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单元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系统运筹<上>
组织结构:活动与职权相互关系的系统 职权和权力的分级原则
这种原则就是要在组织机构中,建立一种职权与职责的顺利流程,形成一种从上到下的正式关系层系。这种分级链的原则是一种重要的原则,因为它不仅确定了上级和下属之间的职权与职责的关系,而且也制定了正式沟通和制定决策的界线。 职权和权力的指挥统一的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下属人员只向给他工作指示的上级汇报工作。因为没有一个人可以同时为两个上级很好地尽责,所以这个原则的实质就是说一个下属人员应该接受一个上级所委派的职责和职权,并且只能对这个上级负有责任。 对指挥统一的概念有一些正当的理由: (1)在指令下达的界线内尽可能地减少重复和冲突。 (2)因为一个人只能对一个上司负责,所以减少了混乱和推诿。 (3)因为上级对工作的完成负有最终的责任,所以防止了职责的扩散。 (4)有助于改善上级与下属之间的沟通和增进彼此的了解。 职权来源
制度性的来源。管理职权归之于进行发布命令或指示的正式权力,这种权力完全是由于在组织机构中所处的地位所特有的,它的授予或撤消都是在组织机构内严肃进行的。总之,在这种情况下,职权来源同所在的特定制度相联系,这种制度依据在组织阶梯上所处不同地位而授予不同的职权。从广义上讲,职权实际上起源于我们社会的法律。 从属性的来源。要使职权行之有效,就要必须为下属人员所接受。因此,关键是要把职权同下属人员的接受概念联系起来,因为按照这个见解,如果职权所施加的对象不接受具有权威性的命令或指示,那也就不存在什么职权了。于是,职权要为下属人员接受,而不是社会法律所强加于人,这是职权的另一个来源。 管理职权不是专制的权力。事实表明,管理职权的有效性是有限的,这些限制包括由上层管理部门施加的各种限制因素和由于职权的重迭与重复所造成的权力冲突,以及下属人员的接受程度。然而,下属人员的违抗,并非否决或抵消了管理职权,而仅仅是限制了职权的有效性。 职权与职责的平衡 虽然,可能有充分的理论来证实职权与职责的平衡原则是正当的,但在实际上,这个原则常常为人们所违背,并且,在授予人们职权与职责时,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状态。令人遗憾地是,大多数管理人员和下属人员的职责,往往要比他们所具有的职权大得多,这完全是由以下原因所致:
(1)管理职责极少同时兼带有切实完成指派职责所必要的权力。例如,一个负责销售的工程技术人员,他不能强迫顾客来购买商品,但他仍对其销售区域的销售工作负有责任。所以,就他的这些任务,可能授予他极小的职权。 (2)职权不是专制性的权力,它始终为组织机构的政策和程序所限制,并确定了每一组织层次的职权界限。总之,在某些情况下,管理人员极少有或根本没有权力去指导人们的行动。 (3)经常发生违背指挥统一原则而超越下级的情况(即管理人员的上级直接要求管理人员的下属人员提供信息)。这种情况可能意味着剥夺了中层管理人员的部分职权,而只给他留下了职责。这种结局显然违背了职责与职权的平衡原则。 职权与职责的平衡原则是一种健全的理论原则。但实际上,它已为人们严重地违背着,从而,不知道这种组织原则是否还真正可行。假若可行,为什么人们总是最终具有比职权更多的职责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完全存在于人性之中。 (4)上级能授予多大的职权与职责呢?不管有效地委派职权应该相应地委派给职责的概念多么好,但是实践仍清楚地表明,这是一个最常为人们违背的一个概念,各种事情并不是按此概念所说的那样去实施的。 权力和权势的性质
权势是指管理人员通过建议或示范来控制人们的能力,而不是通过指挥命令的手段来控制人们的能力。权势的存在并不是借助于上级与下属人员的正式关系所形成的,而是靠某人无意识地表现或表明的行为模式,在影响与使人们效仿的过程中形成的。 权力的定义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进行解释。它是一种控制人们行为的能力,或者是一种使人们有所失意的能力,或者是一种对不顺从他的人蒙受一定代价的能力。不论哪种情况,在解释上都有一种消极的涵义。 □ 权力与职权 令人遗憾的是,许多管理人员易于将权力与职权相混淆。至少在权力与职权这两个概念之间有着两个主要的差别。一是职权是一种权力,而权力则是一种能力。这实质就是说,一个人可能有职权,如果他不能有效地运用他的职权,那他就没有权力。例如,软弱无能的管理人员或谨慎拘泥的“好好先生”,常常没有能力发布命令或训导或抨击人。这是大家熟悉的例子。 职权与权力这两个概念的另一个主要的差别,就是职权始终以权力为基础,而权力可以在没有职权的情况下存在。一般地讲,管理人员有基于权力之上的职权,而且他们为了使事情得以完成而有能力运用这种权力。在另一方面,一个管理人员可以具有权力和运用权力,但是他却可能没有职权。既然是这样,权力与官僚等级的权利或制度化的权力不同,它来源于多种来源,如个人专长或个人所具有的领袖般的超凡魅力。 对下属人员有多大权力
怎样确定对下属人员的权力大小呢?权力的大小至少与两种因素密切相关,从属程度和自选程度。下属人员的从属程度,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对下属人员所具有的权力大小。下属人员越依赖,那么,对下属人员的权力越大。例如,倘若下属人员领悟了管理人员控制着自己的工作晋升,发展前途乃至生活,那管理人员对下属人员所具有的权力就会得到很大的增长。如果下属人员注重于自己的选择,开发自己的技巧和设法保持自己为许多组织机构的欢迎程度,那管理人员对他所具有的权力就会大幅度减少。对下属人员而言,这是一个非常有力的策略,因为它减少了他对组织机构的依赖性,因此,组织机构对他的权力也相应地减少了。 权力的基础
在前面已经指出,职权总是以权力为基础的。那么,权力起源于下述来源的一种或几种来源: (1)强制性权力,是基于下属人员对其上级具有的惩罚能力的知觉之上。 (2)奖励性权力,是基于下属人员对其上级具有奖励能力的知觉之上。 (3)合法性权力,是基于下属人员对其上级具有的合法权利的信服之上。为使工作得以完成,这种权力应该为下属人员所接受。这种类型的权力也称之为“制度型的权力”,因为它源于管理人员在组织机构中的地位。 (4)诱惑性权力,是基于下属人员对其上级的盲目迷信,把上级看作一名具有超凡魅力的领袖的意识之上。 (5)专长性权力,是基于下属人员对其上级可能具有的有益于满足他的需要的特殊知识与专长的知觉之上。 职权与权力的责任
责任是运用职权所产生的一种义务。它是一种向上级汇报实现目标的情况的义务。下属人员对所指定的任务或工作负有责任,管理人员始终对其上级要求达到的成效负有责任。关键之处是管理人员可以给其下属人员委派职责和职权,但不能给上级委派责任。例如,虽然负责工程和研究工作的副总经理要给工程技术和研究与发展部门的经理委派职权,但是他仍要为成功地履行其工程和研究管理职能而对其上级——总经理负有责任。 在组织机构内的委派过程中,职责是由上而下地进行委派,而责任实际上是由下而上地进行承担的。其义务是为使工作得以完成而对上级负有责任,但不能把自己的义务委派给他人。这个概念被称之为“责任的绝对原则”。 分工与专业化的目标
从根本上讲,组织机构是一种实现目标的工具,所以必须先于组织机构的开发而系统地提出一整套目标。明确规定的各项目标,会使组织机构有一种明确的方向感,以便指导工作的实施和促进全面管理过程。如果没有明确的目标,不仅将使组织机构的工作盲目进行,而且也将丧失组织机构存在的理由。
经理化解与下属矛盾的心理学原则和技巧
□ 控制的幅度
围就越窄); 分工与专业化的分权与集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组织机构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集权与分权情况。因此,集权与分权的情况并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情况。分权的概念是一个具有相对性的概念。一个组织机构是不会完全集权化,也不会完全分权化的。一个组织机构内授予职权的程度是一种衡量该组织机构职权分散程度的标准。同样,一个组织机构的分权或集权的程度取决于该组织机构所涉及的职能与活动的性质。集权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同表642所提出的分权情况完全相反。要在这两种情况之间进行一种选择,一定要估量和评价这两种情况的优劣。 有利因素 不利因素 2 分散制定决策的权力可能阻碍创新的采用 3 失去控制 4 成本的考虑5 可能鼓励各部门之间的竞争和增加冲突 6 专心致志于工作成就和成效,可作导致过分注重于短期效益而忽视组织机构的长期目标
分工与专业化的委派
作为一名管理人员的任务不是自己亲自做工作,而是通过他人使工作得以完成。或许管理人员自己可以出色地完成某一、二项任务,但他不可能同样完成所有的事情。委派是供管理人员支配的最为有用的手段之一。它也是一条合理的组织原则和管理原则。如果不能委派,就不能通过他人使事情得以完成。当然,也就谈不上管理了。 委派可以解释为一种组织过程,即把职权从上级向下属人员传输的一种过程。有许多充分的委派理由,包括:给下属人员委派重要的任务,使他们有机会进行训练和技巧的开发与发展;委派有效地加强了与下属人员的沟通;委派给下属人员参与制定决策的机会,从而产生一种为把这些决策诉诸于行动的约束;委派给管理人员做他本应为组织机构做事情的机会,即有机会进行管理。 直线职权的职能、辅助职权的职能
直线职权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有两个方面的定义。一是直线职权是一种给予上级指导其下属人员工作权力的命令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讲,直线职权是一种为了实现组织机构的目标而发布指令的权力。因此,管理人员是直线组织机构的一部分,并依次服从于其上级的指挥。如图643所示,工程、制造和销售部门的管理人员是直线组织机构的一部分,是对其下属人员有指导职权的直线管理人员,并且也要对副总经理负有责任。二是直线职权主要集中在组织职能的类型上。区别直线与辅助关系之间的标准在于所实施的职能直接对实现组织目标作出贡献的程度。因此,直线职能是那些直接与实现组织机构的目标有关的职能。那么,辅助职能就是那些与实现组织机构的主要目标没有直接关系的职能。 如上所述,辅助工作职位对实现组织机构的主要目标不担负直线的职责。辅助管理人员向直线管理人员提供各种数据和信息,这是依赖于他们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专长和某些精通的有效技术与尖端技术。这些信息对制定决策和控制直线工作都是有价值的。这里要记住的重点是,辅助管理人员的职能是给直线管理人员提建议、咨询、意见和推荐行动方向。但是,他以对直线管理人员没有职权为特征。 经理处理与下属之间冲突的方法
领导者对下属实施领导,是一种法定的权力。这种权力规定,领导者应该按照一定的目标、任务、标准、程序等,去要求下属做什么、怎么做,并规范下属的行为。由于领导者与被领导者是一对矛盾,所以二者之间有时难免会发生冲突。 领导与下属发生矛盾冲突的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有领导者自身素质的缺陷,有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的不当,有交换、协调、沟通不及时,有在利益处理上的不公正等等。由于上述原因,领导与下属之间发生某些矛盾是正常的,有时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怎样处理这些矛盾与冲突。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应该注意: (1)公正。这是领导者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它要求上级领导在处理与下级关系时公平合理,不偏不倚,一碗水端平。 (2)平等。这是上下级关系的基本要求。这里既要警惕权力效应,反对“有权就有真理”;也要警惕地位效应,反对“官大一级压死人”。如果领导者由于地位的优越、权力的拥有,不尊重下属,轻视下属的人格、劳动、作用等,并总是以高人一等的身份出现,盛气凌人,那么久而久之,冲突是势在难免的。 (3)信任。信任往往是和授权联系在一起的。上级越是信任下级,越愿意授权给下级,而下级就越尊重上级,使上下级关系处于一种良性循环之中。特别是对那些能力强、有主见、自信自重的下属,领导可以放手让他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工作,使之产生因领导充分信任和器重而获得的自豪感,更加积极主动地工作,从而避免因能力得不到发挥、信任感得不到满足而产生的隔阂与不满。当然,领导授权也不应是盲目的,而应遵循责权统一原则、适当控制原则、量力授权原则和相互信任原则。 (4)及时。应该说,上下级关系,双方都有责任。如果只有一个方面的主动性与诚意,而没有对方的积极性与配合,其结果就可能是难以协调。一般说来,无论是领导者或下属,主观上都希望与对方建立良好的关系,希望消除误会与隔阂。但在客观实践中,却常有上下不和,彼此争斗,旧隙未弥,新怨又添,虽两败俱伤而不肯罢休的状况。其重要原因之一,是上下级关系的沟通不及时,不主动,往往只有一个方面的努力,而对方则意气用事,消极处之,待对方醒悟,再寻弥补时,这一方又早已心灰意冷,另生他念。由“一头热”变成“两头凉”,结果双方愈闹愈僵,不可收拾。 分工与专业化的工作设计和任务专业化 组织中下属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的原因 (3) 由于信息沟通不良造成的冲突。一个组织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信息沟通渠道(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彼此之间又互不通气,从而容易造成冲突。 (4)由于个人的本位主义思想造成的冲突。组织中每个成员都在一定的部门、岗位上工作,在处理问题上有时首先想到的是本部门、本岗位的利益,而对组织整体利益或他人利益考虑较少,这样不同部门或岗位上的成员就可能产生冲突。 (5)由于人的心理行为习惯的差异造成的冲突。人的心理行为习惯多种多样、各不相同。比如有的人性情温和,有的人性情暴躁;有的人性格内向,有的人过于外向等等。当不同心理行为习惯的人相处或共事时,有可能引起冲突。 (6)由于工作竞争引起的冲突。社会中普遍存在着竞争的现象,组织中成员之间也有竞争。正常的竞争能促进成员积极向上,奋发图强。但如果过于片面强调竞争,不注意处理好相互合作的关系,可能会引起成员间的冲突。 解决组织中下属成员间冲突的方法 产生部门矛盾的原因 群体冲突理论与冲突解决方法 (2)仲裁解决法。在双方争执不下时,由领导或权威机构经过调查研究,判断孰是孰非。
(3)权威解决法。有时对冲突双方很难立即做出对错判断,但又急需解决冲突,这时就需要由权威人士(机构)做出并不代表对错的裁决。但裁决者应负起必要的责任。 (4)调整政策法。如果是在工作或分配上确有不合理之处,就需要调整政策,使之合理,这样才能使冲突得到良好解决。 (5)另寻出路法。冲突双方各有某些道理,但又都有明显不足,这时就要考虑寻找别的途径。 (6)暂缓解决法。有些问题双方存在冲突,但一时又难以断定是非,如果不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不妨先放起来“冷却”一下,暂缓解决 (7)求同存异法。这一方法尤其对于解决“鸡毛蒜皮”一类的冲突有必要。就是对解决重大问题的冲突,也有积极作用。冲突不应只是对立,还应相互启发,相互谅解和让步。 对于带有一定破坏性的组织冲突,处理办法最关键的是防患于未然。即预防为主,及早预测,及早发现,及早解决,不使之加剧、升级、恶化,造成大的损失。这就需要灵敏的信息、深刻的观察、正确的判断、恰当的方法。那种麻木不仁、推诿扯皮、官僚主义的作风是十分有害的。 一般说来,冲突预后有两种可能性:即或者激化,或者解决。具体地说,冲突的结局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克服一方,或一方服从一方。冲突双方经过斗争(谈判、裁决、投票表决等),一方被证明(或裁决)为正确(或可取),则居主导地位;而另一方则服从之。 (2)双方僵持不下,继续维持现状。冲突的双方,或势均力敌,或分歧太大,或互不相让,一时解决不了,就有可能僵持下去,另寻时机解决。 (3)双方意见各有道理,不易统一,也不宜统一,可各自保留意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实践中解决。时间和实践或许证明,双方的意见并不互不相容,都是可行的。 实质上,冲突的出路只有一条,那就是解决问题。因为,矛盾激化的最后,还得解决;双方僵持不下,坚持下去,也不是长久之计,最终还要找出解决的方法。所以,冲突一经发生,就要想方设法予以解决。至于用什么办法为佳,那要看领导者的水平与艺术以及有关条件;至于什么时候能解决问题,那就要看时机了。 经理处理部门之间矛盾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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