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论”批判

 余元洲 2007-08-03

[摘要:大卫.李嘉图的相对优势或比较优势律理论以参与贸易的一方具有全面的绝对优势而另一方则处于全面的绝对劣势地位为前提。这个前提是不存在的。在贸易政策上,比较优势说也没有什么科学性、可行性和积极性可言。毋宁说,它是一种企图使强国、富国相对于穷国、弱国永占上风的错误理论和政策主张。因此,必须对其加以批判,并彻底抛弃之,而以潜在优势律理论和政策取而代之。

关键词:批判 比较优势 潜在优势律

作者简介:余元洲,男,1955年生,河南信阳人,文学学士、经济学硕士、法学博士和出站博士后,现为江汉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AbstractDavid Ricardo’s Law of Comparative (or relative) Advantage is based upon the pre-assumption that one of the parti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has all-round absolute superiority over its partner and the latter is completely inferior to the former in every respect. This pre-assumption, however, is wrong, for it does not exist at all. As for its implication in light of trade policy, neither is it scientific nor feasible, nor positive in any sense. Rather, it is an incorrect theory and policy exposition, which might keep the inferior under the superior forever, had it ever been adopted by anyone who believes in it. Therefore, we must criticize it mercilessly and throw it away without hesitation and, meanwhile, replace it with a new one, that is, the Law of Potential Advantage.

Key wordscriticism, comparative advantage, law of potential advantage

About the authorYU Yuanzhoumale1955-born in Xinyang county of Henan Provincea Bachelor of Arts, Master of Economics, Doctor and once a Post-doctoral Research worker of law, now an associate professor in the Politics and Law School of Jianghan University]

 

 

一、     引论

(Introduction)

 

十几年前,1994618日,我在《经济晚报》(理论版)“理论之树”栏目发表了一篇题为《潜在优势律:(一种)以发展为导向的新国际贸易理论》的短文,抛出了自己关于国际贸易理论的新见解。1998年夏,当我博士后出站来到九江对岸的湖北黄梅小池镇政府工作并参加当地的抗洪斗争时,收到经由武汉大学展转寄来的稿费单,说是我的这篇短文发表当年就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载了。但到今天,我依然未收到人大方面的杂志样本,不知到底转发在哪一种名目的哪一期上。由于这两次发表均未引起学界注意,故不揣冒昧,再次将其抄录如下,以便于读者批评指教:

 

国际贸易理论是理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英国古典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很早就将国际贸易与一国经济的增长和发展联系起来,但是迄今为止,国际经济学界还没有产生一种以发展为导向并真正能促使一国经济“脱贫致富”、从不发达状态走向发达的国际贸易理论。第二次大战之后形成体系的发展经济学,曾经提出过“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两种不同的发展战略,且都是服从和服务于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的,但它们都属于发展经济学的范畴,而不是属于国际贸易理论的范畴。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说”,大卫.李嘉图的“相对优势说”,李斯特的“适度保护说”,赫克歇尔—俄林的“资源秉赋说”以及近年来国际经济学界重新思考贸易理论所提出来的种种学说,确是属于国际贸易理论的范畴,但除李斯特之外,也没有一种真正以发展为导向的贸易理论。李斯特的“国民经济学”(国家经济学)确实是为德国的发展和崛起服务的,但他所提出的适度贸易保护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的今天,在国际经济越来越一体化,而“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自由主义”却依然在两军对垒的情况下并没有令人满意的说服力。现实需要一种新的理论,一种能够使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自由主义相互兼容而不是相互对立的国际贸易理论。笔者的“潜在优势律”一说,就是在此背景下形成和提出来的。

什么叫“潜在优势律”呢?所谓“潜在优势律”(The law of Potential Advantage),是说作为国际贸易基础的国际分工,不仅可根据各国所具有的明显优势来确定,而且应根据各国所具有的潜在优势来确定。显然,这是关于国际贸易的新的说法。根据这一说法,当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国际分工中没有发现自己明显的绝对优势时,当务之急不是像大卫.李嘉图所建议的那样轻而易举地承认自己在所有方面都处于绝对劣势,并在此前提下寻找所谓的“相对优势”(即那个所有劣势中不那么“劣”的方面)作为分工给本国的专业领域,而是相反地,千方百计地去寻找、发现和选择自己可开发的潜在的优势产业或行业作为本国、本地区赖以发展的重点和战略方向。

作为一种贸易理论,“潜在优势律”之说是与著名的李嘉图“相对优势律”之说相对立的。相对优势律的前提,是参与国际分工的双方(暂且假定只有两个国家或地区参与国际贸易之分工)必有一方处于全面的绝对优势,而另一方则处于全面的绝对劣势。在此前提下,作为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处于全面绝对劣势地位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劣中选优”,才有相对优势可言。相对优势律理论为扩大交换和贸易的范围或规模提供了理论依据。其积极意义在于,从理论上论证了即使一方(一国、一地区、一单位、一个人)与另一方(另一国家、地区、单位或个人)绝对地说“一无是处”,也可通过分工、交换或贸易取得比不分工、不交换、无贸易情况下更大的利益。但问题恰恰在于,这个假定的前提并不存在,或者至少不一定存在。相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那些看起来“一无是处”亦即处于全面绝对劣势地位的一方,如果静下心来认真分析并通过实践去反复摸索和寻找的话,必能发现自己并非真的“一无是处”,而是也有自己独特的优势领域,并且不是所谓的“相对优势”,而是“绝对优势”——这种绝对优势,要么是显性的,要么是隐性的。后者,就是我所说的“潜在优势”。

潜在优势律的现实依据和应用价值是显而易见的。从历史上看,德国赶超法国,美国赶超英国,……以及其他许多“后进”赶超“先进”的国家和地区,都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摒弃李嘉图“比较优势说”而按“潜在优势律”定理行事(虽然那时尚无“潜在优势律”一说,只有此说的客观基础即“潜在优势律”本身存在并发挥着作用)的结果。比如,假若美国按照李嘉图先生所开的药方,承认自己在一切生产领域即所有的产业、行业和部门都处于绝对劣势,并在此前提下与他国(英国)进行国际分工和贸易,那么,很可能,直到今天,山姆大叔还是一个二流(甚至三流)的国家。

所以,我认为,相对优势或比较优势律之说客观上是一种使富国长富、穷国长穷的学说,是为不合理的经济现实辩护并加以美化的学说,是国际愚民主义性质的经济理论和贸易理论。相反,笔者提出的“潜在优势律”,才真正是促使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摆脱不发达状态、走上脱贫致富之路的说法,是为落后者赶超先进服务的说法,是一种新的以发展为目的和导向的国际贸易理论,如果能够称得上理论的话。

 

以上是我那篇短文的全部,除个别地方的文字表述有所调整外,基本上是照抄照录。因确实为下面的讨论所必需,故请读者海涵原谅,勿以自我抄袭论罪。

此文发表并经转载后,之所以一直未受到学界同仁的关注和重视,是不无原因的。其最大的原因,就在于虽对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说”有所否定,但并未从根本上加以批判,致使其影响不减、地位依旧,甚至比以前更加牢固。

在西方,经济学家中广泛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说是有一次,有人问诺贝尔奖得主保罗.萨缪尔逊能否从所有经济学原理中指出一项最有意义的成果,萨缪尔逊不假思索地脱口而答,曰:(The Law of ) comparative advantage,即“比较优势律”。[1]

此事使我清醒地意识到,要使国人和世人真正认识李嘉图比较优势或相对优势律理论的谬误,并消除其影响,还要付出很大努力。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在上述短文已打开缺口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战线、扩大战果,力求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     李嘉图“比较优势说”问题何在?

(Why do we say Ricardo’s Theory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 is wrong?)

 

大凡读过国际贸易理论书籍的人都知道,李嘉图“比较优势说”立论的前提、根据或基本假定是:参与国际贸易的双方,必有一方在所有领域、所有方面都居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而作为其贸易伙伴的另一方则在所有方面、所有领域都是处于绝对的劣势。只有在这种假定的条件下,所谓的“比较优势”,即绝对劣势下的相对优势,才有意义。

前面的引论中,我已对此表明了态度,但是不够坚决,亦未充分说明理由 ,遂使此论依然猖獗地到处流行。

那么,到底有没有,或者,是否可能会出现一方居全面的绝对优势而另一方却处于全面的绝对劣势这样的情况呢?这里,我的回答是:No, absolutely not!(绝对没有!)

首先,静态地看,假定生产的深度、广度或个人(以发展为导向的贸易理论对个人制定“人生发展战略方针”亦有一定启发意义,故尔在此顺便提及——余注)的专业领域、范围是既定的(definite),那么,从中也可以发掘出尚未发现的某种优势来;假定生产的深度、广度或个人的专业领域、范围是非既定的(indefinite),那么,就更可以开拓出有优势的新境界。就现实中的情况来看,前一种假定基本上不存在,或仅只在极有限的意义上存在,而后一种假定并不是什么假定,而是实实在在的现实,因为生活本身每天都在开辟自己新的天地,广阔无垠,永无止境。

其次,加进一个时间因素,动态地看,则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各国、各地区、各企业和(或)个人发展的不平衡——从哲学上说,这种不平衡是绝对的,而平衡或大致平衡则是相对的——,新的绝对优势之出现就更是无庸置疑的。这里,虽然“发展不平衡”可能是有人有意无意地运用“潜在优势律”谋求发展(而另一些人却不这样做)的一种结果,但也可以是潜在优势显现和被抓住之因,因为,毕竟,发展不平衡会在旧格局中撕开口子,从而有机会使先前被掩盖着的许多方面展露出来。

其三,再加进去一个技术因素——技术进步,这个因素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将强者与弱者、先进与落后者重新置于大体相同的新起跑线,从而可使后者借助于“后发优势”乘势而上,赶超前者。这是已被古今中外无数事实所一再证明了的真理,也是一个客观规律,它使强者永占优势的企图和理论一同破产。

总之,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存在一些国家、地区、企业或个人在所有一切方面都绝对优于另一些国家、地区、企业或个人的情况,总有“缺口”,总有“漏洞”。这些“缺口”和“漏洞”,就是后者(弱者)的长处或可利用之处,即使在显在形态上一时不容易看得出来,也会在潜在形态上实际存在着,问题仅在于怎样去发现、发掘和开发、利用它们罢了。

由此,我认为,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律理论,说得轻一点,是一种纯粹抽象的理论假说;而说得重一点,则完全是误导人的错误理论,是地地道道的伪科学。因为,第一,它所假定的前提是不存在的;第二,它一旦真的被人采用,就会使暂时处于落后境地的国家、地区、企业或个人永无翻身和出头之日,亦即,使不合理的现状和格局长期化、凝固化、永久化;第三,所有历史上先后崛起的经济大国、富国、强国和强人等都不曾采用此种理论,相反地,正是有意、无意地摒弃此说教的结果,而其中的由盛转衰者虽原因很多,但显性优势耗尽之后未能及时找到新的潜在优势加以开发则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原因。

    以上是从理论方面讲的。现在,让我们从现实角度考查一下,比较优势说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究竟如何。

前已说过,比较优势律之说暗含的前提是一方相对于另一方处于全面和绝对的优势地位,另一方则处于全面和绝对的劣势地位。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在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的情况下,后者如何能在市场上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竞争呢?须知,在所有方面都处于劣势的一方,其所有产业、行业之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必然地成本都比另一方要高,因而根本无法参与竞争。当然,我知道李嘉图要说的意思是:正因为如此,所以必须要进行国际分工,即要求那个所有方面都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一方,放弃“强中之弱”(即所有优势中不是太强的优势领域),而将其让给那所有方面都处于劣势地位的另一方去专职生产。其逻辑思路是:假如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进行贸易的话,一方的“强中之所弱”,必是另一方的“弱中之所强”。于是,二者“互补”,各得其所;天衣无缝,尽善尽美。

但是,我认为,现实中的情况并不是这样。

首先,世界上并不是只有两个国家,而是有许许多多各不相同的国家和地区,且这些国家和地区又不是只有一家企业在生产某一种类别的产品和服务,而是各国、各地区为数众多的企业在一个相当开放的国际市场上相互竞争。因此,不仅处于全面绝对优势的一方不会心甘情愿地让出自己的优势领域(即使政府愿意,企业也不一定会听从其旨意),而且,即使能让与,另一方也不一定能正好接住,很可能是落入他人之手。

其次,同样由于世界上不只有两个国家存在并发生着贸易关系,强者一方的“强中之弱项”也就不一定是弱者一方的“弱中之强项”,而很可能是后者(即前者之贸易伙伴)的“弱中之弱项”。这样的话,让给对方去生产就没有任何的积极意义。

其三,现实中的国际分工是竞争市场中形成的分工,而不是计划当局分配给的分工;即使各国可以通过一定的政策工具对本国企业和境内企业加以引导,也无法在全球范围内对所有国家都强行规定每个国家的企业都只能生产哪一类别的产品和服务。在这样一个多元参与的竞争市场上,受眼前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得无论是强者对弱者永占“上风”(英语称为“上手”upper hand)的企图,还是弱者求生存、求发展的本能,都不会听从或臣服于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律”。因此,此说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非科学的,也是完全脱离现实和不可行的。

当然,如果我们将当今世界的所有国家按其不同发达程度分为两个大组的话,那么,确实可以看到,其中的一组(发达国家作为整体)是有从某些产业或行业领域主动撤出的情形,其所撤出后留下的空白也确实有不发达国家主动进去捡起来如获至宝的现象。这也许是李嘉图“比较优势说”唯一得到应用的例证。但是,我要说的是,发达国家让出某些高耗能、高污染、高代价而低技术、低附加值、低收益的“三高”、“三低”型产业或行业领域,正是其甩掉包袱和责任并借此将不发达国家更狠地踩压在脚下的“一石两鸟”之举。我们一定要擦亮眼睛看看清楚,绝不能为赚几个小钱而饥不择食、上当受骗。

 

 

三、不同贸易理论的政策含义

(The implications of various international trade theories in light of policy)

 

亚当.斯密的贸易理论是“绝对优势说”,其在政策上主张自由贸易是理所当然的。因为,既然参与贸易的各方都是按照各自的绝对优势进行分工的,那么,当国家奉行不加干预的自由主义贸易政策时,交易各方当然都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益或好处。

赫克歇尔—俄林的“资源秉赋说”,与贸易自由主义政策有天然的联系。因为,不同的秉赋意味着不同的天然优势,并且是绝对的,不是相对的,而绝对优势是不会、也不可能惧怕自由竞争的。

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说”,也是主张自由贸易的。但它之所以主张贸易自由,不是因为大家都有不怕竞争的绝对优势(依亚当.斯密的理论),或者天然优势(依赫克歇尔—俄林的理论),而是因为在一方拥有完全优势而另一方并没有任何真正优势的情况下,国家袖手旁观的“不干预政策”可以给予强者蹂躏和宰割弱者的自由,而弱者只有听任强者蹂躏和宰割的份,没有、也不可能有摆脱痛苦境遇的能力,因而也没有任何其他的出路或选择余地。显然,这样的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强盗逻辑。

与此不同,我的“潜在优势律”之说在政策主张上是适时适当的贸易保护与审时度势的参与竞争两相结合的“积极主义”贸易政策(The activist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r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policy of activism),其要义是要求国家对具有潜在优势的产业、行业、部门和企业给予积极的帮助和扶持,并随着其成长壮大而适时采取适当步骤经过江河湖泊锻炼之后将其推到国际经济的汪洋大海中参与竞争。这与李斯特的“适度保护说”以及相关的“幼稚产业说”有一定相似之处,但也有着很大不同。此种不同,最主要的是,“潜在优势律”的着眼点在“潜在优势”上:作为贸易理论,重在潜在优势的分析、寻找、发现、发掘和开发、利用;而作为贸易政策,则将重点放在对此种产业、行业、部门和企业的扶持、帮助上,既不是简单的保护而已,更不是对任何的幼稚产业(不管有无潜在优势)都给予其所希望的政策保护。

显然,“潜在优势说”无论在理论还是政策上,都与李嘉图的“相对优势”或“比较优势说”直接相对立,是其克星和取而代之者。其所具有的优点和长处,也是现有其他贸易理论及政策主张所没有的。正因为如此,笔者才“敝帚自珍”,并于十几年之后的今天又重新拿出来请学界同仁鉴别、评判。在此,我真诚地希望能够看到对本篇拙作的批评文字,即:《对余元洲〈李嘉图“比较优势论”批判〉的再批判》。若此,幸甚!

———————————————————————————————————————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