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各项决议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权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股东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自股东会结束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施行,如有与《公司章程》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条本规则由股东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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