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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讲座纪要 - 郑成良 - 雅典学园

 三都澳 2010-05-29

“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讲座纪要

作者:郑成良    发表时间:2006-05-19   浏览次数:1589    关键词:法律思维  

2003年12月9日下午,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郑成良教授应邀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作了一次学术讲座,题目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法学所副所长陈甦担任主持人,法理室主任张志铭、《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吴玉章为评论人。法学所的师生近50人参加了本次学术活动。

讲座开始前,陈甦副所长代表法学所对郑成良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并介绍说,郑教授是著名法理学家,他的学术讲座一定会使我们受益良多。国家法官学院与法学所一直保持着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国家法官学院是我们法学所与法院系统、法律实务界进行交流的一个很好的连接点。在很早以前,我们两个单位之间就有学术上、教学上的来往。郑教授担任院长后,这种学术交流更加频繁。他希望今天的讲座活动不但能使我们进一步了解郑教授的学识和思想,而且也能够推动两个单位之间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郑教授在演讲中,首先对法律思维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将法律思维与另外三种与公共决策有关的典型思维方式,即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进行了比较。他认为,所谓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一个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而对于其他三种思维方式来说,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经济思维强调考虑如何用更少的投入获得更多的产出,即成本与收益的问题,而道德思维则把道德上的善恶评价作为第一考虑因素。因此,如果一个人选择用法律来思维,那么,他就会在一般情况下,把政治上的利弊、经济上的效益、道德上是否高尚视为第二位的考虑因素,而把合法性作为第一位的考虑因素。因而,对法律思维的概念,最简单的定义就是合法性思考。郑教授进一步指出,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以法律思维作为基准思维方式,不能脱离合法性去讲政治、讲经济效益、讲道德。其最关键的理由有三个:一,当事人将问题提交给法院,说明这是个法律问题,所以要用法律思维来对待;二,法院的职责是按法律标准来裁判是非;三,如果法官可以脱离法律思考问题,那么这个社会就不可能有法治了。

郑教授在讲演中重点分析了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郑教授认为,法律思维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种人中表现得最典型,因而在分析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时,主要就是以法官的法律思维为参照的。郑教授将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归纳为6条:1)法律思维必须以权利义务的分析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2)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3)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4)普遍正义优先于个案正义;5)理由优先于结论;6)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在讲演中,他重点介绍了前两项规则。郑教授在分析第一项基本规则时说,法官在进行权利义务分析时,常常容易犯两种错误。第一种常见错误是,把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混为一谈。往往在一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时会过分强调道德,以至忘记了法律的原则、规定和功能。这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第二种错误则是逻辑理由偏颇的错误。在有的时候,法官讲的也是法律上的逻辑,但他可能遗漏了某一项或几项逻辑要素,结果导致其作出错判。对于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的法律思维规则。郑教授认为,一个理想的判决应该是既合法又客观。但是从宏观上看,总有一些案例会出现两难的局面。法律思维要求宁肯裁判结论和客观事实不一致,也不能让裁判结论与法律逻辑不一致。为此,他指出了司法浪漫主义的消极意义,并重点分析了司法浪漫主义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即把实事求是的哲学原则简单地搬用到司法领域中。

在郑教授演讲之后,张志铭教授作了简要评论。他指出,在大家开始广泛重视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实条件下,强调把法律思维方式作为职业共同体的基础尤其重要。对于郑成良教授讲座中提到的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原则,张教授还指出,要区分哲学概念上的“实事求是”和法学概念上的“实事求是”,要厘清“真实”和“事实”两个概念。评论人吴玉章教授也对郑教授的讲座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就郑教授的讲演内容提出了问题,与郑教授进行了共同探讨。随后,郑教授还对一些听众的提问,一一做出详细的解答。

最后,陈甦副所长作了总结发言。他代表法学所对郑院长在百忙之中做了这样一个精彩讲座表示感谢,并希望以后能有更多的机会与郑院长以及国家法官学院进行交流。整个讲座过程既严肃又活泼,郑院长的譬喻恰当、妙趣横生的讲演方式深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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