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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几项特殊业务中的处理实例

 千里梦 2010-07-18

                               存货几项特殊业务中的处理实例

发布时间 :2010-6-22 10:37:2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    添加到我的收藏

  企业在会计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存货中的这些特殊事项:即货物特项事项自用或向外移送行为。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此类的业务,首先,应区分哪些是应税项目,哪些是非应税项目;其次,应区分哪些该确认收入,哪些该按成本转账;哪些计提销项税额,哪些又不作销项税额;哪些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哪些又作进项税额转出等。此外,有的不仅涉及到增值税,还可能同时涉及到消费税。此类行为是会计核算中较为典型、也经常容易混淆或出错的问题。

  我们常见的一些自产或外购货物,几项特殊行为的会计处理实例及分析如下:

  (1)“在建工程”业务

  【例】 玉晓春蕲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假定不涉及消费税,不考虑其他因素。

  2009年1月,将自产A产品、外购甲材料用于本公司在建工程(假定用于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自产A产品成本价80‚000元,售价(不含税)120‚000元;甲材料入账价值30‚000元,公允价值35‚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100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80000

        原材料—甲材料 30000

  分析:

  本例中,用于自产产品,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税法上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外购货物,会计上也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同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本例中,假定用于固定资产中不动产房建类

  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355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80000

      原材料—甲材料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售价12000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0 [入账价值30000×17%]

  分析:

  本例中,用于自产产品,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税法上应视同销售按售价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外购货物,会计上也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对以前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计入在建工程

  (2)“职工福利”业务

  2月,玉晓春蕲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B产品(福利受益对象,生产人员占70%,总部管理人员占30%)、外购乙材料一批(假定难以认定受益对象)作为福利发放职工。该B产品一批成本为4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45‚000元;外购乙材料入账价值28‚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自产产品用于“个人职工福利”事项 :

  1. 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根据受益对象计入

  借:生产成本 36855

    管理费用 15795

     贷:应付职工薪酬 52650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52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50 [计税价格45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库存商品—B产品 40000

  外购货物部分用于“个人职工福利”部分

  1.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假定难以认定受益对象,计入

  借:管理费用 3276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2760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32760

     贷:库存商品—B产品 2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760[入账价值28000×17%]

  分析:

  本例中,用于自产产品,按售价(或公允价值)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外购货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但对以前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户。

  (3)“长期股权投资、分配利润、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债务重组”业务

  3月,玉晓春蕲公司将一批自产C产品、外购丙材料用于对外投资,C产品成本为200‚000元,售价(不含税)240‚000元;外购丙材料成本10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120‚000元。会业会计处理为:

  用于自产产品部分

  借:长期股权投资 280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0[售价240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C产品 200000

  用于外购货物部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40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计税价格120000×17%]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00

     贷:原材料—丙材料 100000

  4月,玉晓春蕲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一批D产品、外购丁材料用于分配利润。该D一批产品成本150‚000元,售价(不含税)180‚000元;外购丁材料成本13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150‚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用于自产产品部分

  借:应付利润 21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售价180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

     贷:库存商品—D产品 150000

  用于外购材料(货物)部分

  借:应付利润 17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公允价值150000×17%]

  借:其他业务成本 130000

     贷:原材料—丁材料 130000

  5月,玉晓春蕲公司以其一批自产E产品及外购戊材料换入乙公司生产的一批玻璃,玉晓春蕲公司自产E产品账面价值60‚000元,外购戊材料成本40‚000元;乙公司玻璃的账面价值90‚000元。玉晓春蕲公司换入玻璃作为在建工程(工程物资),乙公司换入产品及材料作为库存商品管理。自产E产品公允价值70‚000元,戊材料公允价值50‚000元;玻璃公允价值为120‚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定采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形式,玉晓春蕲公司与乙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价格公允,不涉及补价,交易过程除增值税以外不考虑其他税费,且玉晓春蕲公司因换入玻璃(换入时能够认定)作为在建工程(工程物资)而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假定不得抵扣。企业会计处理为: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且具有商业实质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14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0

       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公允价值(70000+50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其他业务成本 40000

    贷:库存商品—E产品 60000

      原材料—戊材料 40000

  6月,玉晓春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余额80‚000元。由于玉晓春蕲公司现金流量不足、财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09年5月10日到期的货款。6月10日,经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乙公司同意玉晓春蕲公司以其生产的部分G产品及库存庚材料偿还债务。该G产品的公允价值为50‚000元,实际成本为40‚000元;库存庚材料的公允价值12‚000元,成本为10‚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用于“债务重组”业务

  借:应付账款 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其他业务收入 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540 [公允价值(50000+12000)×17%]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746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其他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G产品 40000

       原材料—庚材料 10000

  分析:

  本例中,用于自产产品,按售价(或公允价值)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外购货物,按计税价格(公允价值)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处理。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值得注意的是:以外购货物(原材料)作为合并对价的长期股权投资,以下两类情形,其会计处理区别如下: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上应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需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处理;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上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税法同样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处理。

  (4)对外“捐赠”业务

  7月,玉晓春蕲公司将一批自产F产品、外购已材料用于公益性对外捐赠,F产品成本为30‚000元,售价(不含税)35‚000元;外购已材料成本40‚000元,售价(不含税)为43‚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用于自产产品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35950

      贷:库存商品—F产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售价35000×17%]

  用于外购货物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47310

     贷:原材料—已材料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310 [售价43000×17%]

  分析:

  本例中,用于自产产品及外购货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税法上应视同销售按售价(或公允价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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