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
人事、财务、基建和物资采购工作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东纪发[2007]16号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区委各部办委,区直国家机关各办局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区直机关纪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关于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和物资采购工作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东宝区纪委 东宝区监察局 2007年9月24日 关于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 基建和物资采购工作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一把手”权力的运行,强化“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精神,在全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实行“一把手”(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物资采购(以下简称“四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试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民主监督、集体决策、公正公开”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权力约束机制。 二、健全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分管人事、财务、基建、物资采购工作的副职,由“一把手”提名人选,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凡属人事管理、大额资金使用、基建工程、大宗物资采购等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三、人事工作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干部选拔任用和人事调配工作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防止“一把手”在人事工作中“一言堂”现象的发生。 四、“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后,对单位财务运行情况,分管副职要定期向全体班子成员报告,及时向全体干部职工公开公示,接受民主监督。 五、物资采购、基建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东宝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各地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六、建立由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担任组长,单位干部职工代表参加的监督小组,加强对分管副职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对分管副职未按制度办理或超越权限办理的事项可行使否决权或实施责任追究。 七、各地各单位“一把手”是落实本意见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四不直接分管”制度。“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和物资采购工作后,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管,既要分权、制权,又要防止监督失控。分管人事、财务、基建和物资采购工作的副职,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慎重用权,主动接受监督。各地、各单位纪委(纪检组)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把手”落实“四不直接分管”制度情况。 八、各地各单位执行“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制度的情况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违反规定,直接或变相直接分管的“一把手”,要严肃追究其纪律责任。 九、本意见(试行)由中共东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源头治腐 制度建设 意见 中共东宝区纪委办公室 2007年9月24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