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女孩治感冒丧命 父母冻尸两年讨说法2007-12-04 00:16:40 来源: 新商报(大连)
新商报12月4日报道 17岁女孩张艳因 治个感冒治丢一条命 2005年12月26日上午,17岁的瓦房店女孩张艳因患感冒,和男朋友来到杨某开办的西医外科诊所就诊,杨某在没有询问张艳过敏史且使用克林霉素指征不充分,也没有对药品的毒副作用作出交待的情况下,为张艳输入克林霉素、病毒唑、赖氨匹林,安痛定和地塞半松等药品,整个诊疗过程没有建立门诊病志也没有按规范开具处方。 当天下午,张艳脸上出现红色疹子且 药物过敏患者死亡 当日19时40分,张某进入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院没有充分向张艳或家属交待不良预后。 21时50分,张艳又转入大连医科 第二日零时45分,张艳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 冻尸两年苦等鉴定结论 张艳的猝然离世对她的父母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为了找出导致女儿离世的真正原因,张艳的父母决定将女儿的尸体一直存放在大连市公安局法医 诉讼中,案涉医疗行为经大连市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杨某开办的诊所和金州医院共同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鉴定书指出,患者出现过敏性休克后,就诊时间迟晚,一定程度上导致不良预后,患者本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诊所违反诊疗 西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首次对张艳诊疗过程中,没有建立门诊病志,没有按照规范开具处方,没有询问张艳过敏史,在使用克林霉素指征不充分而且对该药品使用的毒副作用物交待的情况下使用克林霉素,杨某的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 金州医院未做严格监护 法院认为金州医院在接诊后虽然对张艳进行了 大医一院在接诊时,张艳已经处于休克终末期,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该院给予了积极治疗和 最高限额判赔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本案患者张艳正值花季之年,它的死亡给两原告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深重而久远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确定的最高赔偿年限予以确定,总额为80100元。 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张艳的父母医疗费等物质损失3920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50元;被告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艳的父母医疗费等物质损失3920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50元。 (本文来源:新商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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