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的每次住院费用,按照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具体补偿标准调整为: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1000元以下补偿60%,1001元以上部分补偿90%;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500元起付):3000元以下补偿50%,3001-30000元部分补偿80%,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5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1000元起付):10000元以下补偿30%;10001-30000元部分补偿70%;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50%;非定点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减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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