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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息收益与利息损失。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利息的给付并非合同的本来目的,即便出卖人刘某占有买受人童某支付的首付款会产生相应的利息收益,在刘某违约的情形下,上述首付款的返还,并不当然及于刘某获取的利息收益,童某因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予以救济。由此可见,在其他合同纠纷案件中,利息收益和...
购房合同被判无效后已设立抵押权是否有效。在本案中银行之所以能够行使对该房屋的抵押权,最根本的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是如王长平与胡睿两位同志所说的在购房合同被判决无效前可以确认李某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因为如果购房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之后,购房合同就自始至终就是无效的,所以李某不可能也从来没有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租期届满后以原物返还请求权主张返还租赁物之分析。《物权法》第34条之请求权人应为权利人,请求权相对人应为无权占有人(应置于总则“物权的保护”中,故使用权利人而非所有权人、原物而非所有物之用语)。原因有三,首先,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本质是物权人享有消弭物权与占有分歧状态的权利,而此种分歧是对物权权能最为严重的伤害,原则上,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细微的区别在于,民法典更强调预约合同的实质要件,即有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时损害赔偿不再...
因出名人与房屋出卖人是根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的物权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到出名人名下并暂时由出名人享有物权也是借名买房的手段,故在借名买卖交易中,“真实的物权状态”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一致的,所谓的借名人仅享有的是对出名人的债权,借名人可以依据其与出名人间的借名买房协议待借名人具备购房资...
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缺陷或瑕疵的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依然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的可能,国家法律法规因此规定了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和保修期。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缺陷或瑕疵规定的保修责任和保修期以及相关判例,要求承包人支付保修期间的工程维修费用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存在工程质...
《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其效力不再当然及于其他保证人司法实践中,可以相互追偿的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系连带债务关系,连带共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系不正真连带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又创设了一种不能相互追偿的连带共同保证,不能相...
单个合伙人对外签订合同,全体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要点提示】(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本案中,徐加祥等四人承包了刘明月的房屋建造施工工程,然后由徐加祥代表全体合伙人与徐善辉签订了承揽合同,徐善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房屋建造,在徐加祥等人竣工验收过程提出质量问题后,徐善辉对房屋进行了维修,此后合伙人再未提出质量问...
一审法院(威海中院)认定:与原告签订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是合作开发方原昌隆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航发乳山分公司并非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实际参与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航发公司、航发乳山分公司应对原昌隆公司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为宝玉集团、...
若配偶抗辩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三条将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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