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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金烨 2009-11-22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择人,宁缺勿滥"的原则,努力提升整体绩效。

第三条 办法所称临时用工,系指因解决工作急需,或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弥补人员不足而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

临时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

(二) 凡从事起重工、电工、焊工、司炉工、架子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和项目工区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四条 用工项目部与临时工应当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工程招用临时性辅助用工的审批。凡经考核录用的临时工,需到公司办公室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从业证书复印件备案。

办公室负责把录用信息急时报送董事长,以便其了解被录用临时工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项目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劳动合同所规定的生产或工作任务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服刑或劳动教养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工项目部不履行用工协议,损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二)临时工参军、升学的。

 第七条  用工项目部和临时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10天通知对方。

第八条  用工项目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 对临时工进行必要岗前培训和项目工区内场规场纪及安全教育;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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