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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廉政网---姜堰:建立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制度

 徐徐读书 2009-03-17
姜堰:建立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制度
发布日期:2007-05-09 17:09:52
阅读次数:40
  主要思路及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一把手”权力的运作,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在全市各镇、市级机关各部门推行“一把手”(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简称“四不直接分管”)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领导机构。由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参加,负责对各单位推行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监督检查。健全完善制度。各单位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民主议事制度、大宗物资采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重大事项决策实行票决制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确定分管人员。各镇、各单位一把手提名,经集体研究确定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工作的副职,并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分管财务的副职不得同时分管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分工确定后,一年内一般不得调整,满三年视情况进行轮换。如遇特殊情况确需重新调整分工的,需向市纪委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实施民主监督。各镇、各单位建立由一把手担任组长,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担任副组长、单位干部职工代表参加的监督小组,加强对分管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民主监督工作要与分管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同步实施。监督小组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定期对分管负责人批报的票据进行审核确认,对未按制度办理或超越权限办理的事项可行使否决权,对具有重大过错的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具体实例及成效: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制度的施行, 建立了“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分权制衡,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权力约束机制;有利于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从制度上、机制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保护领导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有利于领导干部从具体、烦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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