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农村基层组织名称的演变

 AQ网图 2009-06-14


农村基层组织名称的演变

黎人忠


农村今天基层组织的名称叫村、组,它是由古代的邻里、保甲和现代的生产大队、生产队、农业生产合作社等演变而来。拙文拟将此史料作一试析,诚望方家指正。

古代农村基层组织

邻:本谓之近也。周时始作基层组织单位之一。邻小于里。《周礼·地官·遂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尚书·大传》:“五家为邻,三邻为朋,五邻为里。”邻设邻长。邻长是干什么的,有何职权?《周礼·地官·邻长》记载:“邻长掌相纠相受”。贾公产疏:“邻长,不命之士为之,各领五家。使五家有过,各相纠察,宅舍有故,又相容受也”。《汉书·食货志上》:“邻长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级,至乡而为卿也”。由此而知,邻长虽名为官,实属吏职,仅仅掌握一邻之中互相纠举及收容安置之事。

邻这个古代基层组织单位,并非只以五家为邻而不变更,也有以四家、八家为邻者。《尚书·大传》卷四:“古者处师,八家为邻,三邻为朋。”《韩师外传》卷四:“八家为邻,家得百亩。”《晋书·地理志上》:“昔在帝尧,叶和万邦,制八家为邻,三邻为朋”。宋·李上交《近事会元·乡里邻保坊村》:“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令云,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邻为保。”《旧唐书·职官志二》:“四家为邻,五家为保”。

里:人所聚居的地方称里。里是古代社会地方基层组织单位之一。《诗·郑风·将仲子》:“将仲子兮,无论我里”。《传》:“里,居也,二十五家为里”。自周始置,后代因之。有二十五家、五十家、七十二家、八十家、一百家、一百一十家等为一里者。皆因里所居家数不一,或因地广人稀之故,时有变更。里设里尹。里尹乃古代地方下级小吏,掌一里之事。亦称里吏、里正、里君、里长、里胥、里宰等。明始专称里长。

春秋时一里八十户,以有治事才者为里正。北魏、北齐、随、唐皆因之。宋因前制,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淳化五年(994年),始令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明初国赋定役,丁夫出于田亩。洪武十四年(1381年)诏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五十家为一里。《管子·小匡》:“制五家为轨,轨有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冠子·王》:“五家为伍,伍为之长;十伍为里,里置有司”。七十二家为一里。《尚书·大传》卷二:“八家而为邻,三邻而为朋,三朋而为里。”八十家为一里。《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什一行而颂声作矣”。汉·何休注:“在田曰庐,在邑曰里,一里八十户”。一百家为一里。《礼记·杂记下》:“则里尹主之”。郑玄注:“《王度记》曰:百户为里”。《管子·度地》:“百家为里。”《后汉书·百官志五》:“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旧唐书·食货志上》:“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一百一十家为一里。《明史·食货志二》:“迨造黄册成,以一百十户为一里,里分十甲曰里甲”。《清史稿·食货志二》:“凡里百有十户,推丁多者为长”。《晋书·职官志》:“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其土广人稀,听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管子·小匡》:“择其贤民使为里君”。《汉书·食货志上》:“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

据《续增岳池县志·疆域志》记载:清代,岳池曾分为东关、西关、资马、富广四乡,编户翔凤、岳鸣、新城、新池坪、伏江、著修文、新修文、普同、东月、书台、姚市、新民、富贵等四十六里。

古代户籍编制

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古代邻里基层组织名称,逐渐演变为保甲的基层户籍编制制度。

保甲:是封建社会地主阶级专政用以统治人民的户籍编制。亦是宋代的一种兵役制度。北宋王安石于熙宁三年(1070年)推行保甲法,改募兵为保甲。其法是:十家为一保,有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有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有正副都保长。家有两人以上者,选一人作保丁,组成保甲。即俚语所说:“三丁抽一,五丁抽二”。保丁自备弓箭,演习武艺战阵。同保范围内如发生犯法事件,保丁须检举、揭发或追捕。南宋改五保为一大保,通选保正。明清两代相沿保甲编制。

保:古代户籍编制单位,历代有所不同。《隋书·食货志》:“即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资治通鉴·唐高祖武德七年》:“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四邻为保。”《宋史·兵志六》:“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清史稿·食货志一》:“世祖入关,有编置户口牌甲之令。其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所往,入则稽所来”。

甲:自宋以来,地方推行保甲制,甲为旧时户口编制单位。宋·胡太初《昼帘绪论·催科》:“以十户为一甲,一甲之中择管额多者为首。”清·恽敬《新喻东门漕仓记》:“坊图皆有十甲,甲有管首,管首如户长。”甲设甲长。每甲不必拘定五家十家数目。

民国时期保甲制度(户---乡)

国民党时期实行法西斯统治的基层政治制度。193281日,蒋介石在河南、湖北、安徽三省颁布《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其中规定:“保甲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实行各户互相监视和互相告发的连坐法,以及各项反革命的强迫劳役办法。1934117日,国民党政府正式宣布在它所统治的各省市一律推行这种法西斯的保甲政治制度。19356月,岳池实行联保制,全县47个联保,辖774保。1940年,实行新县制后,改联保为乡,全县曾达832保。

现代农村基层组织

村:农村基层组织单位之一。古今都有村级组织。《旧唐书·职官志二》:“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州县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资治通鉴·后汉高祖天福十二年》:“张令柔杀平阴十七村民。”胡三省注:“项安世《家说》曰:古无村名,今之村即古之鄙野也……隋世已有村名。《唐令》在田野为村,置村正一人,则村之为义明矣。”

1950126日,岳池县人民政府宣布废除保甲制,建立乡村基层人民政权,乡以下设村,村设村长。村以下设居民小组,小组设小组长。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建立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规模较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大。相当于村。特点是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取消了土地报酬,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建立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社员共同劳动,按劳力和土地多少进行分配,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仍归社员所有。相当于居民小组,是个体农民从劳动互助组走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1955年冬,全县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279个。

管理区:19589月,为贯彻《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全县建立58个以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即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原有的村为管理区,按营、连、排、班编制,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居住集体化。

生产大队: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颁布后,公社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管理区变更为以序数命名的生产大队,设大队长。生产大队是人民公社和生产队之间的一级管理机构。在人民公社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大队的生产、行政和思想政治工作。生产大队拥有部份生产资料,经营归大队集体所有的企业和福利事业。

生产队:生产大队下设的以序数命名的生产队,设队长。它是在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收益分配等的基本核算单位。

村民委员会:1981921日,县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地名标准化,对生产大队取消序数命名,一律按地名重新命名。19843月,改人民公社为乡人民政府,生产大队为村,设村长;生产队为农业生产合作社,设社长。1998年后,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设立村民委员会。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它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农业生产合作社更名为村民小组。

截止1998年,全县有43个乡(镇),861个村,6271个村民小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