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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解《物权法》 - 法律快车知识

 昵称601866 2010-01-12

诗解《物权法》

法律固然十分重要,却也难免乏味枯燥。为使民众易于理解和运用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本人在工作之余,将该法的基本内容改写成易学好记的八字诗文,供感兴趣之人士学习或研究。全文如下:

(一)

民众生活物为基础,物上权利应有规定。

物有所归物尽其用,物权设立皆由于此。

物权是指对物享有,直接支配排他权利。

物权种类以及内容,要由法律来做规定。

本法之中所称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若有法律另外规定,权利也是物权客体。

物权类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物权,法律予以平等保护。

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主体都有发展权利。

初级阶段公有为主,鼓励支持非公经济。

物权行使物权取得,应守法律尊重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二)

物权若要得到保护,物权公示先行一步。

不动产的各种物权,国家实行统一登记,

属国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则无需此举。

不动产上物权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

都要依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没有效力。

申请办理此类登记,在不动产所处之地。

登记办法范围机构,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相关规定出台之前,地方法规可以先行。

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权属证明界址面积,

事项不同材料也异,如有不足仍需补齐。

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如有必要实地查看。

对申请人询问仔细,如实及时予以登记。

登记机构不得提出,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禁以年检各种名义,再次进行重复登记。

不得超出职责范围,进行其他无关行为。

签不动产物权协议,协议成立便具效力,

即使未办物权登记,不致影响合同效力;

而不动产物权效力,始于记载登记簿时。

该登记簿乃是作为,物权归属内容依据,

不动产的权属证书,为权利人物权证明。

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登记簿应当一致。

记载不一以簿为准,除非证明登记错误。

若是对物享有权利,或者具有利害关系,

对于相关登记资料,可以申请查询复制,

认为记载事项错误,并可申请更正登记。

之前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做此更正,

或能证明登记错误,登记机构应予更正。

该权利人若不同意,可将异议申请登记。

十五日内如不起诉,异议登记失去效力。

异议登记确属不当,所致损害应当赔偿。

当事人签买卖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协议,

为了将来物权实现,依约可以预告登记。

完成预告登记之后,没有登记人的同意,

将不动产进行处分,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该不动产已可登记,三个月内却未申请,

或者债权归于消灭,预告登记失去效力。

虚假登记损害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错误登记造成损害,也应赔偿受损他人,

登记机构赔偿以后,对致错人可以追偿。

不动产的登记费用,应当实行按件收取,

不得依照面积体积,或价款的一定比例。

(三)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自交付起产生效力。

特殊形态三类动产:机动车辆船舶飞机,

其上物权未经登记,不能具有对抗效力。

物权设立转让之前,权利人已占此动产,

法律行为生效之时,物权开始具有效力。

物权设立转让之前,第三人占该项动产,

转让请求返还权利,就可代替交付行为。

动产物权转让时候,约定卖方继续占有,

从该约定生效时起,物权开始产生效力。

法院仲裁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

导致物权以下变动:设立转让变更消灭,

文书或者决定生效,物权便会发生效力。

由于继承或受遗赠,从而合法取得物权,

自继承或受遗赠起,物权同时产生效力。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以使物权设立消灭。

事实行为成就时起,物权随即发生效力。

(四)
解决物权受到侵害,和解调解诉讼仲裁。

针对物权归属内容,这两方面产生争议,

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他人之物,权利人可请求返还。

出现物权受到妨害,或者可能妨害状况,

权利人可提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造成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失毁坏,

可被请求修理更换,重作或者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造成损害,权利人可请求赔偿。

其他形式民事责任,也可要求侵权者担。

保护物权诸多方式,可据情形合并适用。

引起行政刑事责任,侵权人要依法承担。

(五)

所有权人对物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在己物上有权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他物权人行使权利,不损所有者的权益。

法定专属国家之物,所有权禁他人获取。

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权限,

可以征收集体土地,他人房屋等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足额支付下列款项: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附着物与青苗补偿。

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农民今后生活。

征收单位个人房屋,或是其他的不动产,

保护被征对象权益,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如果征收个人住宅,应保障其居住条件。

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

国家特殊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严格限制将农用地,朝着建设用地转变。

不得违反权限程序,违法征收集体土地。

抢险救灾紧急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权限,

可以征用单位个人,所属动产或不动产。

被征之物使用完毕,应当返还被征用方。

被征后遭毁损灭失,应当给予损失补偿。

(六)

国有财产属于全民,所有者权国务院使。

禁止侵占私分哄抢,破坏截留国有财产。

城市土地水流海域,国防资产所有矿藏,

无线电的频谱资源,均由国家掌所有权。

森林荒地山岭草原,滩涂等类自然资源,

有的依法属于集体,除此而外归于国家。

下列资源或者资产,法定之下归属国家:

野生动物植物文物,油气管道公路铁路,

城郊土地农村土地,电力设施电信设施。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于直接支配的物,

可以占有使用处分,后者还能依法收益。

国家出资企业当中,出资人的职责权益,

由国务院地方政府,分别代为享有履行。

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相关机构及其人员,

应使财产保值增值,防止财产遭受损失,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依法追究。

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进行过程,

如果采取低价转让,擅自担保合谋私分,

造成国有财产损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七)

集体所有之物包含:土地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与建筑物;生产设施水利设施;

科教文卫体育设施;其他动产与不动产。

禁止侵占私分哄抢,破坏集体所有财产。

农民集体所有之产,全体成员集体共享。

以下事依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确定土地承包方案;内部土地对外发包;

个别调整承包土地;土地补偿款的支配;

出资企业所有权变;以及其他法定事项。

属集体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山岭,

所有权由分别所属,经济组织各自行使。

城镇集体所有之产,本集体享所有者权。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小组,

应当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集体组织与村委会,或负责人作的决定,

如果侵害成员权益,可请撤销寻求救济。

私人对其合法收入,生活用品自有房屋,

原材料和生产工具,享有所有者的权利。

不得侵占破坏哄抢,私人所属合法财产。

私人财产继承权利,国家依法给予保护。

国家集体私人均可,依法设立公司企业

以不动产动产投资,依照约定分享收益,

有权参与重大决策,选择企业的管理者。

各类法人对所属物,可依法律章程支配。

(八)

建筑小区业主权利,法律上有新的含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是权利总的表达。

即对专属部分可以,占有使用处分收益。

对于其他共有部分,共同享有共同管理。

业主行使专属权利,不可损害他人权益,

并且行为不能影响,所在建筑物的安全。

不得放弃权利换取,免除履行相关义务。

转让住宅经营用房,共有权利一并转让。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规定属于全体业主。

如为城镇公共道路,这一规定予以排除,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也归属于业主全体,

除非明示属于个人,或系城镇公共绿地。

小区内的公共场所,还有物业服务用房,

所配套的公用设施,都是业主共同财产。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首先用来满足业主。

当事人间可以约定,是否附赠出售出租,

若占共有道路场地,车位则属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成立之际,业主委员会也选出。

政府有关部门对此,给予指导以及协助。

下面所列重大事项,需要业主共同协商:

选聘解聘小区管理;选业委会换其成员;

制定修改议事规则;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设施。

定后两款涉及事项,要有规定业主数量,

同意人数专属面积,均超总量三分之二;

决定上述其他事项,则只需要一起过半。

住宅用途改作经营,应合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所定管理规约,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所做决定有约束力。

决定有损业主权益,可请撤销作为救济。

所筹集的维修资金,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业主共同决定之后,用作公共部分维修。

维修资金筹集使用,详细情况应当公布。

小区建筑设施涉及,分摊费用分配收益,

有约定的就依约定,没有约定或者不明,

依照业主专有部分,占总面积之比确定。

建筑物与附属设施,业主可以自己管理。

也可委托物业公司,或者他人代为打理。

如系建设单位所选,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管理物业依据委托,并且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应守管理规约,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垃圾随意乱放撒抛;违章搭建侵占通道;

排放噪声或污染物;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拒付物业服务费用;其它损及他人举动。

业主大会及委员会,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并可要求损失赔偿。

业主自身权益受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九)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相互之间有相邻权。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下列原则需要牢记: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当地习惯也可践行。

  相邻之间用水排水,相互应当提供便利。

  各方利用自然流水,应当作出合理分配。

  关于自然流水排放,还是尊重自然流向。

  相邻一方因为通行,建造修缮铺设管线,

 需用他方土地建筑,他方也应提供方便。

  土地挖掘建筑兴建,设备安装铺设管线,

  对相邻方的不动产,充分顾及它的安全。

  利用相邻土地建筑,尽量避免带来损害。

  一方建造建筑等物,应守国家建设标准, 

  不致影响到相邻方,日照通风以及采光。 

  不得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污染有害之物。

         (十)

  按份或者共同方式,可以共同拥有一物。

  前者按份享所有权,后者则是一起共享。

  共有人可依照约定,对共有物进行管理。

  没有约定或约不明,均有管理义务权利。

  对共有物做出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决定,

  按份要过三分之二,共同共有需全同意,。

  共有物上费用负担,按份共有论份分担,

共同共有则需共担,如有约定按约定办。

  约好不分割共有物,应当按照约定去走;

  如果存在重大理由,才可提出分割请求。

  没有如此约定时候,按份者可随时请求,

  共同共有基础丧失,或者存在重大理由。
因分割使他方受损,应予赔偿相应损失。

  分割方式可以商定,协议不成照此执行:

  分割不致减损价值,应对实物予以分割;

  确实难以实物分割,或将导致减损价值,

  应予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再行分开。

  分割所得物有瑕疵,他共有人分担损失。 

  共有份额可以转让,他共有人有优先权。

  共物所生债权债务,对外具有连带性质。

内部关系分别按照,按份共同原则办理。

按份共有偿债超出,自己应当承担份额,

该共有人可以去向,他共有人来做追偿。

共有方式未有约定,应该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人存家庭关系,则按共同共有处理。

  享有份额未作约定,按照出资金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金额,视为享有均等份额。  

  共同享有其他物权,参照适用本章各款。


         (十一)

  无处分权将物转让,所有权人可以追还。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由受让人得所有权:

  受让该物出于善意;物的转让价格合理;

  依照法律已做登记,勿需登记已经交付。

  原所有人所受损失,由无处分权人赔偿。

  善意取得其他物权,可以适用上述条款。

  善意受让取得动产,消灭之上原有物权,

  除非善意受让之际,知道存有该项权利。

 所有者或他权利人,有权追回其遗失物。

  遗失物已通过转手,并被他人实际占有,

  失主对无处分权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或知应知受让人后,两年之内请求返还。

  受让人系通过拍卖,或者合规渠道购得,

  请求返还原物之时,应支付其所出金额。

  支付该款之后可向,该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他人遗失的物,应当返还该物失主。

  及时通知权利人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后应,及时通知失主来领。

  失主是谁并不知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在权利人领取之前,失物应被妥善保管。

  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使遗失物毁损灭失,

  有关部门或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来领取失物,应付保管等项支出。

失主通过悬赏找物,所做承诺应当算数。

  若拾得人侵占失物,无权请求所花费用。
也无权利要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公安或者相关部门,招领公告发布之后,

  六个月内无人领走,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漂流物品以及,发现埋藏隐藏之物,

  参照适用本章相关,拾遗失物具体条款,

  文物保护及他法律,另有规定依其规定。

  主物转让从物相伴,另有约定按约定办。

  天然孳息归所有者,用益物权人也存在,

  天然孳息后者取得,另有约定依约即可。

  法定孳息依约来断,无约就按交易习惯。


(十二)

用益物权含义是指,对属他人之物可以

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系他物权范畴权利。

国家集体自然资源,可以设立用益物权,

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获取收益。

自然资源使用有偿,除非法律规定别样。

行使已设用益物权,做到依法保护资源,

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有利实现持续发展。

所有权人不得干预,用益权人行使权利。

物的征收以及征用,导致用益物权落空,

用益物权人有权利,依照规定获得补偿。

依法所得下列权利,法律都会予以保护:

探矿采矿以及取水,根据需要使用海域,

因为从事养殖捕捞,使用滩涂以及水域。

(十三)

国家集体的农用地,实行土地承包机制,

经营权人有权从事,林业生产畜牧种植。

各类土地承包年限,与《土地承包法》一样。

承包期限最后届满,承包合同仍然续签。

承包合同生效之际,土地经营权利设立,

政府应发相应权证,并且进行登记确认。

经营权人有权转让,转包互换实现流转。

互换转让经营权利,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没有登记此种变更,不能对抗善意他人。

所承包地未经许可,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发包人在承包期里,不得调整收回土地。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土地,

需要调整耕地草地,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荒地通过拍卖招标,公开协商方式承包,

经营权利可以转让,抵押入股进入流转。

(十四)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

利用土地建造建筑,构筑物与附属设施。

地上地下地表可以,分别设立这一权利,

新设权利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权利,采取出让划拨方式。

如果属于经营用地,或者对于同一土地,

两方以上有意争取,应当公开竞价出让。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出让取得建设用地,应订书面出让协议。

使用权人应依约定,付出让金及他费用。

土地利用还需有度,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设立建设用地权利,应当申请权利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给予,使用权人用地证书。

土地使用权利可以,转让赠与互换出资,

为此应有书面协议,并且申请变更登记,

其上建筑附属设施,随使用权一并转移。

地上建筑如果转让,赠与互换或者出资,

占用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同样转移。

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土地需要提前收回,

地上房屋应予补偿,出让金作相应退还。

住宅用地期限届满,自动接续使用期限;

非住宅地届满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关于地上房产归属,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不明,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土地使用权利消灭,出让人作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登记机构应当收回。

(十五)

村民取得宅基地后,有权建造自己住宅。

宅地取得利用转让,依照特别法的安排。

地因自然灾害灭失,宅地使用权也不再,

对失宅基地的村民,应予重分再做安排。

已登记的用地权利,如果消灭或者转移,

应当及时相应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十六)

地役权利也就是指,依约利用他人土地,

提高己方土地效益,也属用益物权之一。

他方土地称供役地,己方地块为需役地。

设立上述地役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书面合同生效之际,地役权利依法设立。

该权利可进行登记,不为则无对抗效力。

供役地方应依合同,让需役方用其土地,

需役一方应按所约,目的方法利用土地,

尽量减少对供役方,物权上面产生限制。

地役期间不能超过,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所有权人已经负担,或者享有地役权利,

设立宅地使用权时,或土地承包权之际

用益物权人将继续,负担享有地役权利。

土地上面已经存在,其他各类用益物权,

没有权利人的同意,地役权将不能设立。

地役权不单独抵押,也不能被单独转让,

如果转让用益物权,地役权也一并转让。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供役方可解除协议:

地役权人违反法律,或违约定滥用权利;

合理期内两度催促,仍不支付约定费用。

已登记的地役权变,相应登记应及时办。


(十七)

借贷买卖等活动中,为使债权不致落空,

可用财产担保手段,依法设立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或约定的情形出现,

担保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为此应当订立合同,依附从属主债合同

主合同如属于无效,担保合同效力亦空。

从合同被确认无效,各过错方分担责任。

担保范围一般涉及,主债权及所生利息,

违约金与赔偿项目,担保财产保管支出,

担保物权实现费用,也在担保范围之中。

担保期内财产遭致,征收毁损或者灭失,

所获得的赔偿补偿,担保权人优先受偿。

债务履行期限未到,也可提存这一款项。

担保若由他人提供,未经过其书面同意,

债权人许债务转移,担保人的责任免去。

物与人的担保并行,实现债权先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视担保物提供情形:

担保物由债务人出,实现债权先就该物;

担保物属第三人的,以下方式都可选择:

可就该物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人担责。

任一情形如下所列,担保物权走向消灭:

债权人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已经实现;

相关主债不复存在;以及其他法定情形。

对债务人的反担保,同样适用本法规定。

担保法与本法矛盾,本法规定优先适用。

(十八)

抵押作为担保形式,财产占有并不转移,

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可处分的以下资产,都可作为抵押财产:

土地使用权与建筑;荒地承包经营权利;

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在建建筑船舶飞机;

已有将有的原材料、产品半成品及设备;

法律法规未予禁止,其他财产也都可以。

上面所列各项财产,一起抵押也不受限。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之上的所有权;

耕地宅地自留地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财产权利尚且不明,或者对此存有争议;

财产已被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监管措施。

债务履行期满以前,不得约定以下条款:

债若不能得到清偿,债权人得抵押财产。

以建筑物设定抵押,土地使用权也抵押,

土地使用权来作抵,地上建筑也是如此。

抵押不动产上权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权利设立,未登记无对抗效力。

生产设备原料产品,作为浮动抵押物品,

不得对抗交易之下,得到物的善意买家。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浮动抵押财产确定:

债务届至债权未了;抵押人遭破产撤销;

约定实现权利情形;危及债权实现状况。

财产出租于抵押前,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在后租赁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财产可以转让,

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存或者提前清偿,

超过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继续偿还。

抵押权人不予同意,抵押物则不能转让,

除受让人代为清偿,导致消灭该抵押权。

对主债权进行转让,抵押权也一并转让,

抵押权不单独转让,或再担保其他债权。

抵押人的行为若使,减少抵押财产价值,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这一行为立即停止。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可以要求恢复价值,

或提供与减少额度,相对应的担保措施,

债务人如拒绝作为,可要求其提前清偿。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顺位,

双方也可协商变更,被担保的债权数额,

但对其他抵押权人,避免不利影响产生。

债权人弃抵押权利,而抵押物归债务人,

在失优先受偿范围,他担保人可免责任。

需要行使抵押权时,可以协议处理方式,

协议有损他债权人,受损害方可在知道,

撤销事由一年之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实现方式协议难产,抵押权人可请法院,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所得款优先受偿。

折价变卖抵押财产,应当参照市场价钱。

因为实现抵押物权,抵押物被法院扣押,

扣押日起物的孳息,抵押权人有权收取。

孳息应当先予充抵,收取孳息所需开支。

抵押财产最终变现,所得价款若超债权,

超出部分归抵押人,不足仍由债务人偿。

同一财产抵押多方,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均已经登记,按照登记先后顺序;

登记顺序如果相同,清偿要按债权比例;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者受偿;

抵押权都未作登记,清偿需按债权比例。

建设用地权作抵押,地上建筑又有增加,

所添建筑非抵押物,处分款不优先受偿。

抵押荒地经营权利,或者村镇企业用地,

权利实现使用权移,不改土地用途属性。

主债诉讼时效期里,方可行使抵押权利。

规定期过尚未行使,法院保护就要失去。

(十九)

抵押财产可以担保,定期内的连续债权,

最高债权额度之内,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设此抵押前的债权,当事各方经过协商

可以转入这一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清单。

担保债权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进行转让,

该抵押权不能转让,除当事人有约在先。

此种债权确定之前,抵押双方可以协商,

变更债权范围额度,变更债权确定期间,

变更对他抵押权人,不得产生不利影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债权确定:

所约确定日期届满;若该日期未作约定,

此抵押权满两年后,抵押权人请求确定;

新的债权不再发生;抵押财产扣押查封;

本抵押人或债务人,破产撤销情况发生。


(二十)

作为债权担保形式,可把动产拿去出质,

如果约定情形出现,债权人得优先受偿。

债被履行或者清偿,质押财产应当返还。

法律法规禁止转让,则不能作质押财产。

当事人间质权设立,一定要有书面协议。

质押财产一经交付,质权便告正式设立。

债务履行期满之前,不得作出以下约定:

如果债务履行不能,就将质物归债权人。

质权人可收取孳息,收取费用从中先抵。

质权人负保管义务,保管不善要担责任,

没有出质人的授权,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给出质人造成损害,对此应当做出赔偿。

质权人的行为会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

出质人可要求提存,或者偿债返还质物。

非质权人责任事由,可能危及质物质权,

质权人可提出要求,另外提供相应担保,

不提供可卖掉质物,价款偿债或者提存。

在质权的存续期里,质权人若私自转质,

造成质物毁损灭失,赔偿出质人的损失。

质权人可放弃质权,质物如果属债务人,

在失优先受偿范围,他担保人免除责任。

出质人可请求对方,债务期满及时行权,

不行使则可请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怠于行使造成损害,质权人应予以赔偿。

折价变卖质押财产,价格应当参照市场。

质物变现所得价款,数额超出担保债权,

应当属于出质一方,不足则由债务人偿。

出质人与质权人间,还可设最高额质权。

该质权可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的条款。

(二十一)

可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作为质押财产: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与仓单提单;

知识产权之中所含,允许转让的财产权;

基金份额以及股权;另外还有应收帐款。

质押前述各种票据,凭证交付质权设立。

如果没有权利凭据,或者出质其他权利,

都由专职部门登记,登记之后才算设立。

出质财产不得转让,转让必须双方协商,

同意转让所得价款,用于提存或者清偿。

提货日或单据兑现,如果先于债权到期,

质权人可提货兑现,并与出质一方协议,

提存货物或者价款,或是对债提前清偿。

前述动产质权规定,也适用于质押权利。


(二十二)

债务人不履行债时,债权人还可以留置,

合法所占对方动产,并就该物优先受偿。

法定约定不得留置,需依规定以及约定。

留置财产应与债权,共处同一法律关系,

企业之间产生留置,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可留置物能够分开,留置价值与债相当。

留置后应妥善保管,过失致损应当赔偿。

留置之后双方应当,约定债务履行期限,

如无约定至少两月,除非鲜活易腐之类,

债务逾期未被履行,留置双方可以协议,

留置财产用以折价,或变现后优先受偿,

折价变卖留置财产,价格需要参照市场。

债务人可请求对方,期满实现该留置权,

不行使则可请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多余价款归债务人,不足还需继续清偿。

留置财产所生孳息,留置权人有权收取,

孳息首先需要充抵,收取它的必要开支。

留置前被出质抵押,留置权人受偿优先。

对留置物占有失却,或留置人另外承接,

债务人的其他担保,留置权将归于消灭。

(二十三)

物被他人占有情形,可请返还物与孳息,

但应支付善意占有,维护原物必要费用。

占有物被使用受损,恶意占有需做赔付。

如占有物毁损灭失,权利人又要求赔偿,

占有人应将其所得,保险金与赔偿返还,

损害未得足够弥补,恶意占有人来赔付。

占有物又被人侵占,占有人可请求返还,

侵占发生超过一年,返还请求权利消亡。

对于妨害占有行为,占有人可请求排除。

侵占或者妨害致损,占有人可请求赔偿。

占有基于合同关系,物的使用收益问题,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约定不明遵照法律。

本法施行起始日期,零柒年的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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