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主方主要观点是:政府“对城市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强行同经租房主签订的“由国家经营租赁”的契约,并非其真实意愿,“由国家经营租赁”也并没有改变房屋所有权,因此经租房的产权不变。实际上早在1964年以后,不同部门发过有关文件,规定经租房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是这些文件在法理上受到了原房主方的挑战,他们认为文件是违反宪法的。 例如:不少经租房主有这样的疑问:既然一直是国家替我们“经租”,那怎么一下子变成国有财产了?并没有任何机关和我们说过这房子归国家所有了,我们也没有同意过房子就归国家所有了,更没有取得过合适的经济补偿。 不少经租房主为取回经租的房屋进行上访、申诉,部分纠纷比较突出。此类纠纷申诉到政府部门,通常是很难以解决的;人民法院一般也是不受理此类案件。有些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种迂回的政策予以落实,即法律上经租房归原房主所有,但现有居住者有权一直继续居住。 经租房问题的解决有一些法律、政治和历史的冲突,从法律上来说,原房主方的观点似乎有些道理,但是政府部门内有人认为经租房问题的解决涉及肯定还是否定五十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成果”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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