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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

 呆呆蛇 2012-12-25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
  “末位表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政一把手,包括乡(办)、区直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长期由副职主持工作的,同样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个不直接分管”具体事项是指: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末位表态”具体事项是指:在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上,党政一把手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或全体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第二章  分工、职责、权限
  
  第五条  党政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工作,经集体研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领导具体分管。
  第六条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届时,由分管领导提交工作讨论方案。讨论中,“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其他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一把手”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探索“三重一大”事项的票决制度,遵循“按程序办事、充分酝酿讨论、一人一票”的原则,确保民主集中制得到贯彻落实。
  第七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第八条 
  实行“五个不直接分管”,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主要领导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副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地开展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副职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涉及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的工作事项,属一般问题的,由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报分管副职同意后,执行落实;属重要问题的,经分管副职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落实;属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执行。一般问题、重要问题和重大问题的界限由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界定。
  
                第三章  制度建设、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相关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加强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从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存在的薄弱环节入手,组织查找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和外部环境风险,按风险发生几率或危害损失确定风险等级,深入开展腐败风险教育,有针对性地制定预警防控措施,形成职责明确、程序严密、运行科学、管理有效的防控工作模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主要领导要加强对分管副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分管副职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在班子成员会上进行汇报。
  第十四条 
  结合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对“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等要通过一定方式在本单位公开。同时,对工作运行情况要即时全面向本单位或社会公开公示,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主要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未落实“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规定的;
  2.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后果的;
  3.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第十七条  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超越工作权限,擅自作出处理的;
  2.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干部人事、财务、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乡(办)党委、政府,区直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川汇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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