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波律师 IP属地: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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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公司法》同时规定,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则应当突破“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 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
江苏高院民二庭在《江苏全省法院公司纠纷案件审判调研报告》中认为“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实务判断标准是:公司从事的商事交易规模与其法人财产明显不匹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请求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公司已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等...
公司诉讼实务十六: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系列专题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我国体现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突破了现代公司存续的两大基础:公司人格独立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实现了在特定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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