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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58:关于小区车位、车库归属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民法典关于小区车位、车库归属的相关裁判规则》重点条文。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主要存在两种看法:一种是业主共有说,即车位、车库应当归业主共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车位纳入公摊面积由业主分摊,因此业主委员会主张车位归其所有的依据不足,业主可以与车...
另该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结合前述几条规定,可见这是对人防工程“平时”与“战时”的使用问题所作的规定,国家并未禁止市场主体进入人民防空工程,而...
另该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结合前述几条规定,可见这是对人防工程“平时”与“战时”的使用问题所作的规定,国家并未禁止市场主体进入人民防空工程,而是...
对于《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多数法院按照合同词句将其定性为使用权转让关系。因此,在司法层面,法院不应轻易将《车位租赁合同》、《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定性为法律上没有规定的“车位使用权转让”,从而使其脱离规制有名合同的法律轨道,成为开发商单方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有力工具,而是应当依据合同词句,究其本来,并根据买卖或租赁相...
“人防车位”能否买卖或转让使用权?其次,涉案车位的性质为人防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涉案人防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所载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维护管理人防工程的义务,确保人防工程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并保证战争时给国家无偿征用”的内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权对...
2018年2月8日起,原告吴某与被告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同意将其投资建设的某小区内的某个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如果原告在签订了本转让协议后没有在该小区选购到满意的住宅房屋,或选购到满意房屋后因被告原因造成原告最终没有与被给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被告同意解除...
业主认为,上述合同明确约定开发商转让给业主的是车位的使用权,由于涉案车位是人防车位,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开发商可以对车位进行使用、收益,但不能进行买卖,因此,合同虽然名为使用权转让合同,实际上是租赁合同。房企认为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开发商一方不同意业主的意见,认为:其一,涉案的车位专有使用权转让合同不是租赁合同...
最高院:车位、储藏室的使用权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行为。但案涉车位、储藏室的使用权并非法定的用益物权,亦不同于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期待权,而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并不能阻碍所有权的变更,故杨淑容对案涉车位、储藏室的使用权不足以排除处置案涉车位、储藏室所有权的执行行为。
因此,车位的维修服务等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1)物业合同、购房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合同中明确专有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对于共有部分不应收取车位服务费,仅收取车位费;(2)概念界定明确,在可行的范围内,区别车位费/泊位费与车位物业服务费/泊位服务费/泊位物业服务费,以及物业费/物业服务费与车位物业费/车位服务费,对于上述概念以...
万江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属于无效合同(转).要买车位的先看看!!【关键词】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 法律性质 法律效力   引 言   赵某和李某系夫妻,2005年6月6日两人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地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以98000元的转让价格受让了某经济适用房住宅区1号人防地下车库98号车位,合同约定车位使用权与住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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