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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廉政网――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的实施办法

 徐徐读书 2012-08-02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0-04-16 来源 : 抚州市纪委 字体:   
 

 抚纪发〔20109

中共抚州市纪委   抚州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2010531日前报市纪委、市监察局。

中共抚州市纪委

抚州市监察局

201049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正职

“四个不直接分管”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抚州市加强对县级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包括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含二级局和下属单位)、各人民团体的党政主要领导。由副职主持工作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个不直接分管”具体事项是指: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工作。 

第二章 分工、职责、权限

第四条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工作,经集体研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领导具体分管。

第五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第六条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主要领导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副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地开展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副职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涉及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的工作事项,属一般问题的,由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报分管副职同意后,执行落实;属重要问题的,经分管副职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落实;属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按照《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抚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一般问题、重要问题和重大问题的界限由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界定。 

 第三章 制度建设 风险防范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相关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所涉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应送财政、组织人事、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部门审核后执行,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加强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从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存在的薄弱环节入手,组织查找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和外部环境风险,按风险发生几率或危害损失确定风险等级,深入开展腐败风险教育,有针对性地制定预警防控措施,形成职责明确、程序严密、运行科学、管理有效的防控工作模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主要领导要加强对分管副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物资采购等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分管副职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在班子成员会上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 结合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对“四个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等要通过一定方式在本单位公开。

第十四条“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贯彻落实,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财政、组织人事、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部门加强配合。

第十五条 派驻(出)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制定具体的监督办法,对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的开展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监督情况每半年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未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每年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一次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主要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1、未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规定的;

2、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后果的;

3、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第十七条 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1、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处理的;

2、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干部人事、财务、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意见。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抚州市纪委、抚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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