等地位、相互并存的两个要素。”{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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