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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程评价主体应体现多元性

 我在想 2010-06-17
新课程评价主体应体现多元性
作者:严 权
发布时间:2004-9-21 已经阅读1358次

教育评价是根据一定的教育价值观或教育目标,运用可操作的科学手段,通过系统地收集信息、资料,分析、整理,对教育活动、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进行价值判断,从而为不断地自我完善和教育决策提供依据的过程。教育评价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建设性措施;教育评价是加强学校科学管理,实现整体优化的重要环节;教育评价是促进教育改革、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的有效手段。

新课程评价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就,而且要关注学生作为人的全面成长,评价内容要多元化。当前,学校中实施的课程评价更多地从升学目的出发颇具功利性,评价窄化为升学考试,学科考试内容紧紧围绕升学考试目标,而作为学生发展更为重要的情感、道德、价值观等等却丢在一旁,很少给予评价。新课程评价更加关注学生的心灵,关注学生在情感、动机、信念、人生观、价值观、意志品质、生活态度等非智力因素的发展,即使在学科评价中也要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方法、认知风格以及情感体验等因素。新课程改革注意到统一的评价标准不利于不同社会环境中、具有不同特点的评价对象的发展,提出“评价标准既应注意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统一要求,也要关注个体差异以及对发展的不同要求,为学生、教师和学校有个性、有特色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

教育评价是一件复杂而细致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不仅要明确评价是什么,而且要明确由谁去评价,即评价的主体应该是谁。评价主体是能根据评价结果,为达到改善教育活动及其成果的目的而采取相应措施的人与组织。具备哪些条件的人才能成为评价的主体呢?根据我国现行教育体制的实际和新课程的评价特点,教育评价的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教育评价的主体,要对教育活动的结果能直接承担责任。如果不能直接承担责任,则很难谈到对教育评价应有的义务感。

评价的主体应能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并能对其目标的完成与否起直接作用。

评价的主体,应能根据评价的结果,就教育活动的改善采取某些对策。否则,即使进行评价,其实际意义也是不大的。

教育评价的主体应拥有办学的决策权,并能为办学创造各种条件,即应具备把客观条件变成现实的能力。

根据教育评价主体应具有的条件和新课程评价内容的多元化、评价标准的差异性,我们认为新课程评价的主体应多元化,包括教师、学生、学校领导、教育管理部门、家长和其他与学校教育有关的社会成员和组织。

教育活动的直接责任者,无疑,是广大教师,这是由他们的职责决定的。教师不仅对教育活动负有直接的责任,而且决定着活动的方向。为了使教育活动取得最佳效果,他们从多方面去把握活动的现状,进行必要的评价。例如,任课教师对学生成绩的评价,班主任对

学生思想品德的评价等。实际上,现在一提到教育评价,大多把教师作为评价的主体,把评价视为教师应尽的义务。作为评价主体的教师在评价过程中,坚持以两点论为指导,力求对评价对象作出全面而辩证的评价;坚持普遍联系的观点,注意学生生理与心理、智力与非

智力、理性与情感等多方面的健全发展;坚持事物是永恒发展的观点,更要着眼于学生以后的发展。

教学是双边活动,学生是学习的主人,也是评价教育活动的主体之一。新课程的评价不再把学生作为评价的待查客体,而是把他视为评价的主体。教师教学效果的优劣是通过学生表现出来的,即集中在学生的身上。因此,在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方面,学生最有发言权。尽管学生的评价信息带有其年龄阶段的一般特性和个体主观性,但对改善教学工作却是不可缺少的。即便在以学生为核心的评价中,学生虽然是评价的直接对象,但教育活动的终极目标仍是实现学生全面而主动地发展。如果离开了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素质教育的目标就无法实现。所以,学生在主动发展过程中,应不断地对自己的发展状况进行评价。要发挥学生的评价主体作用,关键在于促使学生积极参加教育评价活动,并从中逐步实现将外在的评价目标内化成为自觉要求,最终实现自身素质的全面提高。同时,通过学生对教育活动、教师和学校各方面进行评价,可以帮助教师在教学实践中锻炼教学艺术,也有助于交流感情,调节双方的心理平衡,不断地改善师生关系;有利于学校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优良的环境和充足的物质保障。

从利于教育活动的改善及其采取对策的方面来看,以校长为首的领导集团作为评价的主体是理所当然的。他们是全校教育活动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也是全校工作的计划者和组织者,他们有权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校的教学工作、思想工作及总务工作等采取一系列的改善措施,从而有效地推进教学工作。校长是学校行政的最高负责人,是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全校教职工去完成教学、教育工作任务的。校长是一校之长,学校办得好坏,他当然负有责任。校长在管理过程中,出主意,想办法,提方案,作决定等,这就是决策。决策是学校领导的基本职能,而评价又是决策的基础。因此,要科学决策,就必须进行评价工作。

从宏观上看,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在各级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使国家管理教育的权力,而学校教育机关必须接受其领导或业务指导。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其下属学校教育机关的评价主体。也就是说,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所管辖学校的工作进行评价与指导。而评价与指导也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教育行政机关加强业务领导和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例如,为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就要对其成员的工作优劣作出全面、准确的评价。

家长居于教育评价主体地位也是客观存在的,因为他们既是教育活动的参与者,也是教育结果的重要责任者,他们不仅关心子女各方面的发展状况,还十分关注学校及教师的威望、水平与质量,并作出自己的价值判断,提出学校教育改革和调整的建议。作为社会组织的就业市场也是教育评价的主体之一。尽管不同的企业对学校毕业生的质量需求不同,但是来自企业界的许多意见还是值得学校注意的。企业界人士认为,学校毕业生应具有企业所需要的适用技术能力,尤其是应该具有更多的能够“直接运用的技能”。从国外许多企业对学校毕业生的评价中,我们可以发现企业对毕业生质量的关注。这与现代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对人才的知识与能力水平的依赖有关。就业市场作为教育人才的直接消费者,在评价教育时所依据的价值需求标准是自身需要的直接反映,具有鲜明的功利性特征。如果这种功利性的需求与人才的教育培养规律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则这种功利性的需求也体现了教育的外在质量,或教育的工具性质量,否则,这种功利性的要求在教育系统中的实践对教育质量的提高是无益的,甚至会产生损害。

总之,新课程的评价与传统的教育评价相比,教育评价的主体应当是多元的。新课程评价应是一种“双向性的评价”。新课程评价崇尚平等和民主,由原本自上而下的“单向性的评价”转变为“双向性的评价”,即以往在传统教育评价中只能作为被动客体的评价对象现在都可以作为评价者对“上级”进行评价。“双向性的评价”可以使主客体相互转换,促使平等,有利于改进工作,提高教育质量。新课程评价注重外部评价和自我评价相结合。重视自我评价已成为现代教育评价的标志之一,新课程评价不是单纯地将“他人”作为评价的主体,而是在进行外部评价,确保评价的公正和客观的同时,更加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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