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临时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择人,宁缺勿滥"的原则,努力提升整体绩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系指因解决工作急需,或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弥补人员不足而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 临时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 凡从事起重工、电工、焊工、司炉工、架子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和项目工区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四条 用工项目部与临时工应当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工程招用临时性辅助用工的审批。凡经考核录用的临时工,需到公司办公室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从业证书复印件备案。 办公室负责把录用信息急时报送董事长,以便其了解被录用临时工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项目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用工项目部和临时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10天通知对方。 第八条 用工项目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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