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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警民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

 昵称2351992 2010-07-24
  

公安机关与人民警察是和谐社会的参与者和建设者,又是各种和谐社会关系的保护者。由于其担负着治安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的诸多内容,代表着党委、政府的形象,因此,警民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和敏感。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领域的深化改革,社会管理模式逐步从封闭静态向开放动态转换,警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不适应甚至失调,近年来全国暴力抗法袭警事件频频发生并不断升级便是警民关系失调的实证。及时研究特殊时期警民关系不和谐的成因,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策略,对于改善新时期警民关系,减小社会负面影响,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新时期做好公安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安工作从根本上说就是做群众的工作,人民群众是公安工作的重要依托和力量源泉。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和工作优势。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和必然选择。

()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为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而提出的重要战略思想,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其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要求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群众。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体到公安机关、落实到公安工作,就是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始终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服务,坚决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进一步强化群众意识和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做到人民公安为人民。同时,只有建立和谐警民关系,公安机关才能进一步打牢坚实的群众基础,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撑,从根本上实现公安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建立和谐警民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特征来看,和谐社会就是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使命,尤其是在运用法律政策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一方面,建立和谐警民关系,是实现警民和谐相处、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只有建立和谐警民关系,才能更好地推动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

()建立和谐警民关系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改革发展稳定是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站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更快更好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证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因此,必须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充分履行职责,不断创新公安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和谐警民关系,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激发人民群众的创业热情和发展干劲,把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目标上来;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党群、干群、警民关系,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不断开创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有利于加强对敌斗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建立和谐警民关系是加强公安机关自身能力建设的必然选择。公安机关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在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着严峻挑战。同时,与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相比,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应的方面。因此,积极适应新形势的挑战,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处置突发事件、驾驭社会治安局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重大任务和迫切要求。建立和谐警民关系,可以进一步打牢公安工作的群众基础,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可以更有效地发动、组织、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公安工作,更广泛地利用群众的力量和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新时期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新发展和具体体现,是坚持专群结合、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务实公安工作根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有效载体,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树立民警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无论是对加强公安机关“四个能力”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的现实战斗力,还是对促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提升法制建设水平乃至推动整个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当前公安机关警民关系失调的原因

()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原因

1、执法管理滞后

一是打击管理滞后于形势。当前,公安工作在履行打击和管理职能方面尚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造成群众对公安工作绩效不满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声誉。比如: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仍然存在案件不破不立、追逃工作不到位、实际破案率较低等问题,导致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

二是行业作风存在弊端。四平八稳、坐堂问案等以静态管理为主的警务活动严重滞后于经济活跃、人财物大流动的社会发展形势。各种带有行业特点的不正之风,如“冷、硬、横、推”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在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令群众十分反感。

三是“三乱”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为弥补办公经费不足,动辄罚款收费,甚至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降格处理,以罚代刑、以罚代法,甚至为了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而循私枉法,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

2、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一是随着公安队伍不断扩大,青年民警大量增加,他们文化程度高,思想活跃,干劲足,是公安工作的主力军和希望所在。但他们对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了解不多,缺乏群众工作经验,疏漏、不足之处较多,与群众的要求与期待还有距离。二是少数民警思想政治觉悟不够高,党性观念、公仆意识不强,遇事不能从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与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期望和要求形成明显反差。三是少数民警职业道德差。有的民警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有的民警纪律松驰、行为失范、警容不整,甚至打人骂人、滥用警械、刑讯逼供;不愿做深入细致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四是极少数害群之马为警不廉,甚至发展到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五是个别聘请的协警员为了达到工作效果,不顾工作方式方法,导致最后遭到当事人的投诉,或者逞一时之气竟动粗伤人。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个别人身上,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严重破坏了公安机关整体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

(二)来自群众方面的原因

1、期望值过高、认识偏颇

相当一部分群众在崇尚民警职业的同时,希望民警是万能的,既是侦察破案、打击犯罪的能手,又是排忧解难、保护社会安宁的卫士。如对公安机关自身提出的“四有四必”,一旦希望无法及时实现,消极的看法就会产生,甚至可能转化为负面效应。

在频繁的警民接触过程中,一些群众以偏概全,由对少数民警形象、作风的非议甚至鄙夷而形成对民警群体的错误认识;由对一些民警工作绩效的不满意导致对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怀疑;由极少数民警身上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产生对整个公安队伍的不信任。

2、职业隔阂、阶层偏见

由于部分群众法律知识有限,以致对正常的警务活动产生误解,常因人犯“复出”( 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假释、监外执行等)而被群众误解为徇私舞弊的司法腐败行为,由此产生不满和对立情绪。

极少数人由于本身思想素质不高而对民警存有偏见。有些有钱人蔑视民警,认为一人能顶民警10人的收入,“你一身虎皮能值几个钱,有啥了不起”;而有的又嫉妒民警,讥讽民警“是老百姓养活的,有啥好神气”。在这种思想偏见支配下,在治安管理中一旦发生矛盾,关系很难协调。

3、公德水准下降、配合欠佳

随着历史的进步,我国的社会关系由封闭转为开放,农民对土地依附关系的松动,政企分开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弱化了公安管理和执法的权威,部分群众的正义感和维护治安的自觉性下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消极心理较为普遍,怕招惹是非,不管“闲事”,有的甚至发展到连“门前雪”都不肯打扫的地步,而公安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无论是管理还是执法,都需要人民群众的配合和支持,不愿协助,不愿作证,隐瞒、包庇违法犯罪,甚至抵制、对抗公安机关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来自社会方面的原因

1、行政干预,滥用警力

由于公安机关执法权限较大和强制措施的严厉性,一些地方党政部门往往将公安机关当成“万金油”,一味强调公安权威,常常通过行政命令使公安机关承担许多原本不应承担的职责。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卫生、取缔无证摊贩、制止群众上访等,这些本应该由政府其它部门负责的工作,也都由公安机关越俎代疱,无形中扩大了公安机关的对立面。长此以往,甚至造成公安民警在正常行使执法权,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的时候,也引发群众围攻起哄的不正常现象。

2、鱼目混珠,损害形象

五、六十年代,穿制服、戴大盖帽子的行政执法者唯有公安一家。在老百姓眼里公安机关就是“大盖帽”,代表绝对权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各类行政执法人员不断增多,工商、交通、财税、城管、卫生及联防保安等各式“大盖帽”在群众心目中的整体形象和威望,也使公安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

3、媒体舆论导向对个别负面公安典型,让公安机关处境尴尬

有些媒体热衷于炒作公安队伍中的个别负面新闻,190万公安干警,出现个别害群之马难以避免,但不能盯着个别负面现象,不顾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欠发达地区民警付出的努力很少有人宣传报道,出了批评报道后,通过网络一放大,往往成为网友批评的焦点和负面典型,之前的努力全部作废,这种情况常常让我们很心痛。

4、小案件不及时破解,造成“蝴蝶效应”,让群众产生更大意见

侵财类的小案量大事小,加上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很容易造成小案无法及时解决,成为老百姓感觉治安状况不好的主要原因。

5、目前的考核、考评机制对公安机关不甚合理

有些领导对公安工作和公安民警褒扬少、批评多,损害了公安队伍整体形象,繁多的评议不科学,公安机关是执法部门,在工作中难免“得罪人”,参与创优争先测评,结果显而易见。有些排位靠后的还要求在大会上作检讨,公安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三、改善警民关系的对策

改善警民关系,首先要从公安机关自身抓起,狠抓公安队伍建设,强化为民服务意识,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逐步改善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从而真正建立起适应公安工作需要的、符合时代特征的“警爱民、民拥警、警为民、民助警”的新型警民关系。

(一)贯彻政治建警方针,加强公安队伍建设。

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公安队伍建设的生命线。在当前社会环境下要密切警民关系,必须始终把队伍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一要坚持不懈地用党的先进理论武装公安民警头脑,不断提高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强化全局意识,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加强党性锻炼,讲理想、讲信念、讲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思想上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诱惑,始终保持人民警察的政治本色,坚决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三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人民警察的工作环境十分复杂,常常同社会丑恶现象打交道,接触社会阴暗面,经常会碰到违法犯罪人员用金钱色情手段进行引诱拉拢的情况,这就需要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继承发扬公安机关优良传统和作风,严守公安工作纪律,“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努力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陶冶自己的道德情操,不断增强抵抗力和免疫力。

(二)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提高公安工作绩效。

首先,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法严格治安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这是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最大服务。这就要求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整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突出治安问题,及时化解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矛盾纠纷,正确对待和处理破大案与破小案、打击与预防、破案子与追赃追逃的关系。第二,坚持 “服务在先”的理念,不断改进和加强治安行政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文明执法,秉公办事,采取多方面、高质量的便民利民措施,特别要注意选择突破口,从涉及群众利益的窗口单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入手,从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入手,及时推出有利于群众工作生活的便民利民措施,真抓实干,让群众感到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千方百计地为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减轻生活压力。第三,要摆正位置,定位在“公仆”和“勤务员”的角色上,一切为了群众,密切联系群众,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在群众身上进行“感情投资”,做他们的知心人、贴心人,让群众既感受到人民警察的威严,又感受到警察的可爱可亲。第四,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在当前复杂的治安形势下,公安民警应深入群众,进行大走访,客观、全面地掌握治安状况,吸纳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做出切合实际的判断和决策,避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而形成的主观臆断,使公安工作与群众路线真正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规范警务活动范围,明确执法范畴。

一要牢固树立“公安工作对法律负责”的观念,明确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增强依法办事和严格、公正执法的责任心。二要加强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高公安民警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三要完善执法内外监督制约机制,认真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加大内部和社会各界监督的力度,防止滥用权力。四要针对严重影响公正执法的突出问题,如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干扰,权大于法,金钱诱惑等,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内外监督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坚决纠正执法随意性,抵制各种压力和诱惑,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五要明确执法范围,下大力气减少、杜绝行政干扰和非警务活动,以完善的监督机制、制度化的法律规章和条例代替行政命令,指导和约束警务行为,尽可能减少不规范的人为因素,以营造有利于公安工作的执法环境,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要切实提高广大民警的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

(四)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执法素养。

公安民警具备优良的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是提高办事办案水平,促进公平正义,取信于民的重要前提条件。公安机关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转变传统思维,创新执法理念,切实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根植到每一个民警的头脑中,落实到每一个民警的实际行动中,贯穿到执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所谓理性,就是要求执法民警着眼于维护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识大体、顾大局,客观、冷静、正确地应对执法中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所谓平和,就是要求执法民警准确把握自己的心态,注意调控好自己的情绪,不被现场的各种“噪音”所左右,以柔克刚,不卑不亢,有理有节。所谓文明,就是要求广大民警始终做到警容严整、言行文明、举止得当,讲礼貌、有修养,充分展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良好的执法形象和职业素养。所谓规范,就是要求广大民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置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定程序。执法方式直接影响执法效果。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善于用和谐思维来化解矛盾,用和谐态度来对待群众,真正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融法、理、情于一体,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切实健全执法制度,细化各类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防上民警滥用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警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行执法告知制度,健全完善案件法律审核把关和个案监督机制,确保民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切实从制度上对民警的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

(五)疏通警民沟通渠道,缩短警民距离。

一是要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把公安信访机制推向社会,面向群众,及时了解群众的冷暖疾苦,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对信访案件要做到“人人见局长,件件有着落”;二是要改善警务运作模式,做到警力下沉,沉到社区,警务前移,移到窗口,与群众实行“零距离”接触;三是加强“110”、“119”、“122”等服务机制的建设,真正做到“有警必接,有难必救”;四是警务公开,定期开放警营,建立和完善民警向群众定期述职制度,让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从而取得彼此信任,增进尊重与合作,避免误会和磨擦;五是要进一步完善公安听证、复议和诉讼等各种制度化的沟通机制,利用听证、复议和诉讼等形式,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倾听群众和当事人的意见,化解纠纷,解决矛盾。

(六)加大公安宣传力度,争取理解和支持。

一是要向社会宣传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教育,使警民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达成共识,从而为公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创造一个有利于严格执法的社会环境。二是要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在履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经济”职能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和取得的成绩,既要宣传民警的工作,也要反映民警的疾苦,以唤起群众对民警的理解,加深警民之间的感情交流。三是要大力宣传公安队伍的模范典型,挖掘题材,创作精品,教育感染群众,让群众真正了解公安民警、信赖公安民警。四是要向群众公开和宣传公安机关的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构筑一个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的社会环境。五是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减少公开曝光,防止产生负面效应,引导群众拥政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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