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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翁""大批量生产 是该正视个人破产问题了

 富贝伦 2005-08-13
 
2005年08月10日 08:41 深圳商报

  我们已经到了必须出台个人破产法的时候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项统计显示,北京、上海两大城市的居民家庭整体负债率高于欧美家庭。北京的家庭债务比例高达122%,上海的城市家庭债务比例达到155%,而2003年美国家庭债务的比例却只有115%。(抄大底 哪类股票将连续上涨停?)

  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争论眼下仍在继续。几年前,争论焦点集中在个人破产法到底要不要建立,而现在的焦点已是什么时候建立比较合适、现在建立是不是最佳时机。几乎所有的专家 
都认定,在都市出现大批“负翁”的情况下,个人破产法是制度设计的优先考虑。

  什么是个人破产法?法律专家将其定义为“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从这个解释来看,个人破产有两个基本的目的,一是使债务人可以摆脱过去的旧债,重新开始其经济生活;二是使债权人可以较公平地获得清偿。

  统计表明,1998年以前,个人消费贷款还是零,而2004年底已达2万亿元,占整个金融贷款的10%。早在两年前,全国人大代表、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就向全国人大建议,尽快制订《个人破产法》,以加强逃废银行债务的立法。银行界的忧虑来自经营风险,相应的法律可以避免恶意的转移个人财产。

  对于破产,我们也需要改变传统的观念。深圳人熟悉的个人破产案例莫过于香港明星钟镇涛,由于炒楼无法偿清高达2.5亿港元的债务,法院宣告钟个人破产。在其后的一段时间,钟的新闻总和被限制进入高消费场所相关,甚至还要寄人篱下、借车代步等。对钟镇涛来说,选择破产也许是好的选择,他有机会轻装上阵,重新做人。香港的个人破产法规定:在破产4年后,消费者可以重新建立信用,并享受其他人应该享有的一切。从这个角度来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被视为是破产者和社会损失最小化的一种制度安排。

  由于信用环境的缺失,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总被担心会引发大面积的合法逃债,笔者认为,这不能成为一再推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理由。个人破产和个人信用是紧密相连的。在个人破产制度成熟的发达国家,欠债人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选择破产的。因为他将面临巨大的压力,首当其冲的就是原来苦心经营的信用全面丧失,付出的惨痛代价很多,包括诸如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进行高消费,不能购置房产、汽车等高档物品,不能担任公职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等等。个人破产制度的作用是设立了一条心理警戒线:贷款时必须充分考虑自己的承受能力。 

  虽然个人破产法的立法时间表仍是个未知数,但一些必要的法律支持已经形成,这无疑将加速立法进程。个人破产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确定有个人财产的存在,并有一套完备的物权制度予以规定和保护。物权法草案眼下正被热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此外,个人征信系统的加速运作也将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消除障碍。

  “用明天的钱为今天办事”,负债消费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个人破产离普通家庭究竟有多远?没有相关立法,中国还没有个人破产的法律案例。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这样的趋势:今后十年将逐步迎来个人消费信贷款还贷高峰,一旦出现大的经济动荡,中国有可能出现一些普通家庭大面积资不抵债现象。从控制社会危机的角度来看,个人破产的制度设计已经迫在眉睫。(评论员:钱飞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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